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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立联合医院与各医学校院学术合作暨研究计划实施要点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2-01 生效日期: 2005-12-01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94]北市卫企字第09438834700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二月一日台北市政府卫生局(94)北市卫企字第09438834700号函订定发布全文12点

一、台北市立联合医院(以下简称本院)为与各医学校院学术合作,以提升研究水准,特订定本要点。

二、执行方式

(一)研究计划需由本院及各医学校院共同提出,并由本院之人员担任计画主持人,各医学校院之人员担任共同主持人。

(二)计划主持人每年研究计划申请案总件数不得超过二件(经费来源为台北市政府所属机构以外者,不在此限)。

(三)每件计划补助金额依等级补助三十至七十万元为原则,超过七十万元者,另依本院相关规定办理之。

三、申请人资格

(一)计划主持人需为本院专任主治医师、医事人员或研究人员,共同主持人需为各医学校院专(兼)任教师。

(二)依本要点所申请之计划案,于执行期满一个月内未办理结案并缴交成果报告者,二年内不得再提出申请。

四、计划经费补助原则

计划主持人得依计划实际需要,依本院『研究计划经费编列标准表』规定,编列各项经费。

五、申请期限

于每年四月三十日前提出申请,逾时不予受理。

六、申请方式

计划主持人应于在线进行申请(https: 10.203.100.26/),文件不全或不符规定者,不予受理。

七、审查

(一)审查方式:依本院研究计划审查规定办理。

(二)审查重点:包括计划主持人研究表现与执行计划能力、计划主题之重要性与创新性、研究内容与方法之可行性、预计完成之项目与成果及经费与人力之合理性。

八、计划主持人于研究计划执行期满后一个月内缴交研究成果报告,共一式三份,并办理经费结案;结案后由计划主持人负责口头成果报告。

九、研究计划完成后成果发表之作者排名规范如下:

(一)研究计划经费依本要点申请核准者,由计划主持人及共同主持人担任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二)若计划成果有多篇论文发表,共同主持人之列名及排序参酌其参予程度决定。

(三)其余作者排序由共同参与之研究人员依实际参与贡献程度协商后决定。

十、计划执行中如涉及人体试验或采集人体检体,主持人应依有关法令规定办理并检具受试验者或接受检体采集者同意书,受试(检)者如为限制行为能力或无行为能力人,则应取得其法定代理人之书面同意,并经执行机构核准,始得进行人体实验或采集检体。

实验过程应顾及人道并尊重受试(检)者个人权益与安全措施,如发生人体实验或采集检体之法律问题,均由主持人自负完全责任;如有动物实验,亦同意遵守有关法令暨本于爱护动物之态度进行;如有进行基因重组、具危害性微生物或病毒之实验,应遵守相关法令规定并确实做好安全防护措施。

十一、计划有关之执行期间、经费分配、动支核销、变更及延期等所有实质及程序之相关事宜,应依相关规定办理。

计划之研发成果及其智慧财产权归属由本院及各医学校院双方协议之,其申请专利、技术移转、著作授权及权益分配等相关事宜,由

本院依政府科学技术研究发展成果归属及运用办法办理。

十二、计划主持人对于计划内容及研究成果涉及专利或其它智慧财产权者,应保证绝无侵害他人权利、违反医药卫生规范及影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其因而造成本院或各医学校院之权利或名誉受损者,得依法主张权利或追究其法律责任,并得要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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