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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消防工作“十五”发展计划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6-05 生效日期: 2001-06-05
发布部门: 湖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湘政发[2001]10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湖南省消防工作"十五"发展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六月五日 
 
 
湖南省消防工作“十五”"发展计划 
 
  根据 《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十五”期间消防工作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发[2001]16号)和(湖南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制定《湖南省消防工作“十五”发展计划》。 
  一、发展现状 
  “九五”期间,我省消防工作在各级各有关部门的重视支持下,消防法规规章逐步完善,消防基础设施得到加强,全民消防安全素质明显提高,社会抗御火灾的整体能力不断增强。全省市政消火栓、消防站和消防车由1995年的5270座、88个和252台,增加到12362座、111个和375台;火灾直接经济损失由1997年的7782万元下降到4799万元;公安消防部队接警出动灭火1.1万次,从火场救出2826人,为国家和人民挽回经济损失20多亿元。但消防工作任务仍然艰巨。一是城市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九五"期间,全省应建市政消火栓17143座,尚差4864座,应装备各种执勤消防车辆531台,尚差156台。应建消防站134个,尚差23个,应建集中受警指挥中心14个,尚差10个。二是火灾隐患仍然非常突出。三是特大火灾时有发生,损失较大。 
  二、任务目标 
  “十五”期间,消防工作的任务目标是: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完善我省地方消防法法规,推进消防工作法制化进程;全面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逐步实现消防工作社会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标准,编制和实施城市消防规划,大力加强市政消火栓、消防站、消防通讯指挥中心和消防车辆装备等建设;加大依法治火力度,努力改善消防执法环境;积极推广应用先进的消防技术,不断提高消防科技含量;加强公安消防部队建设,全面提高消防监督管理和灭火救援能力。通过以上措施,努力改善我省消防安全环境,全面提高全省抗御火灾的能力,确保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力争我省消防工作达到全国中上水平。 
  三、消防责任 
  (一)各级政府要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列入政府任期目标,签订消防安全工作责任状,建立消防工作督查、考评、奖惩机制,重点组织对消防规划的实施情况开展督查,研究解决本地区消防规划、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消防经费、消防宣传教育、消防队伍、消防装备、火灾扑救、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火灾事故查处等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将消防安全责任分解到相关部门和单位,并督促落实。 
  (二)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要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公安消防部门应从服从和服务于经济建设的高度出发,积极指导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火灾预防、消防科技等活动和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加强消防执法监督管理和消防队伍建设,努力提高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能力。规划、建设部门在新城开发、旧城改造中,应将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通信、消防通道、消防供水等内容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建设部门负责市政消火栓的安装,并与公安消防部门共同把好建筑防火设计、审核和验收关,确保建筑工程项目符合建筑防火规范要求;计划、财政部门要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消防装备配备等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监察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负有领导责任的火灾事故责任者;公安部门要与有关执法部门和单位密切配合,严肃查处各类火灾案件;教育、劳动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培训内容;科技部门应当大力支持消防科技开发和应用;工商、文化部门应将消防安全条件纳入经营许可的审核范围;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部门要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向社会宣传消防法法规,普及防火、灭火知识。 
  (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法规,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明确本单位及其所用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员,严格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各项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加强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配齐消防设施器材,整改火灾隐患,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考核内容。 
