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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开展安全专项治理整顿工作的紧急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7-05 生效日期: 2001-07-05
发布部门: 西安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市政发[2001]95号

   根据国务院召开的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省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安全专项治理整顿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对民爆物品和烟花爆竹安全、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矿山安全、化学危险品安全、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5方面开展安全专项治理整顿。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目的 
  以江泽民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为指针,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全省治安工作会议、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精神,围绕涉及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的重点行业、重点场所、重点部位,认真扎实地进行专项治理整顿。通过整顿,使我市安全生产形势得到明显好转,“四项指标”有一定程度的下降,坚决遏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为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组织机构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领导全市安全专项治理整顿工作,同时市政府设立综合办公室和5个专项治理办公室。综合办公室设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市整顿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等。民爆物品和烟花爆竹安全治理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治安处(电话7234522转51472);道路交通运输安全治理办公室设在市交警支队(电话8623474);矿山安全治理办公室设在市矿产资源管理局(电话7313297);化学危险品安全治理办公室设在市化工医药管理局(电话6234025);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治理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消防支队(电话7210110转343)。 
  三、时间和步骤 
  从6月下旬至9月底,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安全专项治理整顿工作。9月下旬,省上将对我市进行检查验收。10月上旬接受国务院专项治理整顿领导小组的检查验收。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根据5个《实施意见》(见附件)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治理整顿工作时间进度表,周密部署,精心安排,分段实施,按期完成治理任务。 
  四、方法与要求 
  (一)专项治理整顿工作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在省、市政府的领导下进行。各区县、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安全专项治理整顿工作,要成立专项治理整顿工作领导机构,由主要领导部署安排,分管领导带队深入基层进行整治,切实做到方案明确,措施得力,取得实效。 
  (二)这次整顿采取以现场检查为主,听取汇报为辅的方式进行,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防止形式主义,务求实效。检查人员要认真学习有关法规、政策,做到依法整顿,同时要懂业务,做到既能发现问题,又能拿出具体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措施,使专项治理整顿工作到位,不留死角。 
  (三)认真落实专项治理整顿责任制。坚持“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对重大事故隐患,要登记造册,建立档案,提出限期整改的具体措施。凡整改不力,有失职、渎职行为者,按国务院关于特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四)此次全市安全专项治理整顿工作要严格按照《实施意见》组织实施,各专项治理整顿办公室每10天要向市综合办公室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并于9月5日前,拿出治理整顿专题报告,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附件: 
  1.关于开展全市民爆物品和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治理整顿的实施意见 
  2.关于开展全市道路交通运输安全专项治理整顿的实施意见 
  3.关于开展全市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治理整顿的实施意见 
  4.关于开展全市化学危险品安全专项治理整顿的实施意见 
  5.关于开展全市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整顿的实施意见 
 
 
西安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七月五日 
 
  附件1: 
 
