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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治理我市机动车尾气污染问题议案办理方案的决议及办理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2-30 生效日期: 2003-12-30
发布部门: 深圳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深府[2004]2号
  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市政府《关于治理我市机动车尾气污染问题议案的办理方案》,并作出了相应的《决议》。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落实。 
 
 
二○○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治理我市机动车尾气污染问题议案办理方案的决议 
 
  (2003年8月27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市政府关于治理我市机动车尾气污染问题议案办理方案的报告,听取并同意市人大常委会经济工作委员会关于治理我市机动车尾气污染问题议案办理方案的初审报告。 
  会议认为,市政府对市三届人大五次会议提出的治理我市机动车尾气污染问题议案的办理工作高度重视,所提出的办理方案切实可行。会议决定批准这个办理方案。 
  会议指出,治理我市机动车尾气污染,改善我市大气质量,对于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提升我市环保模范城市形象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治理我市机动车尾气污染的重要性、迫切性和艰巨性,尽职尽责,真抓实干,切实抓好我市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工作。 
  会议要求,市政府认真落实议案办理方案,要从代表广大人民群众最根本利益、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的问题的高度出发,加大执法力度,突出整治重点;加大检测和监控工作力度;实施更加严格的排放标准,加强源头控制,尽快制定我市清洁汽车发展计划,认真研究合理控制机动车增长速度的措施;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和配合,落实议案办理工作中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保证必要的资金投入;加快立法进程,建立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工作长效机制,务必在两年内通过综合整治,全面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关于治理我市机动车尾气污染问题议案的办理方案 
 
市人大常委会: 
  2003年3月,市三届人大五次会议将治理机动车尾气污染问题列为大会的第二号议案,并于3月26日正式交由市政府办理。为了做好《关于治理我市机动车尾气污染问题的议案》的办理工作,争取在两年内取得实质性进展,市政府专门成立了以卓钦锐副市长为组长的“治理我市机动车尾气污染问题议案办理工作领导小组”,并多次组织召开议案办理的专题会议,就我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进行协调、研究。其间,市政府领导还通过组织座谈、调研、实地考察等形式,广泛收集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和建议,借鉴北京上海、广州、大连等兄弟城市以及国外在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方面的先进经验,结合《净畅宁工程实施方案》,经过多次讨论、修改和完善,形成了议案办理方案。2003年8月12日,李鸿忠代市长主持召开市政府三届九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关于治理我市机动车尾气污染问题的议案办理方案》。现将办理方案报告如下: 
  一、我市机动车排气污染情况及成因分析 
  (一)我市机动车排气污染情况。 
  随着我市机动车数量的快速增加,机动车排气污染对深圳环境空气质量影响日趋严重。近年来的大气环境监测结果分析表明机动车排气污染已成为深圳市主要大气污染源,其对我市环境空气质量、市民健康与城市形象的影响也日益严重。在我市联片建成区,机动车排放的氮氧化物对空气中氮氧化物浓度分担率超过了80%,路面机动车冒黑烟的现象严重。由于深圳北部受山脉阻隔,遇到夏秋静风、干热、光照强烈的天气,如不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以控制,很有可能出现 “光化学烟雾”污染事件。 
  (二)机动车排气污染的主要成因分析。 