  四、基础设施 
  (一)认真编制和实施城市、城镇消防规划。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规定,抓紧城市、城镇消防规划的制(修)订,并纳入城市、城镇总体规划中同步组织实施。已经制定消防规划的城市(镇),要按规划实施。仍未制定的,省辖城市应在2001年完成,县级城市(镇)要在2002年前完成。县以下建制镇要在2005年前将消防规划纳入城镇整体规划。开发新城区、改造旧城区要同步制定、修订和实施消防规划。今后报批城市(镇)总体规划时,如缺少消防规划或消防规划不合理的,上级政府应不予审批。 
  (二)大力推进消防站建设。“十五”期间,全省应建46个普通消防站。2001年应建好长沙市第十一、衡阳县、株洲市栗树山、道县、郴州市苏仙岭、芷江县、张家界市武陵源消防站;2002年要建好长沙市第十二、新宁县、新邵县、宁远县、新田县。嘉禾县、古丈县、怀化市第二、辰溪县消防站;2003年应建好长沙市第十三、衡东县。株洲市体育路、娄底市第二、郴州市城前岭、汝城县、益阳市朝阳区、吉首市第二。麻阳县、新晃县消防站;2004年应建好长沙市第十四、耒阳市第二、岳阳市水上、邵阳市江北、冷水江市第二、蓝山县、临武县、通道县、张家界市官黎坪消防站;2005年应建好长沙市第十五、衡南县、株洲市枫溪、湘潭市荷塘、岳阳市南湖、常德市城西、邵阳市敏州路、双牌县、益阳市大通湖、会同县、中方县消防站。要加快特勤消防站建设步伐。长沙市、株洲市、岳阳市。衡阳市、常德市等5市的消防特勤队应在2002年底前全部建成投入使用。其他9个市、州所在城市消防特勤队的建设,应在2005年以前建成投入使用。有条件的县(市)也要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加强特勤班建设,逐步形成全省联动的消防特勤网络。县级城市或县城城区面积在10平方公里以上且已建l个标准消防站的,应按国家标准增建普通消防站;人口达2万或产值上亿元或城镇面积7平方公里以上的建制镇应建普通消防站。 
  (三)加强消防基础设施和装备建设。200l年底,全面完成“九五”期间消火栓建设任务。“十五”期间,完成“九五”期间尚未配齐的156台消防车任务,淘汰更新109辆满服役年限或不能担负执勤灭火任务的消防车,新建消防站应按标准一次性配齐消防车辆。担负扑救特殊火灾和处置特种灾害事故的特勤消防站,要分别配备大型举高、泡沫、干粉联用、防化救援、排烟照明等特种消防车辆及必须的抢险救援装备;普通消防站要普遍配备中低压泵、高低泵消防车,尽快使消防装备结构趋于合理。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应满足国家规定要求和灭火实际需要。要积极引进国内外科技含量高、适用范围广的消防装备,提高我省消防装备建设的整体水平。省辖城市应建立融防化、防排烟、破拆功能等为一体的模拟训练基地,加大和提高灭火救援实战模拟训练的力度和科学性,提高实战能力。 
  (四)加快消防通信建设。2003年底前,各市、州都应建成能够集中受理火警的通信指挥中心,各县(市)要积极改善通信设备,确保准确及时受理火警、扑救火灾。要根据火灾扑救和抢险救援的需要,加快以计算机为依托的信息网络建设,将有线通信系统、无线通信系统、文字图象传输系统等连接成全省联动、指挥迅捷的总队、支队两级调度指挥系统,为灭火救援工作提供强有力的信息服务。 
  五、火灾预防 
  (一)加强重点单位消防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公安消防机构应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列为本级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并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基层公安派出所要加强对公安消防机构列管的重点防火单位以外单位的消防监督检查。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要落实制度,健全组织,配齐消防设施,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二)积极开展家庭火灾预防工作。住户应掌握必备的防火、灭火常识和逃生自救方法。城市、城镇家庭应当配备常用的灭火器具,高层住户还应配备逃生器材。农村家庭也应根据需要,自备相应的消防设施,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三)狠抓农村消防工作。要将农村消防工作纳入农村发展的总体规划,重点解决农村大屋场的消防安全布局、消防水源、消防通道、消防通信、消防设施和建筑物耐火等级等问题。农村新建房屋应采用砖土结构,限制新建砖木结构房屋,提高建筑耐火等级。乡村基层组织要健全组织,落实制度,加强管理,做好农村的季节性防火工作,做好老、弱、病、残和未成年人等重点对象的火灾预防工作。 
  (四)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范要求,配置建筑消防设施,安装率应达到l00%。公安消防机构在参与施工监督检查。竣工检测和验收过程中,对新建工程项目建筑消防设施的安装和投入使用要严格把关,对已投入使用但未安装建筑消防设施或者已安装不能正常运行的单位,应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建筑消防设施设计、施工、安装单位要保证质量,完善售后服务。建设部门要将建筑消防设施质量列入工程验收、评优的重要内容。建筑业主应加强对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使之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五)大力整改重大火灾隐患。对公共聚集场所、高层和地下建筑、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场所等一旦发生火灾易造成群死群伤和重大经济损失、且政治影响较大的火灾隐患,以及目前分布在中心城区的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场所等影响城市安全布局的重大火灾隐患,当地政府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要求,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有力措施,限期加以整改。对-时确实难以整改又不能保障安全的,应依法查封。责令其停产停业,确保消防安全。 
  六、教育培训 
  (一)深入开展消防宣传。各级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应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消防法法规、政策和消防常识,及时报道消防工作中的先进典型;积极做好释疑解惑,对消防工作中的焦点、难点和突出问题,要适时适度地把握好宣传口径和舆论导向。要发挥互联网的作用,利用现代化信息传媒手段,宣传普及消防知识。各级工会。妇联、共青团以及消防协会等团体要积极组织开展消防宣传。各消防站都要定期向社会开放,接受人民群众的参观和咨询,宣传普及消防知识。积极发动全社会成员开展火灾预防和参与火灾扑救工作,参加消防安全活动,组织开展群众喜闻乐见、形式多样的消防宣传活动,提高全民消防素质。 
