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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营商业企业市场调节基金提取和清算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8-11-01 生效日期: 1988-11-01
发布部门: 商业部
发布文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通(1988)26号关于建立两级市场调节基金《批复通知》和财政部商业部联合下达《市场调节基金管理办法》规定现将国营商业企业市场调节基金提取和清算办法作如下规定
  一按规定提取市场调节基金国营商业企业在季度终了后按销售额千分之一予提市场调节基金并在市场调节基金专用科目记载反映年度终了后在年度会计决算以前应按全年销售额千分之一计算应提市场调节基金全年应提市场调节基金数与当年前三个季度予提市场调节基金数差额要在年终一次提足把全年应提市场调节基金列入年度会计决算年终没完成当年财政核定上缴任务企业可用已提取市场调节基金补交财政补交后如有余额即为当年实际提取市场调节基金
  二企业提取市场调节基金要在规定年度会计决算报出日期同时把提取市场调节基金全额上缴商业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商业行政主管部门逐级汇总并随同汇总年度会计决算全额上缴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业厅(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业厅(局)按汇总上报年度会计决算市场调节基金数进行清算其中百分之八十留地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业厅(局)掌握使用百分之二十在上报会计年度决算同时上交商业部
  三市场调节基金实行两级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掌握部分由各地根据两部联合通知规定原则结合当地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并报商业部备案商业部掌握部分由商业部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四市场调节基金实行决算制度年度终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业厅(局)要编制市场调节基金表及说明全面反映市场调节基金来源及占用情况年度终了随同年度会计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抄报商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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