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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县公共建筑物无障碍环境分类、分期、分区改善执行计划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9-12 生效日期: 2005-09-12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府工使字第0940198757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九月十二日台南县政府府工使字第0940198757号函订定发布全文4点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八月三十一日台南县公共建筑物行动不便者使用设施善咨询及审查小组会议决议通过

一、计划依据:内政部86年8月7日台(86)内营字第8673436号函颁之「身心障碍保护法第56条第3项已领得使用执照之公共建筑物无障碍设备与设施提具替代改善计划作业程序及认定原则」第3点及第4点规定订定。

二、执行对象:建筑技术规则建筑设计施工篇第170条所定公共建筑物,依据本县公共建筑物设置供行动不便者使用设施勘检工作执行计划分类及清查顺序如下:

(一)政府机关(含卫生所)。

(二)医院。

(三)铁路车站、客运车站。

(四)公共厕所(与机关合并者并入机关清查)。

(五)体育馆(学校内之体育馆并入学校项目)。

(六)邮局、电信局(民营电信业者之直营门市除外)、银行、合作社、市场、百货公司

(七)社会福利机构(提供庇护及安置服务儿童、少年、妇女、老人及身心障碍者之机构)。

(八)图书馆。

(九)集会场。

(十)殡仪馆。

(十一)展览馆(场)。

(十二)电影院、演艺场所。

(十三)学校。

(十四)集合住宅(每幢100户以上或12层以上)。

三、执行顺序:

(一)检视工作:依据本县公共建筑物设置供行动不便者使用设施勘检清查工作执行计划全面检视。

(二)分类分区改善顺序:

1.由本县公共建筑物设置供行动不便者使用设施勘检小组,依执行对象顺序执行检视,并将勘视结果送交各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进行督导及在「台南县公共建筑物设置供行动不便者使用设施咨询及审查小组」咨询会议中提出报告。

2.各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承办人,分阶段执行督导。

(三)分期改善顺序:

1.公共建筑物于85年11月27日后取得使用执照者,经勘检未符合规定者,依上开各阶段通知改善,『改善项目简易者』(如:A、听视觉警示设备。B、行动不便者使用设施标志。C、停车位未设于便捷处所、宽度不足330公分、及未设置停车位标志等),限于二个月内完成改善,并提报改善报告书送本府审核备查。『改善项目非简易者』限于一个月内提报改善计划书送本府审核后,限于三个月内完成改善,并提报改善报告书送本府审核备查。

2.公共建筑物于85年11月27日前取得使用执照者,经勘检未符合规定者,依上开各阶段通知改善。『改善项目简易者』(如:A、听视觉警示设备。B、行动不便者使用设施标志。C、停车位未设于便捷处所、宽度不足330公分、及未设置停车位标志等),限于94年12月31日前完成改善后,提报改善报告书送本府审核备查。『改善项目非简易者』限于一个月内提报改善计划书(含替代改善计划书)送本府审核后,并限于94年12月31日前完成改善后,提报改善报告书送本府审核备查。

四、执行方式:

(一)检视:本县公共建筑物设置供行动不便者使用设施勘检小组由各局管考承办人组成,就分配之下属单位之数据实地勘视后作成基本资料。

(二)通知改善:检视未符规定者,各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应函请建筑物所有权人或管理机关负责人,依身心障碍保护法第56条第3项规定改善,数据交勘检小组,作持续追踪。

(三)提报改善计划书:

1.改善项目属简易者,免提改善计划书。

2.改善项目非属简易者,由建筑物所有权人或管理机关负责人委托专业人员提出无障碍设施改善报告书,送本府提报『台南县公共建筑物行动不便者使用设施改善咨询及审查小组』审核备查,审查小组得视需要至现场勘查。

3.改善计划书经审查不合格者,须重新提报,至合格为止。

(四)改善设施施作:由建筑物所有权人或管理机关负责人进行改善工程。

(五)提报改善报告书:

1.由各建筑物所有权人或管理机关负责人委托专业人员提出无障碍设施改善报告书,送本府提报『台南县公共建筑物行动不便者使用设施改善咨询及审查小组』审核备查,审查小组得视需要至现场勘查。

2.改善报告书经审查不合格者,须重新提报,至合格为止。

3.列管抽查:由本县公共建筑物设置供行动不便者使用设施勘检小组将全部案件列管,定期抽查,以季报表向内政部营建署季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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