 
关于开展全市民用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治理整顿的实施意见 
 
  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安全专项治理整顿工作的紧急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在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为切实加强安全管理,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江泽民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批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民爆器材生产流通暂行规定》(国防科工委2号令)、公安部等6部局《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知》(公通字〔1999〕102号)、《陕西省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处罚规定》、《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和清理整顿的紧急通知》(陕政办发明电〔2000〕5号)等法规和文件精神,强化监督,落实责任,依法管理,消除隐患。 
  二、工作目标 
  (一)全市所有民爆企业依法严格审批持证经营。 
  (二)全市所有直接接触民爆器材的人员,经过严格审查培训后,持证上岗。 
  (三)依法保护合法民爆企业的生产销售活动,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运输、使用、储存的行为。 
  (四)强化监督,及时果断取缔,吊销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企业及个人的证照。 
  (五)协助民爆企业依法不断强化管理制度,加强民爆企业安全生产设施等的硬件建设和基础工作。 
  (六)层层落实责任制,使民爆企业、涉爆人员随时随地处于切实有效的监督控制之中。 
  (七)全市民爆企业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三、整顿的重点和内容 
  (一)整顿的重点。 
  无证非法经营民爆器材及未及时审验证照的企业和个人,不具备基本安全经营条件的企业。 
  (二)整顿内容。 
  1.民爆器材、烟花爆竹生产秩序。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公安部的要求,督促民爆器材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换发证考核工作及向省厅上报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的审查资料。8月底前对上级机关没有换发证的企业,全部予以关闭,坚决取缔无证生产的厂点,打击非法生产行为。 
  2.整顿全市爆破器材、烟花爆竹流通秩序。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民爆器材生产流通管理暂行规定》(国防科工委2号令)、《国防科工委、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的跨省购销,临时调拨民用爆破器材合同鉴证专用章和调拨专用章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及西安市公安局《关于加强民用爆破器材管理规范购销渠道的通知》(试行)和市公安局、市供销社、市工商局、市技术监督局联合下发的《西安市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办法》。 
  3.民用爆破器材使用秩序。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爆破安全规程》(GB6722一86)《大爆破安全规程》(GB13349一92)、《乡镇露天矿场爆破安全规程》及我市民用器材使用单位、个人登记审批制度,坚决打击非法使用的企业和个人。 
  4.加强民用爆炸器材、烟花爆竹仓储、运输中的安全设备和设施,加强防盗、防火、防爆、防雷击能力,对由于城市发展已不符合要求的仓储单位要限期搬迁,无搬迁条件的坚决予以取缔。 
  5.加强民爆物品准购证、准运证、使用证等证件的发放管理工作。 
  6.严格民爆物品出入库、领清退手续,爆破施工登记等措施,堵塞爆炸物品流失的漏洞,消除不安全隐患。 
  7.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生产原料的安全监督管理。严格管理烟花爆竹生产中使用的氯酸钾、硫磺、铝粉等易燃易爆原料统一进货渠道,实行双向签证管理方法。对非法经营易燃、易爆原料及将原料销售给非法生产厂点和个人的要坚决查禁取缔,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整顿工作步骤 
  (一)从6月下旬到6月底,对今年以来市级以上安全检查组查出的重大问题立即着手处理,做出结论意见。 
  (二)从7月1日至7月上旬,为全面检查及治理整顿阶段。在广泛宣传,全面检查的基础上,对这次专项检查查出的问题逐一下达整改通知书,并报当地政府协办,所在地公安机关专人督办。 
  (三)从7月中旬至9月中旬,按企业的整改总结报告及验收申请,组织验收并报省有关部门审核。 
  五、措施和要求 
  (一)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行动迟缓、影响总体工作、造成事故的要从严追究有关责任人和主要领导人的责任。 
  (二)坚持普遍检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法,对重点单位(存在重大不安全隐患,管理较为混乱)要加大整顿和监察力度,对所有涉爆单位和个人要明确检查责任人、检查方法和整改意见,并登记造册上报市局,确实做到“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 
  (三)此次专项治理工作以现场检查为主、听取汇报为辅的方式进行。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力戒形式主义。 
  (四)加大对非法民爆物品生产、销售、运输、使用行为的查处力度,各基层公安机关对辖区内的涉爆企业和个人有依法处分和监管权。 
  (五)对专项治理整顿中做出的各种处理决定的执行,要明确专人负责,监督落实。 
  (六)要切实加强边远地区、沿山辖区交界地区“三小企业”的监管力度,管片民警每周、分局治安科每月要对易发生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的区域检查一次并登记备案。 
  (七)坚持依法办事,严惩违法违纪行为。对干扰、阻挠整顿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严惩。 
  (八)各分局、县局于7月前将涉爆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及涉爆单位存在的问题报市局三处。每周五要向市局专项治理办公室报送工作进展情况。 
  结合治爆缉枪专项行动工作考核标准,9月初全面验收,为10月份迎接上级检查做好准备。 
 
  附件2: 
 
