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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煤矿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4-28 生效日期: 2001-04-28
发布部门: 陕西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陕政发[2001]2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296号令)、《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104号),为规范我省煤矿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程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煤矿发生伤亡事故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及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劳动安全监察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当地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劳动安全监察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接到报告后立即转报陕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特别重大事故和重大事故报告制度的通知》(陕政办发〔1995〕47号)的规定,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的事故,要立即向省人民政府报告。为赢得事故抢救时间,对死亡人数不详的瓦斯爆炸、突水、火灾、重大冒顶事故,要在1小时内电话或传真报陕西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煤矿伤亡事故由煤矿安全监察部门负责组织调查处理。事故调查组由煤矿安全监察部门牵头,地方人民政府以及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劳动安全监察部门、监察部门、公安部门和同级工会共同抽调人员组成。必要时可邀请其他部门的人员和有关专家参加。 
  (一)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由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调查处理并批复结案。事故调查报告报陕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 
  (二)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由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负责组织调查处理,陕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派员指导(必要时可直接组织调查处理)。事故调查报告报陕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批复,并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 
  (三)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的事故,由陕西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组织省级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事故调查报告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批复。 
  三、事故调查报告批复中提出的有关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由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和发生事故的煤矿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处理和落实。煤矿安全监察部门跟踪监督落实情况。 
  四、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及时向地方人民政府通报煤矿安全监察情况,提出加强和改善煤矿安全管理的建议。地方人民政府要积极支持和协助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对煤矿实施安全监察。 
  五、煤矿一般伤亡事故结案工作不得超过60天;煤矿重大伤亡事故结案工作不得超过90天,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80天。事故处理结案后,要公开发布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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