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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6-26 生效日期: 2001-06-26
发布部门: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昆政办〔2001〕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开发(度假)区: 
  为切实加强全市消防安全工作,遏制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按照经国务院同意的公安部等11个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精神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实施方案》的要求,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并于6月15日发布了《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通告》。同时,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 
 
  按照市政府2001年6月15日发布的《关于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通告》要求,现提出我市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目的 
  这次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云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以预防群死群伤火灾事故为目标,以公共娱乐、宾馆、饭店、商场、市场等公众聚集场所和学校、医院为对象,全面整治火灾隐患,严格依法管理,确保公众聚集场所和学校、医院的消防安全。 
  二、组织领导和工作职责 
  (一)组织领导 
  专项治理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由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级各有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市政府成立昆明市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领导小组。 
  组 长:李 江(副市长) 
  副组长: 
  陈晓坤(市政府副秘书长) 
  陈昆华(五华区副区长) 
  张月如(盘龙区副区长) 
  王路生(官渡区副区长) 
  孟建工(西山区副区长) 
  王 伟(市公安局副局长) 
  陈润泽(市经委副主任兼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代如田(市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 
  成 员: 
  李云保(市教育局副局长) 
  吴建民(市监察局副局长) 
  王焰明(市建设局副局长) 
  朱建国(市文化局副局长) 
  许勇刚(市卫生局副局长) 
  宋玉玲(市广电局副局长) 
  刘福忠(市工商局副局长) 
  毛成义(市旅游局副局长) 
  施海保(市商贸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职责是:贯彻国务院及省政府关于专项治理工作的指示和要求;统一领导和协调、督促各县(市)区、各部门按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开展专项治理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指导、协调、督促专项治理的日常工作,组织对重点场所和各县(市)区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检查和督查。由市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副组长代如田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成员由市经委、教育局、监察局、建设局、文化局、卫生局、广电局、工商局、旅游局、商贸局、消防支队抽调专人组成,实行集中办公。 
  (二)工作职责 
  1、各县(市)区政府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统一领导,实施辖区内的专项治理工作。 
  2、市文化局负责调查掌握全市公共娱乐场所及礼堂的消防安全状况;组织、指导、督促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对影剧院、夜总会、录像厅、舞厅、卡拉OK厅等公共娱乐场所和礼堂的专项治理工作;依法查处非法经营单位;组织文化艺术团体开展丰富多彩的消防文艺宣传活动,普及消防法法规知识和消防安全常识,提高公众的消防安全意识。 
  3、市教育局负责调查掌握全市大中专院校和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消防安全状况;组织、指导、督促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对大中专院校和中小学校、幼儿园的专项治理工作。 
  4、市工商局负责调查掌握经工商登记注册的公众聚集场所和营业性餐馆(含宾馆、饭店、学校餐馆)的消防安全状况;组织、指导、督促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对商场、超市、室内市场的经营单位专项治理工作;依法查处非法经营单位。 
  5、市卫生局负责调查掌握全市医院、诊所的消防安全状况;组织、指导、督促各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对医院、诊所的专项治理工作;依法查处非法开业的医院、诊所。 
  6、市建设局负责调查掌握全市写字楼以及设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的公共娱乐场所,以及设在文物古建筑、博物馆、图书馆等建筑物内的公共娱乐场所和在居民住宅楼内改建的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状况;组织、指导、督促各级城建管理部门开展对上述场所的专项治理工作。 
  7、市旅游局负责调查掌握全市三星级以上或拟申报三星级以上的宾馆、饭店及申报评比3A级以上的旅游区(点)的消防安全状况;组织、指导、督促各级旅游管理部门开展对上述单位的专项治理工作,并按照消防要求严格评定审查工作。三星级(不含)以下的宾馆、饭店的专项治理工作由各县(市)区负责。 
  8、市广播电视局负责调查掌握全市摄影棚、演播厅(室)的消防安全状况;组织、指导、督促各级广电管理部门开展对上述单位的专项治理工作;组织对专项治理的新闻宣传报道工作。 
  9、市公安局负责调查掌握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状况;组织派出所对辖区内公众聚集场所开展专项治理工作;指导、督促各级公安部门查办违反消防法规的有关案件。 
  10、市经委(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调查掌握全市企业、厂矿的消防和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指导、督促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对企业、厂矿的消防和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 
  11、市商贸局负责调查掌握全市大型商场、集贸市场、大型商业网点的消防安全状况;组织、指导、督促各级商贸管理部门开展专项治理工作。 
  12、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组织对全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专项治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实施专项治理工作;办理有关的行政处罚案件;做好消防队伍的执勤备战工作,落实各项灭火救援措施。 
  13、市监察局负责监督有关部门在专项治理工作中履行职责的情况,并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依法查处在专项治理中领导不力、执法不严、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对违反纪律的国家工作人员及时从严查处;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专项治理的范围和重点 
  (一)专项治理的范围 
  1、影剧院、夜总会、录像厅、舞厅、卡拉OK厅、游艺室、游乐场馆、保龄球馆、桑拿浴室、网吧等公共娱乐场所。 
  2、客房数在40间以上的旅馆、宾馆、饭店、招待所和就餐超过150座的营业性餐馆。 
  3、总建筑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的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 