  造成我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状况较为严重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根据多年来对我市大气污染物监测数据及大气污染调查的结果分析,其主要原因如下: 
  1.机动车数量的迅速增长使排污总量逐年大幅度增加。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居民收入的增加,加上国家鼓励汽车消费各项政策的出 
  台,我市机动车数量迅速增加,目前保有量已近70余万辆,并以每年20%左右的速度递增,导致了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总量的增加。 
  2.道路交通繁忙拥堵,造成汽车长时间低速、怠速运行,致使污染物排放量加大。 
  深圳城区人口密集,公共交通分担率较低,车流密度较大,影响了行车速度,增加了机动车停车及低速、怠速运行时间,使机动车油耗和排气污染增加。 
  3.近年来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不适应发展的需要,也造成了排气污染没有得到有效控制。 
  长期以来,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对机动车排气污染的危害及发展趋势认识不足,对排气污染防治工作重视不够,相关法规不健全,缺乏高层的协调机制,难以实施综合整治;政府投入不足,监管部门的经费、人手不足,监控仪器设备和技术手段落后;排放和检测标准滞后,对高排放车型的控制措施不力,新防治技术及清洁(高品质)燃料的推广力度不够等等,这些因素都造成了我市机动车排气治理工作滞后,污染没有得到有效控制。 
  (三)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现状。 
  我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起步于九十年代中期。1996年,市政府颁布实施了《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市环保和公安交警部门按照该规定的要求通过机动车年检、路检、复检等手段,开展了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工作,初步建立了抽检、年检、入户检测等机动车排气检测制度;市交通部门开展了监控在用车(特别是营运车)发动机排气质量方面的工作;市发展计划局也组织开展了燃气汽车研究开发与推广工作。但由于种种原因,上述工作成效并不明显,我市目前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力度、深度及标准执行等方面均明显落后于北京上海、广州等兄弟城市。 
  二、我市机动车污染防治目标 
  我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目标是: 
  在2003年底以前,在特区内基本消除机动车冒黑烟的现象,路检、抽检达标率达到90%。 
  通过综合整治在两年内建立起较为科学合理的在用车排放控制体系,新车排放执行欧Ⅱ标准,新增及淘汰更新的公交车辆全部采用符合欧Ⅲ以上排放标准的车型,在全市范围内基本消除冒黑烟车辆,机动车平均单车排放量下降10%以上。全市年度大气环境质量优良天数稳定在96%以上。 
  在此基础上,用5一10年的时间,建立科学的机动车排污评价与预防体系,使我市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控制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公交车辆全部实现清洁动力化,基本杜绝车辆行驶中排放黑烟的现象,机动车排污总量在2003年的基础上削减30%,使我市继续保持良好的大气环境质量。 
  三、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为达到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工作目标,市政府各有关部门拟采取如下措施综合整治排气污染。 
  (一)强化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的控制。 
  在用车排放控制是汽车排放控制系统中的重要环节,为做好该项工作,拟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进行综合整治。 
  1.加大机动车排气路检工作力度。继续开展路面在用机动车的抽检工作,增加路检数量,保证今年的路检车辆在一万辆以上,确保2003年度国家城考路检工作量的完成。重点加大对冒黑烟车辆的查处力度,市公安交警局将切实落实《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加大对行驶中冒黑烟车辆的处罚力度,各执勤警察把此项任务列入日常工作职责并纳入其利用摄像机取证和处罚的范围,对道路上冒黑烟的违章车辆(含公交及营运客车)予以罚款并暂扣车辆。2003年8月开始在特区内东西向五条干道上设立5个长期由公安交警、环保、交通三部门联合组成的流动“机动车排气路检点”,对路检超标的车辆除依法予以罚款和责令其限期维修外,还应严格按《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暂扣超标车辆,对营运车辆市交通局还应暂扣其《营运证》。此项工作由市公安交警局负责,市环保局、交通局配合。 
