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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自治区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5-29 生效日期: 2001-05-29
发布部门: 新疆自治区
发布文号: 新政办[2001]99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自治区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新疆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五月二十九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自治区区级党政机关实施“三定”工作的意见〉和〈关于自治区工业、贸易管理部门及行政性公司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新党厅字[2000]33号)精神,现将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北京等八个办事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如下: 
  一、主要职责 
  驻外办事处是自治区人民政府在首都和其他省、市的派驻机构,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办理有关事务。各驻外办事处要强化联络、信息、经协、接待和协调职能,充分发挥“窗口”作用,强化“办事”功能。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与中央国家机关和驻地及临近省、市党政机关的政务联系、经济联系和友好往来等工作。 
  (二)收集、整理和传递重要的政务、经济信息,为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决策提供具有较高参考价值的信息,为部门和企业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三)协助自治区各部门和各地州市拓宽人才、技术、劳务、资金等渠道,为招商引资经济技术协作提供服务。 
  (四)接受自治区有关部门的委托,在驻在地及临近省、区、市开展有关业务工作,做好有关联络、协调工作。 
  (五)协助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地州市做好在驻在地及临近地单位和人员的管理工作。 
  (六)负责公务接待工作。 
  (七)负责对办事处及所属单位的财产进行监督管理,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八)完成自治区领导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各驻外办事处的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一)北京办事处:主要负责所在地及华北、东北等地区有关事务。 
  1.内设机构 
  办事处内设4个处(室)。 
  (1)办公室 
  协助办事处领导处理日常工作。负责办事处人事、工资、职称及保卫工作。协助做好新疆驻地单位和人员以及新疆籍经营人员、在校学生的管理工作。负责有关会议、机要、保密、文秘、档案、翻译、信访、文印等工作。负责综合性文稿的起草工作。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2)信息联络处 
  负责重要政务、经济信息的收集、整理和传递工作,为招商引资经济技术协作提供服务。为自治区领导和有关部门疏通公务渠道,做好联络工作。与全国各驻地机构及外国商社保持经常广泛的联系,为新疆引进资金、项目牵线搭桥。做好来京办理护照签证人员的服务工作。负责新疆经济促进会的日常工作。 
  (3)接待处 
  负责做好自治区领导和公务人员的接待工作。负责办事处各服务部门的协调工作。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4)财务处 
  负责办事处所属单位的财务管理和财务制度规范化建设工作。负责审定预算方案,监督资金使用和运转情况。按有关规定管理国有资产,并对办事处所属单位和经营管理予以指导和监督。 
  纪检(监察)组 
  负责办事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办事处的党群工作。 
  2.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北京办事处为正厅级,行政编制20名。其中办事处领导职数3名(含纪检组长),处室领导职数7名。 
  3.事业单位和编制 
  (1)招待所,县级,列事业编制68名,领导职数3名。经费实行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 
  (2)后勤服务中心,县级,列事业编制25名,领导职数3名。经费实行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 
  (二)上海办事处:负责所在地及江苏浙江等临近省区有关事务。 
  1.内设机构 
  (1)综合处 
  协助办事处领导处理日常工作。负责办事处人事、工资、职称及保卫工作。协助做好新疆驻地单位和人员、在校学生的管理工作。负责有关会务、机要、保密、文秘、档案、文印等工作,并负责综合性文稿的起草工作。负责办事处所属单位的财务管理和财务制度规范工作,监督资金的使用和运转情况。按有关规定管理国有资产,并对办事处所属单位的经营管理予以指导和监督。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2)信息联络处 
  为自治区领导和有关部门办理公务提供服务,做好联络工作。与当地机关、企事业单位及新疆驻地机构保持经常广泛的联系,为新疆引进资金、技术、人才和项目牵线搭桥。及时准确地收集、编报经济技术信息。 
