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证监函(1999)90号
重庆市国资局:
你局关于请求豁免要约收购重庆渝港钛白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渝钛白”)股票义务的报告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考虑到目前国家股、法人股不能上市流通,并且你局也声明了你局主要负责人和经办人在最近六个月内未买卖“渝钛白”上市流通股票等情况,同意豁免你局由于本次受让后累计持有“渝钛白”57.36%的股份而应履行《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 四十八 条规定的要约收购义务。
二、今后你局若增持“渝钛白”上市流通的股票,必须按现有规定对“渝钛白”所有股票持有人发出收购要约。
三、你局应会同香港中渝实业有限公司和“渝钛白”,按照《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本次股份转让的有关事项并办理相应手续。
你局应将上述第一、二项内容及本次股份转让的有关文件在我会指定的报刊上一并公布。在公布之前,本次转让所涉及的所有人员均不得买卖“渝钛白”上市流通股票,并负有保密和不进行内幕交易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