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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工会工作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5-16 生效日期: 2001-05-16
发布部门: 西安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市政发[2001]65号
  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是我们党和人民政府一贯坚持的根本指导方针,是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性质的重要体现。工会是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段群众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为更好地落实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方针,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推动改革、促进发展、维护稳定中的重要作用,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并坚持政府与工会的联席会议制度,为工会从全局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创造条件 
  按照《西安市人民政府与西安市总工会联席会议制度若干规定》,各区县政府、企事业主管局要与同级工会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每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协商解决职工普遍关心的有关问题。市政府要与市总工会共同加强对这项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各级政府在研究起草涉及职工利益的有关法规、政策时,应听取工会意见。企业的改制领导小组和企业破产兼并领导小组及其工作机构,都应吸收工会参加。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特别是劳动部门和企事业主管部门,应建立定期与工会交流情况、沟通意见的协商制度,加强对职工问题的研究,重视解决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 
  二、支持工会发挥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作用 
  国有、集体所有制企业和以公有资产为主体的公司制企业,要建立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制度和厂务公开制度。企业经营重大决策和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都要提交职代会讨论或通过;要把民主评议干部意见作为奖惩任免干部的重要依据,多数职工不信任者不得任用;要规范厂务公开的内容和工作程序,提高公开效果。国有独资、国有资产控股或有职工持股会的公司制企业的董事会、监事会都要有职工代表参加;工会负责人应以职工代表的身份提名,按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学校、医院等事业单位都要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实行校(院)务公开。企事业主管部门要支持工会组织职工代表进行检查和咨询活动,对两年不召开职代会、不开展民主评议领导干部活动、不坚持厂(校、院)务公开制度和职工董事、监事制度的企事业负责人,要追究个人责任直至给予纪律处分。 
  三、支持工会积极开展协调劳动关系的工作,促进企业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 
  所有企业都要与工会建立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度;按照《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把工资集体协商作为平等协商的重要内容,签订专项集体合同。各级政府和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落实、兑现情况的督促检查,并逐步规范合同标准。市、区县要成立由政府领导人牵头,经贸、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共同组成的劳动关系协调委员会,定期对劳动关系方面的问题进行研究,提出指导性意见。要发挥企业劳动争议协调组织的作用,把大量的劳动争议解决在基层。 
  四、支持工会开展送温暖活动,加快建立职工互助补充保障体系 
  有条件的区县要建立送温暖基金,并不断扩大基金规模,保证每年有一定的增长。未建立基金的区县,财政要拿出一定的资金并动员社会力量开展送温暖活动。要帮助和支持工会开展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将工会再就业培训中心及其分支机构纳入劳动部门培训基地的范围,享受劳动部门培训基地的同等政策,并在转岗培训、职业介绍等方面提供优惠政策。特别是要与工会一起解决好特困职工、特困劳模的基本生活保障。各级政府和国有企业要广泛开展领导干部与困难职工“交友帮扶”活动,及时解决特困职工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要帮助工会发展职工互助保险、医疗补充保险、意外事故补充保险、职工养老补充保险和职工消费合作社等保障事业,并在资金、办公场所上给予必要的扶持。 
  五、支持工会开展群众性经济技术活动,组织和动员职工在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中建功立业 
  各级政府每年应研究同级劳动竞赛委员会制定的竞赛方案并批转实施,对工会组织开展的群众性经济技术活动给予必要的经费保证,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奖励。支持工会开展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奖状)的评选工作和劳模的日常管理工作。关心劳模的工作和生活,督促有关政策的落实,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要重视和支持工会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职责,做好职工劳动保护工作。对企业进行职业安全卫生检查以及伤亡事故调查处理要吸收工会参加。对新建、扩建企业和技术改造工程审查验收时,必须吸收工会参加,并充分听取工会的意见。 
  六、支持工会抓好组织建设工作,最大限度地把职工组织到工会中来 
  各种所有制企业、事业和机关单位都要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并按有关规定配备工会干部。各级政府以及经贸、商贸、外贸、工商等部门要积极协助工会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乡镇企业的工会组建工作和改制企事业重建工会的工作。所有企事业在改制过程中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工会机构撤销、合并或归属其它工作部门,已撤销、合并的要限期恢复。新建企事业应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建立和完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工业园区的工会组织,可根据实际情况,配备专职工会主席和工会干部;所有乡镇、街道要在今年内建立工会,其工会的机构和人员编制,在区县机构改革中一并考虑解决。各级政府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都要在2001年底以前把工会组织建立起来。 
  七、重视和支持工会兴办的职工文化事业 
  要把工人文化宫、俱乐部建设纳入市、区县两级政府社会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统筹考虑,给予一定的资金投入,并与政府同类单位享受同等优惠政策。特别是在规划新的工业园区和住宅区时,要一并规划职工文化设施。工人文化宫、俱乐部等设施建设项目,减免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八、支持工会依法抓好工会经费的收缴工作 
  所有企业都要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拨交工会经费。凡由财政拨款的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工会经费,由财政部门按比例直接划拨到市、区县两级工会。政府的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每年要与工会进行专项检查或审计,对拖欠、截留的工会经费督促补交;对逾期不交的扣收滞纳金;对长期拒不拨交的,支持工会通过法律程序解决。各级政府要落实好工会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职工的养老保险、住房、医疗统筹费用,“三金”单位承担部分,由市、区县财政列支解决。企事业单位和地方政府应为工会提供必需的办公场所和工人文化宫、俱乐部等设施;职工活动场所、工会财产、工会经济实体依法受到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挤占、挪用或侵吞。工会资产的处置由上级工会接收和处理,工商、税务部门应依据工会资产管理部门核发的有关证件办理工会企事业登记和年检手续。 
  九、支持工会如实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支持工会说真话、报实情,与工会协同做好职工队伍和社会稳定方面的工作。对因如实反映情况而受到打击报复的工会干部要给予保护,并视情节对打击报复者给予批评或处分。要支持工会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团结和带领广大职工为实现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作出贡献。 
 
 
西安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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