 
关于开展全市道路交通运输安全专项治理整顿的实施意见 
 
  根据公安部关于开展交通安全专项治理整顿工作的通知和省、市政府关于开展5个方面的安全生产专项治理整顿工作的统一部署,针对我市道路交通安全现状,结合我市正在开展的“畅通工程”和平安大道创建工作,市政府决定,从现在起至今年年底,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治理整顿工作。现将具体工作安排如下。 
  一、指导思想 
  这次整治活动的指导思想是:以公安部和省、市安全专项治理整顿工作的统一部署为指导,以“三项教育”为契机,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充分发挥交通管理职能部门的作用,紧紧围绕“畅通工程”和平安大道创建工作,以从严整治各类严重危害交通安全的违章行为为主要内容,集中时间、集中警力,大力开展交通安全专项治理整顿活动,进一步规范全市道路交通秩序,严格纠正客货车辆严重超员超载、客货混装等违章,坚决杜绝农用车载客行为,减少各种交通违章行为,最大限度的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特别是群死群伤特大恶性交通事故的发生,进一步提高我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水平。 
  二、整治重点和目标 
  (一)严格执行省、市政府的要求,坚决杜绝公路货运和客运车辆严重超载、超员、超高和强超强会、客货混装等违章。 
  (二)下硬手整顿农用车交通秩序,坚决杜绝农用车辆载客行为,使农用车辆交通违章明显减少,事故显著下降。 
  (三)依法从重、从严查纠无证驾驶、疲劳驾驶等各种交通违章行为,减少道路交通违章,增强交通参与者的安全意识。 
  (四)集中对重点驾驶员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全面排查道路交通事故“黑点”,遏制重特大交通事故,一般交通事故稳中有降。 
  三、整治步骤和措施 
  从现在开始至12月底,全市各交警部门要集中时间,集中力量,组织开展以下整治活动: 
  (一)集中整治客货车辆超员超载违章行为。从现在起至9月15日,按照省政府《关于整治机动车超员超载违章的通告》和市政府《关于整顿道路客运秩序的通告》精神,以长途运输车辆超员、超载为重点,集中力量对行李架货物超载、卧铺车顶加装行李架和运输煤炭、燃油、建材的货运车辆超载超高、大量抛洒、排放污染物以及长途客运车辆违反通告夜间行车、中途拉客超员等违章行为进行治理整顿。此项整治工作共分3个阶段进行: 
  1.宣传动员、调查摸底阶段(至6月5日)。各单位要充分利用电台、电视台、报纸、标语等宣传手段,广泛宣传省、市政府通告精神,大造舆论声势,在全市营造强大的整顿声势。支队宣传科和各大队宣传民警要深入运输单位、运输户,特别是客运单位和超载、非法改装车辆问题较多的单位、运输户宣传有关法律法规,通报将要采取的整治措施,落实货运、客运车驾驶员的管理教育制度,广泛争取运输单位、个人和驾驶员的理解、支持和配合。深入进行调查摸底,进一步摸清掌握各自辖区公路客运、货运超载的重点线路、地区以及形成严重超载的原因和源头;摸清本辖区从事货运、客运的车辆和驾驶员情况;全面摸排、掌握辖区车辆非法改装情况并进行汇总报支队和总队。结合实际迅速制定出安排周密、操作性强的工作方案,广泛组织发动全市交警积极投入到整治工作中来,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2.禁止超载客、货车辆上路行驶阶段(6月6日至8月底)。全面展开专项整治工作,强化路面执法检查,依法严处超员、超载、超高现象,坚决禁止超载客、货车辆上路行驶。交警部门要认真按照各自摸排的实际情况配足、配齐警力,做到五定一保证,即:定领导、定人员、定岗位、定时间、定任务,保证每天24小时重点路段、进出山口有执勤巡查民警,严格纠正超员超载、带病车上路等违章,坚决杜绝事故隐患,使超载车辆不驶出、驶入各自辖区。整顿初期可采取劝返、自行卸客、卸货等措施,少罚或不罚;从6月15日开始,依法严格实施处罚措施,对超员20%以上的客车、超载30%以上的货车驾驶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一律给予高限处罚、记分,并处吊扣驾驶证一个月,同时责令其自行消除超员超载违规行为后方可放行。至8月底前,在全市道路上基本杜绝超员超载现象,并当作一项长期的工作,继续保持下去。 
  与此同时,交警支队要集中力量在全市范围内对从事公路运输的货车和客车进行一次专项临时检验,严格清理整顿非法改装车辆。检验的范围是:各类厢式货车、栏板货车、挂车;从事公路客运的30座(含30座)以上大型客车。凡发现货车货厢栏板高度超过核定高度的要滞留行驶证,对货车私自改装、普通客车改为卧铺客车、客车违规增加座位、加装行李架等现象,要责令恢复原状或强制拆除改装,否则坚决不准上路行驶;对达到报废标准的一律收回号牌和行驶证,通知其办理注销登记、报废手续。对于临时检验合格的,由车管所在行驶证副页背面记录栏内签注盖章,对货车还需签注货厢的长、宽、高。此项工作要在6月底以前完成。 
  3.大力开展长途客运车辆交通安全隐患整治活动。市区和郊县交警部门都要进一步加大路查路检力度,严格执行省厅《关于加强客运车辆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特别是蓝田、周至、长安等郊县大队要坚持进出山口的道路交通安全服务站制度,坚决禁止长途客运车晚23时至次日凌晨6时载客行驶。全市各大队要组织专门力量,对所有营运、旅游客车进行全面的技术性能检验。对技术性能差的车辆和带病车,责令其修复,否则,一律不得上路行驶,坚决杜绝报废车、拼组装车和未经检验的车辆上路行驶。 
  4.巩固成果、接受检查阶段(9月1日至15日)。市局将对此阶段的整顿情况进行初步检查验收,发现问题限期整改,进一步推广典型经验,巩固整治成果。对检查中未达到整治要求的单位领导和主要责任人要进行通报批评,追究责任。存在问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的,要延长时间,直至解决为止。 
