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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有关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4-27 生效日期: 2001-04-27
发布部门: 大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大政发[2001]28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大连市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有关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大连市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有关规定 
 

    第一条   为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大连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自1997年起经市政府批准实行“三三制”分流的企业下岗职工(含按分流职工要求办理失业手续的人员,下同)。 

    第三条   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按现行改策免征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 

    第四条   下岗职工到农村承租荒山、荒地、荒滩、池塘或承包果园、农田、滩涂,从事种植、养殖的,持下岗、失业证明和承租、承包含同,经当地工商、税务部门批准,享受当地农民同等税费政策。 

    第五条   下岗职工利用本人、配偶或同居父母、子女承租的公有住宅自己从事经营活动的,执行住宅租金政策。 

    第六条   夫妻双方(含单亲家庭)为下岗职工,其子女在小学、初中就读的,免交学杂费;在高中(公费)和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减半交纳学杂费。夫妻有一方系下岗职工,且家庭生活困难的,经当地街道审核,其子女在小学、初中就读的,减半交纳学杂费;在高中(公费)和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减交30%的学杂费。 

    第七条   下岗职工办理个体经营税收手续,免交税务登记工本费、发票领购簿工本费、发票登记簿工本费。 

    第八条   享受市政府有关优惠政策的各类市场,其开办者必须将不少于30%的摊位,优先租赁给下岗职工,并减半收取摊位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免收管理费。 

    第九条   下岗职工参加劳动部门组织的转岗培训,免交报名费和培训费。 

    第十条   用人单位在报纸、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上刊播招收下岗、失业人员的广告,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核,减半收取广告费;刊播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招聘洽谈会广告,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核,免收广告费。 

    第十一条   招用外来劳务工的用人单位要按比例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其比例不得低于20%。 

    第十二条   劳动、工商、税务、教育、房地产、财政、农业、民政、广播电视等行政管理部门,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优惠政策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予以通报。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的有效期自发布之日起至2003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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