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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6-28 生效日期: 2001-06-28
发布部门: 汕头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的通知》(粤府[2001]3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迅速组织学习,连同市政府的如下意见一并贯彻落实。 
  一、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任何时候都不能放松。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同时,层层制订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尤其是行政追究制度,层层落实到位,落实到人,从制度上杜绝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二、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要尽快编印《安全生产责任制手册》发放各单位,各级、各部门要迅速组织学习和贯彻落实,进一步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责任。 
  三、要结合当前的机构改革,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落实责任人员;要尽快建立完善企业(单位)注册安全主任制度,强化对属下单位安全生产落实情况的有效监督;切实加强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行政审批管理,严格落实各项规定。 
  四、各级、各部门要按照职能范围对安全生产重点单位开展定期巡查和事故隐患排查活动,对重大事故隐患迅速制订应急预案,成立应急指挥机构,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五、要结合当前正在进行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对属下各单位贯彻落实《通知》情况进行督查,具体落实情况请于七月底前报送市安委办并抄送市政府办公室。 
  六、市政府将于下半年组织对各区县(市)政府安全生产责任人进行考核,请做好有关准备工作。 
 
 
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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