  在抓好路检工作的同时,继续抓好超标机动车的复检工作。按国家和省环保部门的要求,做好复检点的规范运作与管理。对因排气超标被责令限期维修的机动车,出厂后强制进行排气复检,确保维修后的机动车排气达标。复检工作由市环保局负责。 
  2.制定和实施完善的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制度,在市区主要路段全面推行高污染车型限行制度,促进高污染车型的报废与更新。 
  从2004年1月1日起,在我市全面推行在用机动车环保合格证分类标志制度,对排气年检合格且新车上牌时符合欧Ⅰ标准的汽油车、欧Ⅱ标准以上的柴油车发放绿色标志的环保合格证(以下简称绿标);对排气年检合格的化油器汽车、开环电喷车、不能达到欧Ⅱ以上标准的柴油车等其它高污染车型发放黄色标志的环保合格证(以下简称黄标)。绿标和黄标发放标准由市环保部门根据污染控制要求逐步提高。对黄标车辆市政府有关部门将实施每季度一次的排气污染检测,加大对黄标车的路检、抽检力度,以便及时发现超标情况,保证其行驶中能较稳定地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此项工作由市环保局负责,市公安交警局、交通局配合。 
  为保证市区繁华地区的环境空气质量,促进高污染车辆的报废与更新,从2004年5月1日起,市区繁华路段将对黄标车辆(公交大巴除外)实施限制行驶,限行区域和时间与目前对货运汽车的限制一致,未来将根据我市车辆发展及城区大气污染情况扩大或调整限行区域与时间。此项工作由市公安交警局负责,市环保局、交通局配合。 
  3.建立机动车强制I/M(检查/维护)制度,强化对机动车维修单位的管理。市政府决定在2004年7月1日前在我市全面实施在用机动车强制I/M制度。在用机动 
  车必须定期进行排气污染检测和维护,确保机动车保持良好的车况,控制污染排放。未按时进行检测和维护的车辆,由公安交警部门进行处罚并不予通过年审。结合I/M制度的实施,市交通局将对机动车排气污染维修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2004年5月1日前制订并实施排气污染修理业务维修站建站标准,对符合条件的维修单位发放排气污染维修专项资质。对不具备污染防治能力和不具备必要的检测手段的机动车大修或发动机总成维修的经营者,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维修经营资格。同时在2003年底前制订并实施机动车三元催化器、燃油蒸发罐、曲轴箱强制通风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强制定期维修与更换的管理制度,保证在用车在使用年限内稳定达到设计的排放标准。此项工作由市交通局负责,市公安交警局、环保局配合。 
  加强对维修后的机动车的排气抽检工作,对大修或排气污染超标专项维修出厂的机动车经抽检排气污染超标的,要依法处罚。此项工作由市交通局负责,市环保局、公安交警局配合。 
  4.加大对公交、营运机动车等高排放车型及用车大户的排气污染防治工作。交通部门将加强对营运车辆的排气污染管理,实行公交及营运车辆排气污染强制检测、定期维护的污染防治制度,确保城市公交车辆及营运客车(不含出租小汽车)每季度进行一次以上的强制性环保维护和排气污染检测。结合对车辆《营运证》的管理及营运企业年审等,制定严格的管理和处罚措施,责令营运企业做好污染自查自纠工作,严格禁止冒黑烟车辆上路行驶,配合环保部门开展排气污染抽检,对抽检超标车辆暂扣其《营运证》并强制其进行修理和维护。 
  环保部门加大对公交、营运车辆全面上门抽检的工作力度。2003年完成抽检车辆3000辆以上,对排气超标车辆限期维修,并加大处罚力度。同时建立道路流动监察岗巡查制度,在各大、中巴营运线路上,定期进行动态监控。 
  公安交警部门将加强对营运车辆的日常管理,并在其进行安全检验时,严格按国家标准检测机动车污染排放情况,对检测未达标的车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同时配合环保部门对公交、营运、工程车辆等高污染车型进行上门抽检,对检测超标车辆予以暂扣行驶证,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以上工作分别由市交通局、环保局、公安交警局负责。 
  5.严格执行机动车排气污染年检和排气超标车辆强制报废制度。机动车在办理年检手续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进行排气污染检测,排放超标的车辆,环保部门不予颁发相应的机动车环保合格证(绿标或黄标),车管部门不予办理机动车年检、过户(含旧车交易)等手续。在用机动车排气检测时,尾气排放经过维修仍然连续3次不能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的,予以强制报废。此项工作由市公安交警局负责,市环保局配合。 
  6.加强对外地车辆的管理,对外地车辆实施临时环保合格标志制度。 
