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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全省结合合乡并镇工作实施警务调整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7-04 生效日期: 2001-07-04
发布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辽政办发[2001]59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公安厅《关于全省结合合乡并镇工作实施警务调整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1年7月4日 
   
 
关于全省结合合乡并镇工作实施警务调整的意见 
   
  为优化乡镇行政区划布局,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央有关指示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今年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合乡并镇工作。乡镇公安派出所是县(市)公安局的派出机构,担负着维护辖区社会治安,预防、发现和打击违法犯罪,确保一方平安的重要任务。在合乡并镇工作中,适时调整乡镇警务,既是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的客观要求,也是顺利实施合乡并镇工作的重要保障。现就全省乡镇警务调整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乡镇警务调整的任务及原则 
  这次乡镇警务调整的主要任务:依据全省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合乡并镇工作实际需要,相应地合并或撤销部分乡镇公安派出所的建制;合理地调整公安派出所辖区范围、任务;充实公安派出所的警力及优化警力配置;妥善解决警务调整中有关具体问题;理顺公安派出所的管理体制;切实加强公安派出所的全面建设。 
  乡镇警务调整的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一乡(镇、街)一所”的原则。根据全省合乡并镇工作试点情况,初步预测实施合乡并镇工作后,全省现有乡镇公安派出所数量将减少约1/3。调整后的乡(镇、街)必须设立公安派出所,不允许出现空白乡镇,而且要做到减所不减编,各县(市)公安局原来配置在农村派出所中的总警力不能减少。 
  二是坚持“派出所随乡(镇、街)变”的原则。各县(市)公安机关,要根据当地党委、政府合乡并镇的统一规划,研究确定本地区乡镇公安派出所的保留、合并与撤销的数量及具体单位,公安机关不再另搞一套。责任区刑警中队要根据合并后的情况,灵活布建。 
  三是坚持方便管理的原则。调整后的公安派出所,原则上设置在交通便利,基础设施较好,有利于开展公安工作的乡镇政府所在地。避免出现远离乡镇政府驻地,异地设立公安派出所的现象。 
  四是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在公安派出所调整工作中,要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综合考虑历史基础、地缘等因素,以整建制合并为主。必要时,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将拟撤销的公安派出所警力合并到新的公安派出所。 
  二、乡镇警务调整中有关问题的处理 
  1.乡镇公安派出所合并后的名称,要与所在乡镇政府的名称相一致,尤其是保留的民族乡或合并后仍是民族乡的公安派出所,要冠以民族乡字样,任何单位不得随意变更。 
  2.调整后乡镇公安派出所的警力配置,原则上要根据实际需要,按照乡镇的规模和人口数量,突出重点,优化组合,科学配置。经济较发达、铁路沿线的建制镇,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加强警力配置。对于超职数的原所领导,可由县(市)公安局统盘考虑。予以妥善安排。 
  3.合并或撤销公安派出所原有住房要全部保留,任何单位不得变卖或流失,可视情况设立警务室或工作站,以便接受群众报警或与群众沟通联系。 
  4.合并与保留的公安派出所,要全部理顺管理体制。根据公安部公通字[1993]112号文件规定,在这次乡镇警务调整中,不论是新合并,还是保留的公安派出所,一律实行由县(市)公安(分)局直接领导的管理体制。凡违背这一规定的,应予以纠正。 
  5.在乡镇警务调整中,凡要合并、撤销的公安派出所,须由县(市)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程序,逐级上报。经省公安厅核准、审批。 
  三、对乡镇警务调整工作的要求 
  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级公安机关要紧密结合全省农村开展“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教育活动,大力宣传合乡并镇以及实施警务调整的重要意义。根据民警中存在的各种反映,有针对性地进行思想教育,牢固树立全局意识,自觉服从组织安排。同时,要注意解决警务调整中一些民警的实际问题,积极稳妥地安置好分流人员,并解决好他们的后顾之忧。 
  2.切实加强对警务调整工作的组织领导。这次警务调整,不仅是公安机关的一项重要任务,而且也是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各级公安机关必须在当地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警务调整方案及有关意见,积极争取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支持与配合。各级公安机关主要领导要亲自负责,落实责任制,在抓好严打整治斗争的同时,完成好警务调整任务。 
  3.周密计划,稳步实施。从现在起,各市、县(市)公安机关即要着手调查研究,拟制本地区乡镇警务调整方案,并就有关问题与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沟通,以便妥善解决。各地公安机关警务调整的具体方法、步骤及完成时限,原则上随当地合乡并镇工作总体规划同步进行。此项任务完成后,各市公安局要及时将书面总结报给省公安厅。 
  4. 严格纪律,搞好移交工作。在乡镇警务调整工作中,各单位要严格遵守组织、人事及财经等各项纪律,防止在干部任免、聘用等方面的不正之风;合并或撤销的派出所,要与有关单位搞好任务、财产、帐目的交接工作,防止滥发钱物、公物流失等问题的发生。否则,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并依法从严处理。 
   
 
省公安厅 
2001年6月目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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