  (二)持续开展对农用运输车辆的专项治理整顿。从6月1日至7月15日,交警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全力配合农机部门,以保障交通安全、减少交通事故为中心,郊县大队要以国道、省道和其它公路干线上的整治工作为主,集中力量治理整顿农用车违章载人、无牌无证上路行驶、驾车人违章操作及车辆技术状况差等严重危害交通安全的违章行为;市区大队要集中力量整治农用车辆违章进入市区、马路沙石市场等违章行为。对严重违章者,除罚款、扣证外,还应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以治安拘留。对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通过整顿和对农村群众的交通安全和交通法规宣传教育,使他们深刻地认识到交通违章的危害性和交通安全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遵守交通法规的自觉性,达到违章减少,事故下降,农用车辆交通安全状况明显好转的目标。 
  (三)大力开展市区交通秩序整顿工作。从现在起到年底,市区大队要突出机动车行车整顿等重点,抓住农用车、人力三轮车、自行车交通秩序等难点,投入70%以上的警力,分阶段,有重点、有步骤的开展大规模的交通秩序整顿活动,全面规范市区机动车、非机动车的交通秩序,力争市区交通拥堵明显缓解,交通大环境有较大改善。郊县各大队要集中整治机动车超速行驶、疲劳驾驶、无证驾驶、酒后开车等可能直接导致群死群伤重特大交通事故的严重交通违章行为,严格按照《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办法》规定,坚持罚款、吊扣、记分三种措施并举,一律从重、从严处理各类交通违章。从而促进我市“畅通工程”和平安大道创建工作向纵深发展。 
  (四)在整治工作中,要将对重点驾驶员集中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当作一项长期的工作。包括自2000年以来曾发生一般以上交通事故并负有责任的驾驶员,今年以来被吊扣过驾驶证和发生严重违章、违章记分未超过12分的驾驶员等重点驾驶员,由各交警大队进行登记造册,组织进行集中交通法规和交通安全教育学习,学习时间至少3个小时;违章记分达到12分的,由交警支队统一组织进行集中教育、培训和考试。通过学习和案例警示,使驾驶员真正认识到超员超载行驶,酒后、疲劳驾车及夜间违反规定使用灯光等违章行为的危害性,认真吸取教训,提高交通安全的自觉性。集中学习教育的具体时间应允许驾驶员自主选择。 
  (五)全面开展道路交通事故多发地段的治理。全市各交警部门要根据省总队关于开展第三次交通事故多发点段调查工作的通知要求,在抓紧对辖区内交通事故多发点段的调查摸底、分析原因和规律的基础上,7月底以前摸排出易发生重特大事故的点段,逐个进行会诊分析,提出预防、治理的方案,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积极向上级部门汇报,力争尽快消除事故隐患。市区各大队要将治理工作综合材料报市局和总队。凡是因路况差、道路施工等原因造成的,由市局及时提请市政府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责成有关职能部门尽快解决。郊县各大队要将摸排情况和治理措施及时上报县局和县委、县政府,由县政府协调有关部门采取得力措施,共同解决事故隐患。对于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交警部门要及时采取增设标志、标线、交通信号灯、警示标志、隔离带、防撞墙等硬件设施和增设警力加强巡查等措施,尽力消除道路安全隐患。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迅速行动,全力以赴、态度坚决地搞好这次专项整治工作。交警支队和各大队的一把手是这次整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把这次道路交通安全集中整治活动,作为贯彻落实江总书记重要批示,开展严打整治的重要内容,站在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增强交通安全的紧迫感和使命感,充分认识当前交通安全的严峻形势和整治工作的紧迫性、必要性,做好民警的思想发动工作,使广大民警以高昂的斗志,必胜的信心投入到各项整治行动中,切实履行好职责。 
  (二)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形成整体合力。市局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及时、积极地对交警部门的整治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落实。市局也要及时主动地向党委、政府汇报整治工作意见和进展情况,切实加强有关部门的配合协作,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迅速营造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良好执法环境。市局和支队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深入一线现场指挥,要明确工作任务,强化工作措施,落实层层责任追究制度,做到方案明确、布置迅速、措施得力、取得实效。 
  (三)加大整治工作舆论宣传力度。在整治工作中,要不断强化交通安全宣传工作,努力增强群众的交通安全意识、法制观念,积极营造“公安部门严格管理,社会各界大力支持,交通参与者自觉遵章”的良好舆论氛围。 
  (四)坚持集中整治与日常严管相结合,统一行动与因地制宜相结合,按照从严、从难、从长效管理的工作思路,不断巩固和深化整治成果。通过集中整治,有效推动和促进创建平安大道、实施畅通工程和交通事故预防等工作。交警部门也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针对我市存在的突出问题适时开展专项治理整顿活动。 
  (五)加强信息反馈和交流。各级交警部门要落实信息报送制度,在集中整治期间,凡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的要立即上报支队,不得拖延和隐瞒。对整治工作的安排部署、进展情况、好的做法、存在的问题以及每10天的整治情况,要及时书面上报市局、省厅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六)强化民警队伍的教育和管理,在严管重罚的同时要注意文明执法。既要坚持严格执法、又要重视做好群众宣传教育工作,防止因工作方法简单粗暴引发群体性事件。要严格按规定程序、标准办事,绝不允许乱收费、乱罚款、滥用武器警械和粗暴执法甚至打骂群众的问题发生。要强化宗旨意识,切实做好便民服务工作。在集中整治活动中,临时增加的管理措施如车辆检验、驾驶员安全教育等,一律不得收取费用。同时,要加强纪律,确保政令、警令畅通,使各项整治活动落到实处,收到明显效果。 
 