  (二)全面普及消防教育。各中小学校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开展适应中小学生的消防基础教育活动。省内高、中等院校要结合各专业特点,进行消防知识教育。要通过组建少年消防夏令营、开辟消防科普教育基地等方式,深入普及消防安全常识。要将消防法制教育纳入全省“四五”普法内容,强化各级领导和全民的消防法制观念和消防安全意识。 
  (三)健全和落实消防安全培训制度。省、市两级都应建立消防培训中心。省消防培训中心负责消防安全岗位资格培训,统一考试发证;市、州消防培训中心负责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法定代表人、职工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管理人员以及公共聚集场所从业人员等的日常消防安全培训。单位专兼职防火人员,消防设备操作控制人员,建筑消防工程设计、施工、安装人员,消防产品检测、维修、销售人员和易燃易爆特种岗位工种人员,必须经过消防培训,持证上岗。其他行业和工种的专业技术培训,也应该包括消防安全的内容。 
  七、经费投入 
  (一)逐步建立起与消防工作性质和任务相适应的消防经费保障机制。“十五”"期间,各级政府要适当增加对消防工作和消防部队建设的投入,建立消防经费保障责任制,逐步完善消防专项经费补助机制。城市建设维护费用于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的部分应逐年有所增加。 
  (二)通过多种渠道增加消防投入。按照“谁受益、谁出资”的原则,可向社会各受益单位筹集消火栓、消防装备等建设经费;按照《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的规定,鼓励和提倡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自愿资助消防事业;更好地发挥金融、保险在保障和促进单位消防安全方面的作用,拓宽经费渠道,强化基础设施。 
  八、队伍建设 
  (一)加强兵役制公安消防队伍建设。公安消防部队要按照“政治建警、科技强警”的要求,加强部队的思想政治建设和队伍管理,实施科技练兵战略,提高部队灭火救援能力。要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规范消防监督管理行为,不断改进监督管理方法,提高消防监督管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确保严格、公正、文明执法。要进-步改善干部队伍的知识结构,提高干部素质。到2005年,消防部队干部队伍中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比例要提高到95%,本科以上文化程度的比例要提高到60%。“十五”期间,要报请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增加兵役制公安消防部队的编制员额,用于尚未建消防站的县和尚未满编的消防站。 
  (二)抓好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建设。经济比较发达或人口比较稠密的乡镇,当地政府要因地制宜,采取多种形式,建立地方专职或兼职消防队。生产规模大、火灾危险性大、距公安消防队较远的企事业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要求,建立和巩固专职消防队。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委员会及农村大屋场都应当根据需要建立相应数量、有一定战斗力的义务消防队。专职或义务消防队应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并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提高扑救火灾的能力。 
  九、消防科技 
  (一)推进消防工作信息化。加强消防应用软件的开发,提高消防监督管理和灭火救援信息的收集、处理、传输、共享能力,为部队的快速反应、协同作战、指挥决策提供强有力的信息保障。要大力推进办公现代化建设,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等高科技手段处理日常工作,提高工作效率。 
  (二)发展消防高新技术产业,加速消防科技成果转化。加强对新技术、新产品等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加速消防科研成果的转化,使全省消防产品的技术水平、质量水平和生产能力上新台阶。"十五"期间,要积极引进一些国内外科技含量高、适用范围广的消防产品,鼓励和扶植省内部分消防专业厂家开发并研制高科技消防产品,切实提高我省消防产品的科技含量和消防企业的竞争能力。 
  十、消防法制 
  (一)加强消防法制建设。抓紧制定。修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相配套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重点抓好规范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范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管理、规范农村消防工作、规范消防产品以及建筑消防设施施工安装、维修保养等方面法规的制定。 
  (二)改善消防执法环境,加大消防执法力度。强化依法行政意识,杜绝消防执法中的行政干预和不公正执法,努力净化消防执法环境。公安消防机构要不断加大消防执法力度,严厉打击消防违法行为,严格依法办事。 
  (三)建立健全消防行政执法监督制约机制。公安消防机构要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做到执法公正、公平、公开。要建立健全内外监督制约机制。公安消防机构应主动接受当地人大、政府、政协和人民群众、新闻舆论的监督,落实内部执法监督制度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等制度,树立和维护消防执法权威。 
  (四)严肃查处火灾事故。发生火灾事故,必须严肃查处事故责任者。火灾发生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隐瞒、掩饰事故真相,推卸事故责任。对重特大火灾事故的责任人员,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湖南省失火案和消防责任事故案立案和量刑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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