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山东省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各地不得自行提高企业基本养老保险金待遇水平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9-06 生效日期: 2001-09-06
发布部门: 山东省
发布文号: 鲁劳社[2001]48号
   
    
鲁劳社〔2001〕48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各地不得自行提高企业基本养老保险金待遇水平的通知》(国办发〔2001〕50号)已翻印发给你们,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望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通过提高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率,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大追缴企业欠费和清理回收挤占挪用养老保险基金工作力度,提高本级财政社会保障性支出的比例,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绝对不允许出现新的拖欠。 
  二、严禁擅自提高企业离退休人员待遇。近年来,国务院及国家有关部门三令五申,不允许各地、各部门随意出台提高企业离退休人员待遇的政策,但仍有个别地方我行我素,以当地财政支付为由,擅自变相提高企业离退休人员待遇,引起了不同地区及不同隶属关系企业离退休人员的攀比,造成了社会矛盾,必须坚决予以制止。今后发现自行提高企业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的问题,省政府将予以通报批评。 
  三、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要对广大企业离退休人员做好说服教育工作,使他们理解国家有关政策,把可能引发的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切实维护好我省的社会稳定。 
 
 
二○○一年九月六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69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