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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建设项目和汽车(驾驶员)等收费进行整治和规范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8-10 生效日期: 2002-08-10
发布部门: 湖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湘政发[2002]17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优化我省经济发展环境,减轻企业及从业者的经济负担,经研究,决定对我省建设项目和涉及汽车及驾驶员的收费进行专项整治,并对各地各部门其他各类收费进行清理规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有关建设项目的收费进行整治。 
  1、取消消防部门的消防设施建设费。 
  2、水利部门的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和水土流失防治费,对已实行“三通一平”和未损坏原地表的建设项目,及非人工水土保持设施不收费。 
  3、人防部门的公共人防工程维护费,对职工已全部进入低保的单位免征,职工只发放基本工资的单位减征50%,单位内部有人防工程的可在全额缴纳的人防工程维护费中申请返回25%。 
  4、建设部门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未超过原建筑面积的房屋改造或重建项目不收费,超过原建筑面积的只对超过部分收费;房屋权属登记费,由按房屋现值收费改为按每套或每宗房产收费,标准由按房屋现值的0.15%改为每套或每宗80元;白蚁预防费转为事业性收费。 
  5、改革建设项目的计费方式,将按比例计征的收费,逐步改为按每平方米计征,以增加收费的透明度。具体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提出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对涉及汽车及驾驶员的有关收费进行整治。 
  1、交通部门对汽车的综合性能检测和交警部门对汽车的安全性能检测合并。交通部门管理的汽车检测站所整体移交给交警部门管理,交警部门负责全省汽车检测站所的行业管理。保留交警部门的安全性能检测费,按服务性收费管理。车主可自愿选择汽车检测站所进行安全性能检测,交警部门不得指定,凡检测合格的交警部门均应办理年检手续。安全性能检测包括安全性能检测和原综合性能检测的所有项目,检测费标准由每台次100元降为70元。检测次数:新车上户的第一年不进行安全性能检测,从第二年起安全性能检测出租车(的土、中巴)每年4次,其它营运客车每年2次,营运货车和非营运车辆每年1次。 
  2、环保部门的尾气检测费由45元降为15元,每年检测1次,与交警部门的机动车辆年检结合进行。环境专业技术服务的尾气检测,由车主单位和个人自愿选择,不得与年检和办证相结合。 
  3、取消广播电视部门的机动车交通信息台服务费。 
  4、交警部门的驾驶员考试费由每证900元降为600元;机动车改装改型审批费由每台次400元降为100元;道路清障施救费,取消国、省道和高速公路按基价的1.4倍和2倍计征的规定,即:摩托车拖车费每台次50元;小汽车拖车费每台次基价200元,每增加1公里加收10元,小汽车吊车费每台次250元;大汽车拖车费每台次基价250元,每增加1公里(吨)加收10元,大汽车吊车费每台次基价300元,每增加1公里(吨)加收10元。 
  5、出租车计价器由每台2000元降为1200元。 
  三、对各地各部门各类收费(含政府性基金)进行全面清理规范。 
  1、凡未经国务院和省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未经国家和省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或省价格主管部门委托市(州)、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未经国务院及其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政府性基金,一律取消。 
  2、凡国家和省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按规定无条件取消,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名义继续收取。 
  3、按规定审批权限和程序批准的收费中,凡擅自扩大了收费范围和提高了收费标准的,一律改按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执行。 
  4、按法律法规规定应由中介机构咨询、评估、认证的,由企业自愿选择中介机构,收费标准在物价部门规定范围内由双方商定,有关行政(行业)主管部门不得干预。 
  5、具有行政(行业)管理职能的部门和具有垄断性质的行业,不准利用行政(行业)管理职权和行业垄断地位指定使用产品、强制接受服务。确需使用指定产品的,其价格由物价部门核定。 
  6、保险费(属于强制保险的第三者责任险除外)和经营服务性收费应由接受服务单位和个人自愿选择,严禁与办证年检等行政审批事项相联系,严禁对未接受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罚款,收费单位收费时要有明显的自愿选择服务提示。 
  7、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上述原则,对本地区、本部门的各类收费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按照优化经济环境和减轻企业负担的要求,该取消的取消,该降标的降标,该规范的规范,有关清理规范情况应于8月底以前向省政府及省物价、财政部门报告。 
  8、政府性基金的清理规范,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物价局研究意见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各级政府和各收费执收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的各项规定,做到令行禁止。凡规定取消、降低标准和规范的收费项目,要做好公开和公示工作,接受社会监督。省政府近期将组织物价、财政和监察等部门对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贯彻本通知的情况进行督查,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湖南省人民政府 
二○○二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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