  附件3: 
 
 
关于开展全市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治理整顿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全国和省、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经对沿山区县一些矿山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还存在不少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按照省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安全专项治理整顿工作的紧急通知》精神,从现在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治理整顿工作。 
  一、指导思想 
  以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和省、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依据《矿产资源法》、《矿山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强化监督,落实责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排除重大隐患,完善防范措施,做到生产必须安全,不安全不生产,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的发生,避免一般事故的发生,促进我市矿业生产持续稳定发展。 
  二、工作目标 
  (一)所有矿山依法持证生产。 
  (二)非法矿山和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全部关闭。 
  (三)矿山安全生产制度健全,责任落实。 
  (四)重大事故隐患全部排除。 
  (五)全市无矿山重、特大事故,一般事故明显减少。 
  三、整顿重点和内容 
  (一)整顿重点 
  1.1998年以来发生过各类事故的矿山。 
  2.无证非法开采的矿山和矿点。 
  3.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 
  4.安全制度不健全和安全措施不落实的矿山。 
  (二)整顿内容 
  1.无证非法开采的矿山和矿点,发现一个关闭一个。 
  2.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矿山,责令停产整顿,超过整改期限仍达不到要求的,吊销采矿许可证,坚决予以关闭。 
  3.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吊销采矿许可证,予以关闭。 
  4.安全生产制度不健全及安全责任和措施不落实的矿山,责令停产整顿,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四、工作步骤 
  整顿工作从6月下旬开始集中进行,到8月10日结束,具体分四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宣传教育。从6月10日到6月20日,召集各区县矿管部门负责人和各矿山企业负责人,学习有关文件、会议精神,采取多种形式,大张旗鼓地宣传这次整顿的意义、目的、范围和要求。 
  第二阶段:摸底排查。从6月20日到6月30日,各区县矿管部门对辖区内所有矿山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摸底排查。明确整顿重点,制定整改方案,报市矿管局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阶段:治理整顿。从7月1日到7月底,主要对存在的重点问题分别做出处理决定。该整改的要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该行政处罚的要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关闭的矿山要全部关闭到位。 
  第四阶段:检查验收。从8月1日到8月10日,市局组织有关区县进行交叉检查和整顿质量验收,并分区县写出检查验收报告交市局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措施和要求 
  (一)成立以市矿管局局长薛华锋为组长的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治理整顿领导小组,各区县矿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矿管局固体办。 
  (二)对治理整顿范围划分,按照“谁收费,谁负责”的原则,各区县矿管部门要明确责任,落实措施,行动迅速,注重实效。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行动迟缓,甚至造成事故的,要从严追究有关责任人和主要领导人的责任。 
  (三)坚持普遍整顿和重点整顿相结合,对重点地区、重点矿山,要加大整顿力度和监督力度。 
  (四)加强对事故的查处力度。依法从严查处事故责任人,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整顿中顶风违法生产发生的事故,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从严查处,不仅对事故责任者追究责任,而且要依法追究各级政府和行政管理部门的责任。 
  (五)加大对无证违法开采矿山的查处力度,在追究当事人责任的同时,要追究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主要领导的责任。 
  (六)对专项治理整顿中做出的各种处理决定的执行要明确专人负责,督促落实。 
  (七)坚持依法办事,严惩违法违纪行为。对干扰、阻挠整顿工作的人,要依法严惩。 
  (八)开展群众监督。对群众举报的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市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电话7313297。 
 