  (3)接待处 
  负责做好自治区领导和公务人员的接待工作。负责办事处各服务部门的协调工作。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2.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上海办事处为副厅级,行政编制13名。其中,办事处领导职数3名;处室领导职数3名。 
  3.事业单位和编制 
  (1)天山宾馆,相当于副县级事业单位,列事业编制23名,领导职数1名。经费实行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 
  (2)办事处经营服务部,列事业编制4名,经费实行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 
  (3)博峰经济开发服务中心,相当于县级事业单位,事业编制12名,领导职数2名。经费实行自收自支,独立核算,企业化管理。 
  (三)广州办事处:负责所在地及广西湖南等临近省区有关事务。 
  1.内设机构 
  (1)综合处 
  协助办事处领导处理日常工作。负责办事处人事、工资、职称及保卫工作。协助做好新疆驻地单位和人员、在校学生的管理工作。负责有关会务、机要、保密、文秘、档案、文印等工作,并负责综合性文稿的起草工作。负责办事处所属单位的财务管理和财务制度规范工作,监督资金的使用和运转情况。按有关规定管理国有资产,并对办事处所属单位的经营管理予以指导和监督。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2)信息联络处 
  为自治区领导和有关部门办理公务提供服务,做好联络工作。与当地机关、企事业单位及新疆驻地机构保持经常广泛的联系,为新疆引进资金、技术、人才和项目牵线搭桥。及时准确地收集、整理、分析、编报经济技术信息。 
  (3)接待处 
  负责做好自治区领导和公务人员的接待工作。负责办事处各服务部门的协调工作。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2.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广州办事处为副厅级,行政编制12名。其中,办事处领导职数3名;处室领导职数3名。 
  3.事业单位 
  (1)新疆大厦,相当于副县级事业单位,列事业编制11名,领导职数1名。经费实行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 
  (2)经营服务部,保留招待所牌子,列事业编制5名,经费实行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 
  (四)西安办事处:负责所在地及西北省区事务。 
  1.内设机构 
  (1)综合处 
  协助办事处领导处理日常工作。负责办事处人事、工资、职称及保卫工作。协助做好新疆驻地单位和人员以及新疆籍经营人员、在校学生的管理工作。负责有关会务、机要、保密、文秘、档案、文印等工作,并负责综合性文稿的起草工作。负责办事处所属单位的财务管理和财务制度规范工作,监督资金的使用和运转情况。按有关规定管理国有资产,并对办事处所属单位的经营管理予以指导和监督。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2)信息联络处 
  为自治区领导和有关部门疏通公务渠道,做好联络工作。与当地机关、企事业单位及新疆驻地机构保持经常广泛的联系,为新疆引进资金、技术。人才和项目牵线搭桥。及时准确地收集、整理分析、编报经济技术信息。 
  (3)接待处 
  负责做好自治区领导和公务人员的接待工作。负责办事处各服务部门的协调工作。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2.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西安办事处为副厅级,行政编制13名。其中,办事处领导职数3名;处室领导职数3名。 
  3.事业单位 
  (1)招待所,相当于副县级事业单位,列事业编制9名,领导职数1名。经费实行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 
  (2)经营服务部,列事业编制5名,经费实行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 
  (五)深圳办事处 
  深圳办事处由广州办事处管理。 
  1.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深圳办事处为正县级,行政编制7名,领导职数3名。 
  2.事业单位和编制 
  办事处接待服务部,相当于科级事业单位,列事业编制4名,经费实行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 
  (六)海南办事处 
  海南办事处由广州办事处管理。 
  海南办事处为正县级,行政编制2名,领导职数2名。 
  办事处接待服务部,相当于科级事业单位,列事业编制2名,经费实行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 
  (七)山东办事处 
  1.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山东办事处为正县级,行政编制7名,领导职数3名。 
  2.事业单位 
  办事处接待服务部,相当于科级事业单位,事业编制3名,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 
  (八)天津办事处 
  1.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天津办事处为正县级,行政编制6名,领导职数3名。 
  2.事业单位和编制 
  办事处接待服务部,相当于科级事业单位,列事业编制3名,经费实行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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