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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受理民众检举金融违法案件奖励要点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2-05 生效日期: 2005-12-05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金管检八字第09400151662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二月五日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金管检八字第09400151662号令订定发布全文13点;并自即日生效

一、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为鼓励民众勇于检举金融违法案件,对因检举而查获金融违法案件之检举人给予奖励,特订定本要点。

二、本会(含所属机关)人员、司法人员、金融机构稽核单位人员或其它有权责受理检举违法机关之人员,检举金融违法案件,不适用本要点规定。

三、本要点所称之金融违法案件,系指违反本会主管之各作用法相关规定之案件。

本要点所称之受理检举机关,系指本会及所属机关。

四、检举人于金融违法案件未发觉前,向受理检举机关举发,经行政处分确定或法院判决有罪确定者,给与检举奖金(以下简称奖金)。但本会(含所属机关)执行查核人员之配偶及三亲等以内之亲属为举发人不得领取奖金。

五、奖金核发标准如下:

(一)检举之金融违法案件,经处新台币一千万元以上罚锾或法院判决一年以上有期徒刑者,每件核发检举人奖金新台币五十万元。

(二)检举之金融违法案件,经处新台币二百万元以上未达一千万元罚锾或经法院判决未满一年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者,每件核发检举人奖金新台币二十万元。

(三)检举之金融违法案件,经处未达新台币二百万元罚锾者,每件核发检举人奖金以所处罚锾之百分之五计算。检举同一金融违法案件,有相关法规竞合之情形者,从一最高额给与奖金。

六、奖金核发程序如下:

(一)检举之金融违法案件,经行政处分确定或法院判决有罪确定后,给与检举人奖金。

(二)前款应给与检举人之奖金,受理检举机关应不待请求,依职权审核后,检具行政处分书、检察官起诉书、法院判决书及有关检举之资料,报请本会审核拨付。

(三)受理检举机关于本会拨付检举奖金后,应即通知检举人具领。如检举人死亡者,由其继承人依民法相关规定具领。

(四)检举人诬告他人犯本要点之金融违法案件,经法院判决有罪确定者,受理检举机关应追回已给与之奖金。如检举人死亡者,应向其继承人追回已给与之奖金。

七、奖金分配方式如下:

(一)同一案件有二人以上检举而应给与奖金者,由审核委员会依所举发事证及资料对查获金融违法案件之贡献程度,审核奖金额度。

(二)检举人在本会或所属机关察觉金融违法案件后提供之事证,对于厘清案情或破案有重大帮助者,得由受理检举机关视其情节酌给奖金。

(三)同一案件依其它法令另有奖励者,应予合并计算,其超过本要点所定最高标准部分,不予核发。

(四)违法行为人自首,并检举他人共同违反金融法令行为者,不给与奖金。检举他人有违反金融法令之情事,经查明其为共犯者,亦同。

八、检举人检举金融违法案件,得以书面、口头、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或任何方式为之,并应提供下列数据:

(一)检举人之姓名、地址及联络方式。

(二)被检举人之姓名及地址(或住居所);如系公司行号者,其名称、负责人姓名及营业处所。

(三)涉及违法之具体事证及相关资料。

以口头或电话检举者,应由受理检举机关作成纪录,并交检举人阅览后签名、盖章或按指印。其以电话检举者,受理检举机关应通知检举人到达指定处所制作纪录。

九、本会及所属机关应设置检举信箱、专线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信箱或其它工具,以利受理检举事宜。

十、民众检举金融违法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受理检举机关得依分层负责权限规定不予处理,但仍应予录案查考:

(一)匿名、不以真实姓名检举、无具体事证或拒绝制作检举纪录者。

(二)同一事由,业经本会或所属机关受理或经他人检举在先者。

(三)检举事项非属本会及所属机关业务职掌范围者。

十一、受理检举机关对于检举人之姓名、年龄、住居所等足资辨别其特征及检举内容等资料,除因依法令所为之查证外,均应予保密。但经检举人同意公开者,不在此限。

十二、本会委员会得召集本会各所属机关及处、室代表组成审核委员会,审核奖金发放事宜。必要时得邀集受理检举机关之承办人员到场说明。

十三、本要点奖金应由金融监督管理基金编列年度预算支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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