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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9-15 生效日期: 1999-09-15
发布部门: 证监会
发布文号: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国务院稽查特派员总署第九办事处、财政部和审计署组成联合调查组,对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公司')严重违反证券法规的行为进行了调查。
  一、违规事实
  (一)在推荐东方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锅公司')上市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
  申万公司为东锅公司的上市推荐人。原万国证券公司于1994年11月19日正式参与东锅公司上市推荐项目,后万国证券公司申申银证券公司合并成立申万公司。申万公司在上市推荐过程中,明知自贡市财政局出具了虚假确认1988年国有股本投入的文件,四川会计师事务所编制了第二份验资报告,却隐瞒东锅公司的真实情况,继续推荐东锅公司上市。申万公司的杨怀旭和吕凤健在上市公告书上签了字。
  (二)违规购买内部职工股获利并支付回扣。
  申万公司借推荐上市之机,经副总经理王培君同意,在1996年12月,违规以608个个人股东卡从东锅公司手中购买了1000万股东锅公司个人股股票,占东锅公司总股本的4.7%,为东锅公司的第2大股东。但在申万公司签字的东锅公司上市公告书持股前十名的股东名单中却未予披露。东锅公司股票上市后,申万公司出所持股票,获利3145.1万元。申万公司向东锅公司支付现金回扣216.8万元。

  二、处罚决定
  申万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禁止欺诈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构成《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股票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项和《股票条例》第七十四条第(八)项所述的行为。根据《股票条例》第七十四条、《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暂行规定》第 三十四条的规定,暂停申万公司股票承销业务一年;没收上市推荐费33万元,罚款66万元;没收违法买卖股票所得3145.1万元,罚款500万元;取消申万公司对此案负有领导责任的副总经理王培君和在上市推荐书上签字的责任人杨怀旭和吕凤健的证券业从业资格,永久不得从事证券业务和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申万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城建支行月坛南街分理处、由号2610044690,由该银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付款凭证的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执行处备查。申万公司及有关个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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