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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关于开展生物物种资源保护执法检查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1-20 生效日期: 2003-11-20
发布部门: 天津市
发布文号:
 
津政办发[2003]6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环保局《关于开展生物物种资源保护执法检查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关于开展生物物种资源保护执法检查的意见 
 
  根据国务院部门协调会议精神和国家环保总局办公厅《关于联合开展全国生物物种资源保护执法检查的通知》(环办[2003]87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生物物种资源保护执法检查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依据国家有关生物物种资源保护法律法规,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生物物种资源保护的政策,切实加强生物物种资源保护,改善城市的生态环境,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 
  按照国家环保总局的整体部署,通过开展生物物种资源保护执法检查行动,认真检查我市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一步加强我市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力度,严厉打击破坏生物物种资源的行为,确保我市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工作目标的实现。 
  三、工作内容 
  (一)检查现有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检查近几年来我市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6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1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种畜禽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37号)等生物物种资源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状况,总结执法成绩,找出存在问题并提出加强和完善立法及执行措施。具体内容包括执法机构设置情况、日常执法机制和执法方式、方法,年度执法检查情况,典型的违法案例、事例和存在问题及具体改进措施等。 
  (二)检查生物物种资源流失情况。 
  检查近几年来生物物种资源官方渠道中生物物种资源交换清单、次数、实例以及存在问题;重点检查有关部门确定的重点保护的生物物种资源交换情况。 
  检查近几年来农业、林业、中医药、教育等系统重点研究所、高等院校等相关主要单位涉及生物物种资源交换的对外合作项目的执行情况,及其研究人员生物物种资源带出带进情况和案例。 
  检查近几年来一些重点种苗、种畜禽、水产苗种、花卉、药材、野生动物等市场销售、种子(苗)和种畜禽进出口贸易、越境运输等方面的情况,包括违法活动和案例等。 
  (三)检查生物物种资源就地保护和生存环境受威胁的情况。 
  检查我市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近几年来生物物种资源的就地保护情况。 
  (四)检查生物物种资源移地保护设施建设和管理情况。 
  检查我市已建成的重点基因库、种子库、种质圃、活体保存库、种质资源库、品种资源圃、植物园(圃)、品种选育场、原良种场、繁殖场、动物园等各种移地保护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情况,检查生物物种资源数据库的维护、管理和信息共享情况。 
  四、工作安排 
  (一)自查阶段:2003年12月1日前,各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各自职责,对涉及本部门和专业领域的生物物种资源保护情况进行自查。 
  (二)联查阶段:2003年12月10日至12月20日,由市环保局牵头负责,组成各有关部门和专家参加的联合检查组,对典型生物物种资源保护情况进行联合检查。 
  (三)总结阶段:与联查阶段同时进行。2003年12月10日前,各有关部门按照要求写出自查报告(文字版和电子版),报送市环保局汇总。市环保局于2003年12月20日前,起草形成全市自查报告,报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报送国家环保总局中国履行《生物多样性公约》工作协调组办公室。 
  五、组织领导 
  生物物种资源保护执法检查工作涉及领域广、部门多,是一项系统工程。为了加强组织领导,建议成立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环保局、市教委、市科委、市农委、市商委、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市药监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水产局、市畜牧局、市园林局、市知识产权局、天津海关、天津动植物检疫局等有关部门的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天津市生物物种资源保护执法检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 
  市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项执法检查工作,立即组成有专家参加的本部门自查小组,主管负责同志要亲自组织,严格按照全市的工作方案确定的检查内容,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各自承担的任务。 
  各部门之间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坚决打击破坏生物物种资源的行为,杜绝生物物种可能流失的各种渠道。要积极采取各种宣传教育形式,切实加强生物物种资源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全社会的生物物种资源保护意识,形成保护生物物种资源的良好社会氛围。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二○○三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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