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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严格执行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政策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4-29 生效日期: 2001-04-29
发布部门: 陕西省
发布文号: 陕劳社发[2001]163号

各市、地、杨凌示范区劳动(劳动人事)局,各有关部门: 


  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工作,在省委、省政府的重视和领导下,近几年进展较快。养老保险实现了"六个统一",即全省统一政策规定,统一缴费费率,统一统筹项目,统一缴拨方式,统一调剂使用基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实行垂直管理。"六个统一"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必然要求,是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和发展的必然结果。为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规范政策管理,加大政策落实力度,切实保障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执行《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陕政发[1998]28号),严格执行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各项政策规定,不得以任何名义出台与省级统筹政策规定不一致的政策、办法、措施。 
  二、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对本地、本部门以前以各种名义印发的养老保险方面的文件进行一次清理,凡与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政策规定不一致,内容涉及养老保险计发办法、统筹项目、待遇标准、退休条件、缴费政策、个人帐户政策的文件,要予以废止。暂时不能废止的,要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由省劳动保障厅视情况作出处理。 
  三、各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执行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政策,努力提高工作质量。对不符合省级统筹政策规定的做法和问题,要给予足够重视,及时反映并予以纠正。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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