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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餐饮洗浴业烟尘、油烟污染防治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2-04 生效日期: 2004-01-01
发布部门: 西安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市政告字[2003]19号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餐饮洗浴业烟尘、油烟和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通告如下: 
  一、莲湖、新城、碑林、雁塔、未央、灞桥等城郊6区范围内以及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安曲江新区范围内所有宾馆、饭店、洗浴场所、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建筑工地、食品加工以及其他餐饮业的燃煤炉灶一律禁止燃用煤炭(含原煤、精洗煤),改用天然气。暂不具备改用天然气条件的地区,可使用液化石油气、电以及焦炭、洁净型煤等清洁能源进行过渡,同时必须对油烟和噪声污染进行治理,达标排放。 
  二、全市辖区内所有新建、扩建、改建餐饮洗浴业建设项目的单位,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及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环境申报登记或审批手续。严格执行油烟、噪声治理设施与餐饮炉灶主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三、现有的餐饮洗浴单位,已完成清洁燃料改造和油烟、噪声污染治理工作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验收。 
  四、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所有餐饮单位油烟治理设施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对未执行'三同时'制度的新建新开办的单位或个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法对无照经营的餐饮户进行取缔。 
  市政管理部门应依法对占道经营的饮食摊点进行取缔。 
  五、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严格执法、依法办事,切实做好对餐饮洗浴业污染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本通告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三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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