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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南省港口管理办法》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5-04 生效日期: 1998-05-04
发布部门: 湖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15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南省港口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1998年4月4日省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杨正午 
一九九八年五月四日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南省港口管理办法》的决定 
 
  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湖南省港口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给予处罚: 
  (一)擅自在港口区域内进行建设施工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二)在港口区域内的人员、车辆、船舶、排筏,不服从港口管理人员指挥和检查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兴办港埠企业或者从事营业性港埠业务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罚; 
  (四)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或者使用非法票证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罚;不按期缴纳港口费用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补缴,并按《湖南省交通规费征收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理。” 
  二、第十八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履行,逾期又不申请复议、不起诉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港口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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