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农授防字第0941472885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九月七日 行政院 农业委员会 农授防字第0941472885号令 订定发布 全文16条;并自发布尔日施行
第1条 本标准依动物用药品管理法第十二条之四规定订定。
第2条 本标准所规定规费包括动物用药品许可证证书费、贩卖业许可证证书费及动物用药品检验费、查验费。
第3条 制造或输入动物用药品许可证证书费,每件新台币四千元。申请补发或换发亦同。
第4条 动物用药品贩卖业许可证证书费,每件新台币一千元。申请补发或换发亦同。
第5条 猪用生物药品每批检验费、查验费收费标准如下:
一、干燥兔化猪瘟疫苗:新台币三万一千元。
二、干燥日本脑炎活毒疫苗:新台币二万五千元。
三、猪传染性胃肠炎活毒疫苗:新台币三万一千元。
四、猪萎缩性鼻炎不活化菌苗:新台币三万元。
五、猪假性狂犬病不活化疫苗:新台币三万六千元。
六、猪大肠杆菌多价不活化疫苗:新台币二万一千元。
七、猪传染性胃肠炎不活化疫苗:新台币九千元。
八、猪嗜血杆菌不活化菌苗:新台币二万四千元。
九、猪轮状病毒活毒疫苗:新台币三万四千元。
十、猪芽孢梭菌类毒素:新台币二万元。
十一、猪丹毒杆菌不活化菌苗:新台币一万九千元。
十二、猪小病毒不活化疫苗:新台币二万六千元。
十三、以基因缺损之毒株制成之猪假性狂犬病不活化疫苗:新台币三万八千元。
十四、猪霉浆菌肺炎不活化疫苗:新台币六万元。
十五、干燥兔化猪瘟组织培养活毒疫苗:新台币五万七千元。
十六、假性狂犬病活毒疫苗:新台币四万八千元。
十七、口蹄疫不活化疫苗:新台币七万四千元。
十八、猪生殖与呼吸综合症活毒疫苗:新台币六万四千元。
十九、猪霍乱沙氏杆菌活菌苗:新台币二万元。
第6条 家禽用生物药品每批检验费、查验费收费标准如下:
一、鸡新城病活毒疫苗:新台币一万六千元。
二、鸡新城病不活化疫苗:新台币一万二千元。
三、鸡传染性鼻炎A型菌不活化菌苗:新台币九千元。
四、鸡传染性鼻炎C型菌不活化菌苗:新台币九千元。
五、鸡传染性鼻炎A型及C型不活化混合菌苗:新台币一万五千元。
六、鸡传染性喉头气管病活毒疫苗:新台币一万七千元。
七、鸡马立克病活毒疫苗:新台币一万二千元。
八、鸡传染性华氏囊病活毒疫苗:新台币一万六千元。
九、鸡产卵下降症不活化疫苗:新台币一万元。。
十、鸡传染性华氏囊病不活化疫苗:新台币一万五千元。
十一、鸡慢性呼吸器病不活化菌苗:新台币一万四千元。
十二、鸡里奥病毒不活化疫苗:新台币一万三千元。
十三、鸡传染性鼻炎A型、B型及C型等三型不活化混合疫苗:新台币二万元。
十四、鸡脑脊髓炎活毒疫苗:新台币二万元。
十五、鸡里奥病毒活毒疫苗:新台币二万一千元。
十六、鸡传染性支气管炎活毒疫苗:新台币一万八千元。
十七、鸡传染性支气管炎不活化疫苗:新台币一万二千元。
十八、家禽大肠杆菌次单位不活化疫苗:新台币二万四千元。。
十九、鸡传染性贫血症活毒疫苗:新台币二万八千元。
二十、水禽小病毒活毒疫苗:新台币二万二千元。
二十一、水禽小病毒不活化疫苗:新台币二万元。
二十二、鸡肿头症活毒疫苗:新台币二万二千元。
第7条 犬用生物药品每批检验费、查验费收费标准如下:
一、狂犬病不活化疫苗:新台币一万一千元。
二、犬小病毒活毒疫苗:新台币一万七千元。
三、犬肝炎不活化疫苗:新台币一万七千元。
四、犬小病毒不活化疫苗:新台币一万五千元。
第8条 反刍兽用生物药品每批检验费、查验费收费标准如下:
一、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牛病毒性下痢、第三型副流行性感冒不活化混合疫苗:新台币十万元。
二、牛流行热不活化疫苗:新台币四万八千元。
三、牛传染性鼻气管炎不活化疫苗:新台币五万七千元。
第9条 其它动物用生物药品每批检验费、查验费收费标准如下:
一、猪瘟血清:新台币二万六千元。
二、其它抗病毒性血清:新台币六千元。
三、细菌性血清:新台币七千元。
四、细菌性菌苗:新台币五千元。
五、非经济动物疫(菌)苗:新台币八千元。
六、其它病毒性疫苗:新台币一万三千元。
第10条 动物用诊断试剂每批检验费、查验费收费标准如下:
一、诊断用荧光抗体:新台币六千元。
二、其它诊断液:新台币四千元。
三、马传染性贫血诊断用琼胶沉淀反应抗原:新台币五千元。
四、猪假性狂犬病毒 GPI 抗体用酵素结合免疫吸附检测套组:新台币六千元。
第11条 动物用抗生素检验费收费标准如下:
一、非注射用抗生素:
(一)含一种成分者:
1.以微生物法检验:新台币四千五百元。
2.以化学方法检验:新台币三千五百元。
(二)含二种以上成分者每增加一种成分依其检验方法不同分别加收:
1.以微生物法检验:新台币四千五百元。
2.以化学方法检验:新台币三千元。
二、注射用抗生素:
(一)含一种成分者:
1.以微生物法检验:新台币六千五百元。
2.以化学方法检验:新台币五千元。
(二)含二种以上成分者每增加一种成分依其检验方法不同分别加收:
1.以微生物法检验:新台币三千五百元。
2.以化学方法检验:新台币二千五百元。
第12条 动物用荷尔蒙制剂检验费收费标准如下:
一、含一种成分者:
(一)以动物试验方法检验:新台币五千八百元。
(二)以化学方法检验:新台币三千四百元。
(三)注射剂加收:新台币二千五百元。
二、含二种以上成分者每增加一种成分依其检验方法不同分别加收:
(一)以动物试验方法检验:新台币二千九百元。
(二)以化学方法检验:新台币一千七百元。
第13条 动物用其它药品检验费收费标准如下:
一、含一种成分者:新台币三千元。
二、含二种以上成分者每增加一种成分加收:新台币一千五百元。
三、注射剂加收:新台币二千五百元。
第14条 未单独表列之多价混合生物药品每批检验费、查验费收费依前揭各单项标准加总计费,惟每增加一价品目猪用生物药品扣减新台币三千五百元、家禽用生物药品扣减新台币三千元、犬猫用生物药品扣减新台币七千元及反刍兽用生物药品扣减新台币一万八千元。
第15条 申请复验者其收费标准依照前列各项办理。
第16条 本标准自发布尔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