  目前我市有较多(约15万辆)长期在深行驶的异地车辆,其中大部分车龄较长、车况较差,排气超标情况较为普遍,单车污染排放远远超过本地车辆。为切实削减机动车排污总量,市政府各有关部门拟从2004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对异地车辆的环保管理工作。对驻深单位长期在深使用的异地车辆实行排污监督属地管理,参照本地车辆管理办法,对排气年检合格者发放相应的环保合格标志(绿标或黄标)和“异地车辆长期准行证”。对临时过境行驶且无环保合格标志的异地车辆,在行驶时段及范围给予严格限制,同时加大对异地车辆的排气污染路检工作力度。此项工作由市公安交警局负责,市环保局、交通局配合。 
  7.建立冒黑烟车辆社会监督员举报制度。2003年10月1日以前制订并实施社会车辆冒黑烟监督与管制方案,聘任并培训一批“机动车排气社会监督员”,初步形成对行驶中冒黑烟车辆的社会监督网络,着重开展对市民反应较为强烈的营运大、中巴行驶中冒黑烟问题的查处工作。利用社会力量监督和推进机动车排气治理工作,有效防治车辆排气污染。此项工作由市环保局负责,市公安交警局、交通局等部门配合。 
  8.结合环境要求,积极向国务院和国家环保总局申请,力争制定并实施严于国家标准的在用车排放地方标准。市政府将根据我市经济发展与大气环境质量的状况,借鉴发达国家和国内先进城市的经验,按照建设国际化城市的要求,制订和实施适合我市实际的在用车排放地方标准。通过经常性地提高排放限值要求,逐年淘汰高污染车辆,大幅度降低机动车单车排放量。使我市机动车排污总量得到有效削减,在车辆数量快速增长的同时,大气环境质量继续保持良好的水平。此项工作由市环保局负责。 
  9.加强对机动车排气检测单位的监管力度,提高机动车排气污染监控能力与水 
  平,确保机动车排气检测达到国家规定的有关标准。 
  市环保局将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规,对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单位进行资格审 
  查,对符合条件的单位发放《机动车排气污染准检证》,办理相关手续,委托其从事机动车排放污染检测工作,并加强对各检测单位的日常监督,对检测中弄虚作假的单位依据有关法规予以严肃处理。 
  为强化对检测单位的监督管理,我市近期将按照“统筹规划,资源共享”的信息化建设要求,在充分利用现有的机动车排气检测设备的基础上,建立全市的机动车排气检测监控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机动车排气污染监测的自动化、网络化、即时化和智能化。通过即时动态管理,监督和保证检测机构提供科学、公正的检测数据,防止车主投机取巧和检测单位弄虚作假,确保超标车辆被及时有效地查处。同时建立全市统一的机动车I/M站数据信息网络平台,实现环保、公安交警、交通等部门对机动车排气维修、检测等管理数据共享,增加各部门综合执法能力。此项工作由市环保局负责,市信息办、发展计划局、交通局、公安交警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配合。 
  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将定期检查各排气检测单位检测规范与标准的建设情况,督促各单位完成计量认证工作,确保检测数据的合法性与准确性。此项工作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市环保局、公安交警局、交通局配合。 
  (二)做好新车排放控制工作。 
  新车排放控制是机动车排污控制系统工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保证我市新增车辆污染排放逐年下降,市政府将结合即将颁布的《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在2004年1月1日前发布根据国家环保总局相关目录制订的“深圳市符合环保排放标准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该目录将根据我市情况逐年修订和更新,争取2005年前目录中车型执行欧Ⅲ标准(与北京同步)。此项工作由市环保局负责。 
  市公安交警局将根据我市环保车型目录,严格审核机动车的上牌、入户,对不在我市目录上的机动车,不予在我市销售(销往外地车辆除外)、上牌、入户,从控制新车入手,在源头上把好关,控制高污染车型在我市上牌入户。此项工作由市公安交警局负责,销售环节控制由市工商局负责。 
  (三)制定我市清洁汽车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推广电动、混合动力及燃气等清洁汽车在公交系统的应用。 
  市政府将委托科研机构对我市能源结构、汽车发展状况进行分析和预测,根据世界清洁汽车发展的现状和前景,拟定出我市清洁汽车发展的中长期规划,推动我市电动、混合动力、柴油及LNG燃料等清洁汽车的发展。此项规划工作由市发展计划局负责,市环保局、建设局、经贸局、交通局、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公安交警局等部门配合。 
