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辽政办发[2001]59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公安厅《关于全省结合合乡并镇工作实施警务调整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1年7月4日
关于全省结合合乡并镇工作实施警务调整的意见
为优化乡镇行政区划布局,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央有关指示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今年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合乡并镇工作。乡镇公安派出所是县(市)公安局的派出机构,担负着维护辖区社会治安,预防、发现和打击违法犯罪,确保一方平安的重要任务。在合乡并镇工作中,适时调整乡镇警务,既是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的客观要求,也是顺利实施合乡并镇工作的重要保障。现就全省乡镇警务调整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乡镇警务调整的任务及原则
这次乡镇警务调整的主要任务:依据全省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合乡并镇工作实际需要,相应地合并或撤销部分乡镇公安派出所的建制;合理地调整公安派出所辖区范围、任务;充实公安派出所的警力及优化警力配置;妥善解决警务调整中有关具体问题;理顺公安派出所的管理体制;切实加强公安派出所的全面建设。
乡镇警务调整的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一乡(镇、街)一所”的原则。根据全省合乡并镇工作试点情况,初步预测实施合乡并镇工作后,全省现有乡镇公安派出所数量将减少约1/3。调整后的乡(镇、街)必须设立公安派出所,不允许出现空白乡镇,而且要做到减所不减编,各县(市)公安局原来配置在农村派出所中的总警力不能减少。
二是坚持“派出所随乡(镇、街)变”的原则。各县(市)公安机关,要根据当地党委、政府合乡并镇的统一规划,研究确定本地区乡镇公安派出所的保留、合并与撤销的数量及具体单位,公安机关不再另搞一套。责任区刑警中队要根据合并后的情况,灵活布建。
三是坚持方便管理的原则。调整后的公安派出所,原则上设置在交通便利,基础设施较好,有利于开展公安工作的乡镇政府所在地。避免出现远离乡镇政府驻地,异地设立公安派出所的现象。
四是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在公安派出所调整工作中,要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综合考虑历史基础、地缘等因素,以整建制合并为主。必要时,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将拟撤销的公安派出所警力合并到新的公安派出所。
二、乡镇警务调整中有关问题的处理
1.乡镇公安派出所合并后的名称,要与所在乡镇政府的名称相一致,尤其是保留的民族乡或合并后仍是民族乡的公安派出所,要冠以民族乡字样,任何单位不得随意变更。
2.调整后乡镇公安派出所的警力配置,原则上要根据实际需要,按照乡镇的规模和人口数量,突出重点,优化组合,科学配置。经济较发达、铁路沿线的建制镇,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加强警力配置。对于超职数的原所领导,可由县(市)公安局统盘考虑。予以妥善安排。
3.合并或撤销公安派出所原有住房要全部保留,任何单位不得变卖或流失,可视情况设立警务室或工作站,以便接受群众报警或与群众沟通联系。
4.合并与保留的公安派出所,要全部理顺管理体制。根据公安部公通字[1993]112号文件规定,在这次乡镇警务调整中,不论是新合并,还是保留的公安派出所,一律实行由县(市)公安(分)局直接领导的管理体制。凡违背这一规定的,应予以纠正。
5.在乡镇警务调整中,凡要合并、撤销的公安派出所,须由县(市)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程序,逐级上报。经省公安厅核准、审批。
三、对乡镇警务调整工作的要求
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级公安机关要紧密结合全省农村开展“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教育活动,大力宣传合乡并镇以及实施警务调整的重要意义。根据民警中存在的各种反映,有针对性地进行思想教育,牢固树立全局意识,自觉服从组织安排。同时,要注意解决警务调整中一些民警的实际问题,积极稳妥地安置好分流人员,并解决好他们的后顾之忧。
2.切实加强对警务调整工作的组织领导。这次警务调整,不仅是公安机关的一项重要任务,而且也是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各级公安机关必须在当地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警务调整方案及有关意见,积极争取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支持与配合。各级公安机关主要领导要亲自负责,落实责任制,在抓好严打整治斗争的同时,完成好警务调整任务。
3.周密计划,稳步实施。从现在起,各市、县(市)公安机关即要着手调查研究,拟制本地区乡镇警务调整方案,并就有关问题与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沟通,以便妥善解决。各地公安机关警务调整的具体方法、步骤及完成时限,原则上随当地合乡并镇工作总体规划同步进行。此项任务完成后,各市公安局要及时将书面总结报给省公安厅。
4. 严格纪律,搞好移交工作。在乡镇警务调整工作中,各单位要严格遵守组织、人事及财经等各项纪律,防止在干部任免、聘用等方面的不正之风;合并或撤销的派出所,要与有关单位搞好任务、财产、帐目的交接工作,防止滥发钱物、公物流失等问题的发生。否则,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并依法从严处理。
省公安厅
2001年6月目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