  附件4: 
 
 
关于开展全市化学危险物品安全专项治理整顿的实施意见 
 
  化学危险物品普遍具有易燃易爆、易中毒、易造成环境污染和破坏的属性,涉及面广,管理难度大。我市涉及国家规定的六大类化学危险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很多。为了加强我市化学危险品的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化学危险品引发事故,保证对化学危险品的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整个过程进行全面的监督和管理,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化学危险物品治理整顿工作。 
  一、指导思想 
  以江泽民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批示为指针,从“三个代表”的高度,认真落实全国、全省、全市治安工作会议及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精神,依据《化学危险品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管理规定》,对我市石化企业在化学危险品的生产、使用、储存、经营、运输过程中不按章办事、违规操作等存在的重大隐患进行全面整顿。 
  二、工作目标 
  (一)所有化学危险品生产企业、经营单位必须持证生产和经营;承运化学危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运输化学危险品资质证书和准运证。 
  (二)坚决取缔乡镇、街道企业生产剧毒化学品。 
  (三)依法行政,规范化学危险生产、经营、运输和使用等环节的管理工作。 
  (四)全市化学危险品重、特大事故得到遏制,各类事故明显下降。 
  三、整治主要内容 
  (一)凡在西安市境内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化学危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 
  (二)对于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化学危险品安生管理制度。 
  (三)对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生产化学危险品的企业,须经市计(经)委会同化工、安全、环保、卫生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由市计(经)委审核批准。 
  所有生产、经营化学危险品的企业、单位,必须具有生产、经营化学危险品许可证,其生产化学危险品必须具有《化学危险品登记注册证书》。 
  (四)从事化学危险品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1.运输化学危险品的托运人(货主)按管理范围划分到当地公安消防、交通等部门办理准运手续。 
  2.承运人须具备交通部门核发的运输危险货物的资质,凭准运证明承运,没有准运证明的,不得擅自承运。从事化学危险品运输的车辆驾驶员、押运员及车辆,须经有关部门审批并持有相关部门发给的采购证、准运证、押运证、槽(罐)车准用证。 
  3.装运化学危险品的交通工具和包装物,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交通工具和包装物品要有规范醒目标志。严禁交通工具带病、超速和超载运行。 
  (五)化学危险品的储存,特别是剧毒物品的储存,要有固定的符合安全环保要求,具有防盗功能的储存场所和管理秩序。作为生产原料的危险品储存,要实行合理分类、规范堆放、科学管理,配有消防设施以及通讯、报警装置。经营性的集中储存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应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储存的品种、数量和污染防治措施。 
  (六)凡有重大化学事故危险源的单位,都应制定《重大化学事故应急预案》,并按预案内容定期组织各有关人员进行演练,切实提高化学事故应急救援能力。 
  (七)对已停产但有化学危险品储存的单位,由当地政府组织检查,督促尽快安全处置。 
  (八)对盛装化学危险品的容器的安全性进行检查。对有问题的容器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检修。 
  (九)对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化学危险品的数量、规格及周边环境进行检查,凡未达到安全有效间距或可能危及周边人身安全的必须限期整改。 
  (十)在化学危险品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一旦发生事故,引发事故的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及时通报受到或有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人员,并向事故所在地的安全、公安、环保、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从严查处。 
  (十一)对化学危险品的安全管理,实行各级主管部门和企业领导负责制。根据“谁批准、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对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化学危险品的企业和个人,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发生特大伤亡事故的,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四、工作步骤 
  整顿治理工作从6月中旬开始,到9月30日结束,共分三个阶段: 
  (一)宣传动员调查摸底阶段(从6月10日至30日)。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国家有关化学危险品的法律法规,大力宣传开展化学危险物品安全专项治理整顿的意义、目标和要求。组织力量对全市涉及化学危险品生产的重点企业安全状况进行摸底,制定治理整顿方案。 
  (二)治理整顿阶段(6月下旬到8月底)。集中力量,深入企业,针对摸底排查中发现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现场治理整改。 
  (三)检查验收阶段(9月1日到30日)。从9月1日开始,由各企业主要领导负责,落实人员,进行自查,发现问题,采取具体措施,限期进行自查自纠。市化学危险物品安全专项治理整顿办公室组织力量对重点企业进行检查,对工作不力的企业通报批评,限期治理。 
  五、措施和要求 
  (一)加强对化学危险品安全专项治理整顿工作的领导。各县区政府必须成立化学危险物品安全专项治理整顿小组,统一负责本地区化学危险品安全专项治理整顿工作。组织机构及联系人、联系电话书面报市化学危险品安全专项整顿治理办公室。 
  (二)治理整顿工作要严格执行主要领导负责制,明确职责,制定工作计划和治理方案,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确保专项治理整顿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坚持依法行政,严惩违法违纪行为,对于干扰,阻挠整顿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严惩,对在专项治理整顿中领导不力,失职渎职的人员要严肃查处。 
  (四)对专项治理整顿中督查的问题和做出的各种处理决定,要明确专人负责检查落实,确保整顿达标。 
 