  4、礼堂、大型展览场馆,12层以上的写字楼。 
  5、摄影棚、演播室。 
  6、大专院校和中、小学校、幼儿园。 
  7、医院。 
  (二)专项治理的重点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施行后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和改变建筑使用用途的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或经审核、验收、检查不合格,违法施工、使用、开业的。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施行后依法开业的公众聚集场所存在火灾隐患的。 
  3、在现行有关消防法规和消防技术规范施行之前开业的公众聚集场所,不符合现行规定要求的。 
  4、学校、幼儿园、医院存在火灾隐患的。 
  四、步骤和时间安排 
  1、摸底调查。按照市公安消防支队的要求,各县(市)区政府、各级有关部门要督促专项治理范围内的单位如实填报《公众聚集场所基本情况统计表》、《公众聚集场所自查自改表》和《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统计表》。市公安消防机构在摸底调查的基础上排查出重大火灾隐患的区域和单位,并报市专项治理领导小组。 
  2、自查整改。7月上旬,各县(市)区政府、各级有关部门督促专项治理范围内的单位按照专项治理的重点内容,先行开展自查整改,消除火灾隐患。市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将组成若干检查组对重点地区开展检查、督查。 
  4、重点抽查。7月中旬至8月中下旬,各县(市)区政府、各级有关部门在检查单位自查整改的基础上,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管辖范围内的所有公众聚集场所组织一次全面的消防安全大检查。 
  5、集中治理。8月下旬至9月上旬,各县(市)区政府、各级有关部门根据摸底调查、自查整改和重点抽查的情况,对存在严重火灾隐患、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随时可能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的以下公众聚集场所进行集中治理: 
  (1)坚决依法取缔不符合消防规定设置的公共娱乐场所,主要是设在建筑物地下二层(含二层)以下的;设在文物古建筑、博物馆、图书馆等建筑物内的;设在毗连重要仓库或危险品仓库的;在居民住宅楼内改建的。 
  (2)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施行后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和改变建筑使用用途的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或经审核、验收、检查不合格,违法施工、使用、开业的,依法责令其限期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然后实施消防验收和消防检查。凡在规定时限内不申报补办相应消防审批手续或经申报审批不合格及逾期不整改火灾隐患的,坚决依法责令其停产停业并处罚款;对依法应当吊销营业执照、文化市场经营许可证或治安许可证的,由当地工商、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公安机关实施。 
  (3)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施行后依法开业的公众聚集场所,存在火灾隐患的,依法责令其改正。任何地方的公众聚集场所,不论以任何形式封堵、封闭、占用、影响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的,责令有关单位立即拆除,当场改正其违法行为;对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不改的,必须依法从重处罚。 
  (4)对在现行有关消防法规和消防技术规范施行之前开业的公众聚集场所,不符合现行规定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对建筑耐火等级或疏散楼梯、出口数量不符合现行规范要求,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整改,随时有可能发生火灾造成群死群伤的,当地政府采取断然措施,该停的停,该改变使用性质的要改变使用性质。 
  (5)对未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的公共娱乐场所,必须依法取缔。对已登记注册但审批手续不全或达不到消防规范要求的公共娱乐场所经营单位,责令其限期补办相关审批手续或限期改正;逾期不补办审批手续或经整改仍达不到规范要求的,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6、督查验收。9月中下旬,各县(市)区政府、各级有关部门按照专项治理的范围、重点、步骤和要求,对专项治理的情况进行督查验收,认真检查和处理专项治理工作中遗漏的单位和死角,特别是认真督查对火灾隐患的整改和执法是否到位的问题,并将督查验收情况向市专项治理领导小组作出书面报告。市政府将于9月下旬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督查验收,凡消防安全责任制不落实、治理措施不力、火灾隐患依然突出,经督查验收不合格的地方和场所,市政府将连同责任单位一并通报全市,责令重新治理。如在专项治理期间公众聚集场所发生火灾造成群死群伤的,将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五、工作要求 
  (一)增强防范意识,切实加强领导。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把令狐书记'宁当恶人,不当罪人'的指示贯彻到专项治理实际工作中。从讲政治、促发展、保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这次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正确处理消防安全与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关系,把这次专项治理作为迫切解决的突出问题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并采取一切必要的行政手段,保障治理措施落到实处。 
  (二)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各级政府及其各部门在这次专项治理工作中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对公众聚集场所存在的突出问题依法做出处理,协同配合,讲求实效。通过这次专项治理,加强对本辖区、本系统、本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督促所属单位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确保消防安全。 
  (三)加强宣传教育,把握舆论导向。各县(市)区要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云南省消防条例》宣传活动,大张旗鼓地宣传对公众聚集场所开展专项治理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广播、电视、报刊等宣传媒体要有组织、有计划、有重点地积极配合这次治理宣传工作,正确把握舆论导向,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和违法行为及典型案例实施跟踪报道,坚决予以曝光。同时,通过多种形式,将消防常识和逃生自救知识纳入社会公益宣传内容,增强全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四)建立长效机制,巩固治理成果。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原则,针对专项治理工作中带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认真总结经验,及时调整工作重点,巩固治理成果,防止边治理、边反复。同时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加大经常性监督管理的力度,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监督管理机制。 
  (五)坚持严格依法办事,严惩违法违纪行为。专项治理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不论哪个单位、哪个部门和哪级领导,凡干扰、阻挠专项治理工作的,依法从严处理。对在专项治理工作中因领导不力、执法不严、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由纪检监察机关及时从严查处,决不姑息迁就;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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