  清洁汽车发展规划工作完成前,市政府决定从今年8月30日起,在公交及营运 
  大、中小巴(不含出租小汽车)中全面、强制推广使用达到欧Ⅲ排放标准的车型。由于提前在公交及营运大、中小巴实施严于现行国家标准的欧Ⅲ排放标准,营运企业将因此增加购车费用,考虑到我市享有公交专营权和政府财政支持的营运企业只有市公交集团一家,其他都是多种经济成份、自主经营、未得到政府资助的营运企业,为鼓励营运企业加快车辆更新,尽快彻底解决营运大、中小巴冒黑烟现象,市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在公交企业推广欧Ⅲ排放标准车型的实施方案和财政补贴政策。按政府、企业各负担一部分的原则,市财政在未来5年内安排专项经费补贴4125辆大巴、1296辆中小巴因强制提前实施欧Ⅲ排放标准而增加的部分购车费用。新增公交线路和现有线路的新增车辆均须购置达到欧Ⅲ排放标准的车型。为满足公交车辆高标准化对燃油品质的需求,市交通局、经贸局将协调、督促石化企业从今年10月起向公交企业内部加油站及社会加油站提供符合欧Ⅲ排放标准的高品质柴油。此项工作由市交通局负责,市环保局、发展计划局、财政局、经贸局配合。 
  为减少公交车辆的排气污染,我市将加快ISG轻度混合动力公交车辆的应用与试点工作。今年年底前由政府投资对2条公交线路大、中巴车辆进行改造,委托科研部门对使用效果进行跟踪与评估,在试点的基础上,加紧推广研究与论证工作。如经济技术可行,将在2004年7月1日前对特区内所有离报废期限在3年以上的营运大、中巴车辆进行ISG轻度混合动力改造工作。此项工作由市发展计划局负责,市交通局、环保局、财政局配合。 
  在试点推广燃气汽车的同时,市政府将根据我市LNG项目的进展与实施情况,结合燃气汽车发展的规划,加快配套加气站建设的前期规划工作,按照未来全市燃气汽车的使用要求,合理选址建设加气站点。在2006年LNG项目建成后,我市将根据清洁汽车发展规划及加气站建设与实施的情况逐步按线路推广大、中巴车辆使用燃气燃料。此项工作由市建设局负责,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经贸局、交通局、环保局、公安消防局、公安交警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配合。 
  (四)改善燃油品质。 
  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燃油质量标准,加强对我市车用燃油市场和加油站车用油品的质量监督和抽查检测,严厉打击“非标油”;加大对油品的监督抽查范围和频率,每年对所有油站、油库至少进行一次全面的抽查检测,对不合格油站(库)依法处罚,保证市场销售的车用燃油达到国家相关标准。此项工作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市经贸局、工商(物价)局、环保局配合。 
  2003年11月底前完成加油站柴油过滤设备的试验论证工作,在试验成功的基础上于2004年5月前在全市加油站(含企业内部加油站)推广柴油过滤装置。经过过滤后的柴油方可销售使用,减少柴油中的杂质,满足污染排放控制标准的要求。此项工作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市经贸局、环保局配合。 
  2003年底前在油库和加油站统一添加经过认证、效果良好、技术成熟的车用燃油清净剂,未加清净剂的燃油不得在我市销售使用。此项工作由市环保局牵头,市经贸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物价)局、税务局及燃油销售企业配合。 
  提前做好国家车用柴油新标准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尽快在我市实施该推荐性标准,为推广使用低排放柴油车辆打下良好的基础。在推广清洁燃油的同时,我市将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完成我市《车用汽(柴)油清净剂》和《添加清净剂车用汽(柴)油》技术规范的研究与制订工作,指导与配合全市清洁燃油的推广工作。此项工作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市环保局、经贸局配合。 
  (五)加强宣传教育工作,营造全社会参与排气污染治理的氛围。 
  通过报纸、电视台、电台、道路广告等多种宣传媒介向广大市民宣传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各项法规和常识,让市民普遍了解排气超标的基本判断标准,提高市民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认识,争取广大市民的理解和支持,引导市民从身边小事做起,自觉参与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工作。并在市内主要媒体上设立机动车排气污染曝光台,将排气超标车辆公布于众,同时由议案办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季度举行一次新闻发布会,定期向全社会通报议案办理各项工作的最新进展,为综合整治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此项工作由市环保局负责,市公安交警局、交通局配合。 
