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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安局通告2003年第16号--关于调整本市机动车注册登记流程和开展机动车售前检验工作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8-13 生效日期: 2003-09-01
发布部门: 北京市公安局
发布文号: 北京市公安局通告2003年第16号
  
  为方便群众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决定自2003年9月1日起,对本市机动车注册登记流程进行调整和开展机动车售前进行环保和安全检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对本市机动车注册登记流程进行下列调整 
  (一)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机动车注册登记前,先进行机动车环保和安全检验。检验时,应当提交机动车来历凭证,国产机动车的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机动车注册登记技术参数表(2003年1月1日以前生产的国产汽车不需要提交机动车注册登记技术参数表),或者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按照下列规定的地点申请机动车检验: 
  1、进口机动车在北苑机动车检测中心进行检验。 
  2、国产汽车、挂车在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所属车管分所指定的新车检测场进行检验。 
  3、京A号牌的国产普通摩托车任选盛华、学院路、北方、京顺机动车检测场进行检验;京A号牌的国产轻便摩托车在北苑机动车检测中心进行检验;京B号牌的国产摩托车统一在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所在的车管站进行检验。 
  4、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在城八区的轮式自行机械,在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所属车管分所指定的新车检测场进行检验;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在远郊区县的,在本区县车管站进行检验。 
  5、农用运输车在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所在车管站进行检验。 
  (二)检验车辆合格后,机动车所有人按照下列规定的地点,提交相关资料,办理注册登记: 
  1、进口机动车、公安、使馆、外籍号牌机动车、出租汽车、小公共汽车、特种车、京A号牌摩托车到车管所办理; 
  2、国产汽车、挂车、教练车和城八区轮式自行机械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所在地的车管分所办理;? 
  3、远郊区县摩托车、农用运输车和轮式专用机械到本区县车管站办理。 
  二、机动车售前检验工作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允许售前进行检验的车辆为汽车、挂车(燃料种类为柴油的汽车除外)和摩托车。 
  (二)允许进行机动车售前检验的单位为机动车制造厂和其授权的在京销售单位,以及经市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机动车销售市场。 
  (三)申请机动车售前检验的单位,应当分别到车管所和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环保局)提出申请。申请时,提交以下资料: 
  1、机动车售前检验申请书;包括单位名称、地址、法人代表、联系电话。 
  2、工商营业执照(机动车制造厂除外);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4、经办人的身份证件; 
  5、机动车制造厂授权在京销售单位的相关授权文件;机动车销售市场的市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该销售市场成立的文件。 
  经环保局和车管所审核符合规定的单位,由车管所与符合规定的申请单位签订《机动车售前检验承诺书》,办理相关手续,制发《机动车业务代理证》和《代理机动车业务经办人证》。 
  (四)准予进行售前检验的单位申请机动车检验时,其经办人应当提交《代理机动车业务经办人证》、国产机动车的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机动车注册登记技术参数表(2003年1月1日以前生产的国产汽车不需要提交机动车注册登记技术参数表),或者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按照下列规定的地点申请机动车检验: 
  1、进口机动车在北苑机动车检测中心进行检验。 
  2、国产汽车、挂车任选北苑、盛华、学院路、岳各庄、7421、北方、京顺机动车检测场进行检验。 
  3、国产普通摩托车任选盛华、学院路、北方、京顺机动车检测场或车管站进行检验;国产轻便摩托车任选北苑、盛华、学院路、岳各庄、7421、北方、京顺机动车检测场或车管站进行检验。 
  车辆经检验合格后,领取环保标志和《机动车技术资料档案》,在机动车销售时交机动车所有人。 
  (五)机动车所有人购买已经检验合格的机动车,按照本通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办理注册登记。 
  (六)售前检验合格的有效期为一年,超出检验有效期或者环保标志或《机动车技术资料档案》丢失的,车辆需重新检验。对因故未在本市办理注册登记的车辆,售前检验单位应将环保标志交回市环保局。 
  (七)准予售前检验的单位除检验费外,不得以售前检验为名,收取任何形式的手续费和其它形式的服务费用。 
  (八)准予进行机动车售前检验的单位,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机动车售前检验。对未按规定进行机动车售前检验的单位,由车管所或环保局视情况停止其售前检验工作,并收回《机动车业务代理证》和《代理机动车业务经办人证》。 
  特此通告。 
 
 
北京市公安局印章 
二○○三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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