  附件5: 
 
 
关于开展全市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整顿的实施方案 
 
  根据公安部、教育部、监察部、建设部、文化部、卫生部、国家经贸委、国家广电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11部委《关于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和省政府关于开展五个专项治理整顿的通知精神,市政府决定从6月至9月在全市范围内深入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整顿。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江泽民总书记“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的重要指示精神为指针,依据《消防法》等法律法规,严格依法对公众聚集场所进行专项治理,重点整治公众聚集场所违法投入使用、依法开业后存在的重大火灾隐患,督促单位切实加强消防安全管理,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预防和遏制公众聚集场所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 
  二、治理范围 
  (一)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旅馆、宾馆、饭店和就餐超过200个座位的营业性餐馆。 
  (二)总建筑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的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 
  (三)公共娱乐场所:影剧院、礼堂、夜总会、录像厅、舞厅、卡拉OK厅、游乐厅、桑拿浴室。 
  (四)大专院校和寄宿制中小学校、幼儿园。 
  (五)设置住院部的医院。 
  三、方法步骤 
  专项治理从6月下旬开始,至9月30日结束。具体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组织部署和摸底排查阶段,6月20日至6月30日。专项治理工作由市政府统一安排部署,各有关行业、各区县政府按照分工具体负责实施,针对本行业、本地区实际制定检查治理工作具体安排,并进行广泛宣传动员,对治理范围内的公众聚集场所情况进行全面摸底排查,逐一造册登记。对未经消防部门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违法投入使用的单位以及存在火灾隐患的单位,报由消防部门分类汇总、造册登记。市政府在制订下发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同时,召开专门会议,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动员和安排部署。各行业、各区县将调查摸底情况务必于6月30日前以专用调查登记制式表格的形式报市公共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办公室。 
  (二)集中治理阶段,7月1日至8月底。各有关行业、各区县政府要根据市政府的统一安排部署,突出重点,全面检查,依法查处公众聚集场所消防违规违法行为,及时消除各类火灾隐患。 
  1、依法取缔设置场所不符合现行有关规定的下列公共娱乐场所:⑴设在地下二层及以下各层的;⑵设在文物古建筑、博物馆、图书馆等建筑内的;⑶毗连重要的仓库或危险品仓库的;⑷在居民住宅楼内改建的。 
  2、在《消防法》施行后,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和改变建筑用途的公众聚集场所,凡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或经审核、验收、检查不合格违法施工、使用、开业的,均应列入重点进行整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认真整改,并于7月30日前向主管公安消防部门申报审核、验收、检查、补办有关消防手续,逾期不申报补办相应的消防审批手续或申报经审核、验收、检查仍不合格的,要坚决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或停业整改直至查封取缔。 
  3、在《消防法》施行后依法开业的公众聚集场所尤其是大型购物及娱乐场所存在的火灾隐患,要严格依法治理。对安全出口不足,疏散通道不畅,电器线路老化,事故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及灭火器材配置不符合规范要求,自动消防系统设施未按规定要求定期检测、维护、保养并不能正常运行,未制定紧急疏散和处置方案或不进行演练,法人、员工未经培训及公共娱乐场所未按规定安装火灾报警视听切换装置等问题,能立即整改的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责令限期整改,对隐患严重或整改期限届满仍不符合规范要求的,要依照法定程序责令其停产停业或予以查封取缔。 
  4、在现行有关消防法规和消防技术规范施行之前开业的公众聚集场所,不符合现行规定要求的问题,要责令限期整改。对于确因客观原因不能在限期内整改的,应报请当地政府或市上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消防安全评估。对火灾危险性较大,在整改期间不能保证消防安全的,要责令单位停产停业整改,并由区县政府或市上行业主管部门立案,督促整改。 
