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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学训人才投资方案补助要点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9-05 生效日期: 2005-09-05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职企字第0940024648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九月五日行政院劳工委员会职业训练局职企字第0940024648号令订定发布全文15点

一、目的:行政院劳工委员会职业训练局(以下简称本局)为加强在职劳工全民共通核心职能、产业核心职能、国际沟通能力、运用科技能力、研发创新能力、专业技术能力,以提升企业人力素质及劳工竞争力。

二、办理训练课程开发单位:教育部核准设立之大专校院。

三、本方案具体措施如下:在职训练:

1.全民共通核心职能课程训练。

2.产业核心职能课程训练。

3.国际沟通能力、运用科技能力、研发创新能力课程训练。

4.专业技术能力课程训练。

四、在职训练参训学员资格:

(一)年满15岁至60岁之本国籍在职劳工且具就业保险年资至94年8月1日截止已满一年以上之被保险人身分。

(二)学员报名须检附劳工保险被保险人个人资料明细表,并依照报名表填写从事行业及职务名称。

(三)企业推荐者优先。

五、补助标准:在职训练:以各校院办理在职训练开设学士学分班、硕士学分班之收费标准,并以学员取得之学分,补助学员80%的学分费用,其余费用由学员自行负担;年度内每位学员最高补助2万元,且5年内不得重复申请补助。学员如系特定对象在职劳工(负担家计妇女、中高龄者、身心障碍者、原住民、生活扶助户中有工作能力者、及其它依就业服务法第24条规定经中央主管机关认为有必要者),补助全额学分费用。

六、执行期间:在职训练:自本局核定日起至95年1月31日止。

七、受理申请期间及方式:在职训练:

1.训练课程计划自公告日至94年8月31日止受理申请,大专校院应将年度计划向本局所属职训中心一次提出申请。

2.大专校院须依照本训练计划动态管理系统作业手册之表格填报,并依作业手册之规定办理后续作业相关事宜。

八、大专校院申请办理在职训练应检附文件:

(一)各校院计划基本数据表

(二)训练开班计划总表

(三)各班次经费明细表

(四)各班次训练计划表

(五)训练场地资料表

(六)师资名册

九、审查方式:在职训练:申请校院所送之计划,经本局所属职业训练中心办理初审后,再由本局邀集产、官、学代表组成审查小组审查之。

十、任务分工:

(一)本局:办理本要点之研拟规划、修订、大专校院所提计划复审、职能课程整合、师资研习等事宜。

(二)本局所属职训中心:办理大专校院计划初审、品质查核、经费核销及查核、所属辖区信息提供、区域产业训练需求调查分析、延聘专业技术人员担任本方案教师等事宜。

(三)大专校院:依企业及产业训练需求提报训练计划、提供教学资源、汇整学员名册送职训中心核定、招生广宣、依本要点作业手册规定办理相关作业等事宜。

十一、执行考核:

(一)本局所属职业训练中心得派员实地访查计划执行情形,并加以稽核。

(二)大专校院应依所报计划及经费预算确实执行,如有办理不善者,限期改善;届期不改善者,本局三年内不予受理申办训练计划。

(三)同一计划,不得重复向本局及其它单位申请经费补助,违反者,依下列方式办理:

1.本局尚未核给经费者,不予拨付,且三年内不予受理申办训练计划。

2.本局已核给经费者,除追缴所拨付之经费外,三年内不予受理申办训练计划。

十二、受补助经费中如涉及采购事项,应依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办理。

十三、经费核拨:大专校院应于学员训练时数完成且取得学分证明后,检具学员名册(除基本资料外须含学员个人银行账户、学员从事行业及职务名称)送本局所属职业训练中心审核后,凭以拨付学员学分补助费。

十四、大专校院应将原始凭证保留存放至少十年,本局所属职业训练中心必要时得派员抽查。

十五、经费来源:就业保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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