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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园范围内预先评估环境影响原则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9-05 生效日期: 2005-09-05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台内营字第0940085386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九月五日内政部台内营字第0940085386号令订定发布全文8点

一、为保护国家公园特有自然资源,预防及减轻开发利用行为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并建立国家公园范围内预先评估环境影响审议机制,特订定本原则。

二、申请人依国家公园法施行细则第十条规定办理预先评估环境影响作业时,应检具预先评估环境影响说明书(格式如附件一)及有关兴建(使用)计画等,向该管国家公园管理处(以下简称管理处)申请。

三、依环境影响评估法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估者,申请人应检具之预先评估环境影响说明书得以环境影响评估审查结果代替之。

四、开发(利用)行为经管理处认定其规模较小或影响环境较轻微者,其应检具之预先评估环境影响说明书得以简易预先评估环境影响申报书

(格式如附件二)代替之。

前项规模较小或影响环境较轻微之认定基准如附件三。

五、灾害复旧等紧急性工程,得免依本原则规定办理预先评估环境影响,管理处应于前述紧急工程开工一周内报内政部备查。

六、管理处受理预先评估环境影响说明书及相关文件后,经查须补正者,应通知申请人限期补正;届期未补正者,应为驳回之处分。

七、管理处应就预先评估环境影响说明书及相关文件进行审查,必要时并得邀请相关权责机关、专家学者、相关团体、承办技师或地方居民出

(列)席参加。

八、管理处应于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做成审查结论,并将审查结论通知申请人。但有特殊情形者,得延长一次。

前项所称三十日,不含下列期间:

(一)申请人补正文件日数。

(二)涉其它主管机关法令释示或与其它机关(构)协商未逾六十日之日数。

(三)其它不可归责于主管机关之可扣除日数。

第一项所称特殊情形者,指该开发(利用)行为规模庞大,影响层面广泛或其争议性高,非短时间所能完成审查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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