  四、议案办理的保证措施 
  (一)成立协调机构,加强议案办理工作的领导。 
  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涉及多个政府职能部门,应组织协调各部门合力开展工作。市政府已成立“治理我市机动车尾气污染问题的议案办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卓钦锐副市长任组长,蒋尊玉副秘书长和市环保局范俊君局长、市交通局王新建局长、市公安局李英才副局长为副组长,成员由市公安交警局、交通局、信息办、财政局、人事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物价)局、经贸局、建设局、发展计划局、口岸办,深圳海关、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部门的领导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监督落实议案办理有关工作。 
  (二)建立健全法规,加快立法进度。 
  加快《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的草拟工作,明确主管及协助部门的职责及任务,强化对高污染排放车辆的管理与处罚力度,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此项工作由市法制局负责,市环保局、公安交警局、交通局等部门配合。 
  (三)加大财政投入,实施部门数据联网工程,提高监控能力与手段。 
  市政府决定加强对机动车排气污染监控能力的建设,为配合实施国家即将颁布的在用车排放及检测新标准,尽快建设机动车排气简易工况检测中心站,购置环保监测车辆和路面动态激光遥感排气监测仪,全面提高对机动车排污的监控能力和快速反应能力。结合国家即将实施的在用车排气检测新标准,逐步升级改造现有社会建设的机动车排污检测线,对全市机动车排气检测线进行规划布点,使之适应新标准的要求。此项工作由市环保局负责,市公安交警局、规划与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发展计划局、交通局配合。 
  为加强油品质量和清净剂质量检测能力,我市拟在2004年7月1日前建成汽油 
  辛烷值、苯、芳烃、烯烃含量及柴油十六烷值等多项与机动车排污相关的油品质量指标检测实验室,在2004年5月1日前完成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检测实验室的前期筹建工作。此项工作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市环保局、经贸局、发展计划局配合。 
  为保证本议案办理工作的顺利开展,确保2一5年内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取得明显效果,市政府拟安排议案办理专项经费。此外,办理议案增加的监管业务经费,由各责任部门向市发展计划、财政部门专项申请。此项工作由市发展计划局、财政局负责。 
  (四)落实排气污染控制责任制,加强监督检查。 
  为保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明确各部门任务与工作进度安排。市政府决定与各职能部门签订《深圳市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责任书》,要求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亲自抓紧各项工作的落实。各责任单位要确定专人负责,并拟定详细工作方案和进度安排,切实负起责任,层层落实。(详见附件) 
  议案办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拟与市监察局共同制定《议案办理工作监督检查和年度考核方案》,每年定期对相关责任部门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不能按期完成任务的要追究相应的责任。同时市政府将定期向市人大报告议案办理进展情况,邀请人大领导和人大代表进行视察,及时反馈意见,促进工作顺利开展。 
  市政府将根据议案办理工作的要求,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加强各部门的协调,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的问题。通过综合整治、全面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促进我市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以上报告请审议。 
  附件:议案办理工作任务分解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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