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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已设计制作虚假广告但未发布的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答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12-29 生效日期: 1998-12-29
发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已设计制作虚假广告但未发布的行为如何处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广告法》第 三十七 条对广告主设定的罚则,是对广告主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所规定的行政处罚。广告活动由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等环节组成,广告主在广告活动中设计、制作虚假广告,应依据《广告法》第 三十七 条规定予以处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1998.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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