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府交四字第09405902400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七日台北市政府府交四字第09405902400号公告订定发布全文4点
一、主旨:
为确保本区山坡地自然资源与各运动场区的安全、卫生与落实公有土地供公众使用之公益原则,拟藉由民间社团力量参与认养,共创优质之景观与休憩环境。
二、认养标的:
本府交通局(以下简称交通局)经管「圆山风景区」内市有土地、且非94年3月委托专业顾问公司鉴定为严重危险之运动平台。
三、认养要件:
(一)申请认养人(以下简称申请人)资格:
1.本次认养计划之申请人,以93年8月向交通局登记有案与交通局94年3月委托专业顾问公司调查之使用人得优先认养。
2.每一申请人以认养一处运动场区为限。
(二)认养计划期间:
1.本次认养期间以三年为限(届满期限为97年12月31日止)。
2.本认养契约期间届满后,将另依本地区新订之自治规则或管理要点征求认养人。
(三)认养程序:
1.申请认养之登记期间:
自94年8月15日至94年10月14日止,逾时未有申请人申请认养之运动场区,则由交通局收回,优先作为绿美化之公众休憩空间。
2.申请认养之登记地点与时间:
(1)书面送达方式:请以书面载明欲认养场区名称及申请人数据(联络电话与地址)于登记期间亲送或邮寄台北市政府交通局(台北市信义区市府路1号6楼北区第四科黄淑梅),非以邮戳为凭。
(2)现场登记方式:每周二、四早上9点30分至中午12点于登记期间假圆山风景区内之台北市圆山晨间活动老人保健福利协会保健室,由专人接受本认养计划之咨询与登记事宜(台北市中山区中山北路4段1巷1弄3号圆山圆通岩)。
3.申请认养后之现场会勘作业:
(1)申请人应依交通局通知之时间到申请认养现场会勘,确认认养范围及应改善项目。
(2)运动平台有下列状况者,应由申请人依下列期限完成改善,逾期未改善者,则由交通局收回,优先作为绿美化之公众休憩空间:
A.申请认养之运动场区设有封闭性围墙(篱)(高度在壹公尺以上)等设施,应于2个月内拆除改善。
B.交通局于94年3月委托专业顾问公司鉴定运动场区内列为中度危险之平台,并建议改善之项目应于6个月内改善。
4.签定认养行政契约:经前项现场会勘后之结论,若无应改善事项与限期完成改善事项者,经申请认养者检附使用者名册后,办理双方用印之认养契约签定事宜。
5.如有两人以上于93年8月向本局登记重复认养同一运动场区之处理原则:
(1)请双方先自行协调。
(2)协调不成时,则由交通局收回争议运动场区,优先作为绿美化之公众休憩空间。
四、认养行政契约内容:
(一)认养人义务事项:
1.认养人须自行维护认养运动场区与认养范围十公尺内之环境清洁事宜,若有与邻近运动场区认养范围重迭时,以中线为界。
2.认养人发现运动场区范围内之铺面、给水架、简易运动设施及凉亭与休憩桌椅等小型设施物,因损坏致不堪使用或有安全顾虑时,应依交通局提供之统一型式向交通局申请同意后,并须依本府相关建筑与水土保持等法令办理自费修缮。另交通局或其它业务主管机关若发现有上述状况时,亦得要求认养人尽速改善。
3.认养人应于认养范围内依交通局提供之规格自行设置场地告示牌,告示牌内容应载明认养场地名称、编号、认养者名称(含共同认养者)、认养人使用场地时间与管理人连络电话等,其设置方式及颜色应与周边景观协调、且不妨碍行人通行及公共安全,且不得遮蔽或附挂于树木、路灯与指示导览牌上。本告示牌设置方式如不符合上述规定,经通知限期改善而逾期未改善者,交通局得径行拆除,并视为废弃物处理。
4.认养人发现风景区内有影响公共安全、景观设施、破坏山坡地水土保持、滥垦保安林之行为者,应即通知交通局或相关权责单位处理。
5.交通局或本府所属机关于认养期间因公务需要办理认养范围铺面改善、更新或设置街道家具、灯具、植栽及相关附属设施时,认养人应予配合。
(二)认养人优先使用之限制:
1.认养人对于圆山风景区范围内运动场区之认养属义务性质,并无相关权利事项,仅对于使用时间有平日(周一至周五)早上6点至9点之优先使用时段。
2.认养人除有优先使用之时段,其它时段之场区运用以开放大众先到先用为原则。
(三)认养人违反限制事项之处理:
1.认养人违反下列事项,经交通局或相关业务主管机关要求限期改善而逾期不改善者或改善后再经查获,交通局得终止认养契约:
(1)认养运动场区除依认养契约规定,由认养人优先使用认养运动场区之时间外,其它时间应确实开放一般公众使用,并不得上锁,亦不得设置高度一公尺以上之围墙(篱)、固定物或其它作为让其它民众误认其为私有产权范围土地。
(2)认养人不得擅自占用认养场区,亦不得于其上从事营利行为、藉名目收取费用、居住、引火、制造噪音、张贴或树立广告物、设置摊位、障碍物或其它妨碍公众使用。
(3)认养人未善尽自行维护环境清洁与自费修缮之义务事项及认养契约约定之事项时。
2.认养人违反下列事项,经交通局或相关业务主管机关查获除依相关规定处理外,交通局应终止认养契约:
(1)认养人不得于认养场区从事赌博与妨害公序良俗等事宜,并不得将其出租、出借供他人使用。
(2)认养人不得将认养契约权利义务之全部或一部让与他人。
(四)认养行为(契约)之终止:
1.经管理机关评估或会请相关业务主管机关评估,该运动场区之存在有妨碍土地利用、处理计划之执行、市容观瞻、公共安全,或认其位处地质不良地带恐有塌陷危险者。
2.政府因举办公共事业需要或公务需要或依法变更使用者。
3.政府实施国家政策或都市计划变更或因开发、利用必须终止契约者。
4.遇不可抗力之灾害致无法继续使用时,须回复自然山林风貌者。
5.其它依法令规定得终止契约者。
(五)认养契约到期处理之程序:
1.认养契约期限届满时,认养关系消灭,交通局不另通知。
2.认养期满,交通局得收回运动场区另行处理,认养人不得主张续约或提出其它异议。
3.认养范围之地上物系属违章建筑者,认养人不能因取得认养之优先使用权,藉以对抗政府之取缔。
4.认养人对认养运动场区自费维护之设施,于认养契约期满或终止认养时,应保持现状无条件点交返还交通局,不得要求任何补偿。
(六)其它约定事项:
1.认养告示牌应于认养期满或终止认养行政契约之日起十日内拆除并回复原状;逾期未拆除者,交通局得径行拆除,并视为废弃物处理。
2.本契约订约后,本府相关法令修订时,本契约如有抵触相关法令规定者,应依该法令规定为准。
3.认养人因可归责于自己之事由,违反本契约致第三人遭受损害者,应对该第三人负赔偿责任。
4.认养契约双方应依诚信原则确实执行,如有涉讼,双方同意以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为管辖法院。
5.认养契约业经台北市市长依行政程序法第148条第2项认可,认养人如有违反使用契约之情事者,同意接受交通局依行政程序法第148条规定,以本认养契约为强制执行名义径为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