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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禁拆卸、偷盗和收购铁路器材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5-10-14 生效日期: 1985-10-14
发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商业部铁道部
发布文号:
铁路是国民经济的大动脉,是国家经济的战略重点之一。铁路安全运输直接关系着四化建设、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为保障铁路运输生产正常进行,根据国家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不准拆卸、盗卖、哄抢铁路器材、线路设备和机车、车辆配件。
  二、国营、集体废品收购部门和其他单位、个人,一律不准收购铁路器材。
  三、铁路部门不准用路材路料送礼或以物易物。
  四、保护铁路是每个公民的光荣职责。铁道沿线城镇、乡村居民,要爱路护路,积极同破坏铁路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保护社会主义全民所有的财产安全。
  五、对违反本通告规定非法收购铁路器材的单位和个人,除没收其收购的物资外,对有关责任者和单位领导人还应分别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拘留的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对拆卸、毁坏、哄抢铁路设备器材的,责令赔偿经济损失并可酌情处以警告、罚款、拘留,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盗窃、破坏铁路设备、器材的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坚决依法从重从快惩处;对教唆、指使他人拆盗铁路器材的从重处罚。
  六、由于铁路部门管理混乱,致使大量器材丢失被盗的,严肃处理责任者和单位领导人。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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