  (三)督查验收阶段,9月1日至9月底。在集中治理结束后,各区县政府、市级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对专项治理情况进行验收,认真检查和处理专项治理工作中遗漏的问题;9月5日前,将验收情况向市政府写出书面报告,阶段性工作情况应及时向专项治理办公室汇报。市政府将适时对各区县、各行业专项治理工作进行综合验收和通报。 
  四、任务及责任分工 
  此次专项治理由市上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各区县政府按照分工分别负责,组织实施。其任务及责任分工如下: 
  (一)市商贸委负责对直管的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旅馆、宾馆、饭店和就餐超过200个座位的营业性餐馆和总建筑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的商场、超市、室内市场进行检查治理。治理责任人:市商贸委主任王世龙;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市建委、市公安消防支队派员配合。 
  (二)市旅游局负责对涉外星级宾馆的检查治理。治理责任人:市旅游局局长李雪梅;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市建委、市公安局三处、市公安消防支队派员配合。 
  (三)市文化局负责对直管影剧院、礼堂、夜总会、录像厅、舞厅、卡拉OK厅、游乐厅、桑拿浴室等公共娱乐场所进行检查治理。治理责任人:市文化局局长苏育生;市工商局、市建委、市公安局三处、市公安消防支队派员配合。 
  (四)市教委负责对直管的大专院校和寄宿制中小学校、幼儿园进行检查治理。治理责任人:市教委主任李广瑞;市建委、市公安局九处、市公安消防支队派员配合。 
  (五)市卫生局负责对直管的设住院部医院进行检查治理。治理责任人:市卫生局局长陈希宝;市建委、市公安局九处、市公安消防支队派员配合。 
  (六)各区县政府按属地原则,负责对本地区在专项治理范围内的其余各个单位检查治理,不论其隶属关系如何,逐个进行检查治理,并抽调当地公安、教育、监察、建设、文化、卫生、商贸、广电、工商、旅游、安全生产等部门的人员参加。各区县长为检查治理责任人。 
  (七)市政府成立督查小组,组长由副秘书长吴长馨、张广元、杨森分别担任,公安、消防、监察、安全生产等部门派员参加,负责对各行业、各区县政府的检查治理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具体安排由专项治理办公室负责。 
  (八)广播、电视、新闻、报刊等宣传媒体要积极配合专项治理工作,大力宣传专项治理的重要性、必要性,将国家11部委专项治理范围、内容、目的等向社会公示。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和违法行为进行跟踪报道,及时予以曝光。同时,将防火常识和逃生自救知识纳入社会公益宣传的内容,增强全民的消防安全意识。监察部门要与公安部门配合,对阻挠、干涉专项治理工作的行为进行监察,对有关领导和责任人依法予以查处。 
  五、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讲政治、促发展、保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这次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加强领导,周密安排,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保障治理措施落到实处。 
  (二)加强协作、积极配合。公安、文化、卫生、建设、安全生产、工商、经贸、教育、卫生、旅游、广电等主管部门要在这次专项治理中,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密切协作,共同配合,强化行业管理,依法查处消防违章违法行为,消除公众聚集场所存在的各类火灾隐患,严防公众聚集场所火灾事故的发生。 
  (三)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宣传教育。各地要进一步加大消防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采取开设专题栏目、举办专栏专刊、组装宣传车巡回宣传等形式,宣传报道专项治理工作,为专项治理营造舆论氛围。 
  (四)加强联络,保持信息畅通,市商贸委、市旅游局、市文化局、市教委、市卫生局和各区县政府要确定一名专职联络员,负责这次检查治理工作的信息收集,确保上情下达和下情上报,每10天向市专项治理办公室报送一次工作进展情况。联络员的名单、电话号码于6月30日前报市专项治理办公室。 
  (五)严格依法办事,严惩违法违纪。专项治理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到有法必究、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凡今后发生特大火灾事故,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除对责任人进行处理外,对政府主要领导人和主管部门正职负责人也要依照《规定》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加强督查,及时总结。各区县政府和市商贸委、市文化局、市旅游局、市卫生局、市教委,要针对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认真总结经验教训,按照有关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完善相关制度和管理机制,加强长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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