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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政府法规委员会办理国家赔偿审议案件注意事项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9-07 生效日期: 2005-09-07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94)北市法秘字第09431664300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九月七日台北市政府法规委员会(94)北市法秘字第09431664300号函订定发布全文9点

一、台北市政府(以下简称本府)法规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为提升国家赔偿审议案件之品质及国家赔偿案件处理之效能,特订定本注意事项。

二、本会承办人员对于应提报本府国家赔偿事件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赔会)审议之案件,应综合赔偿义务机关函送之调查意见及相关证据数据,并请求权人之请求书与函复之陈述意见及相关资料等,签拟意见提国赔会审议。

三、赔偿义务机关函复之处理意见,如发现其未副知请求权人者,应即通知赔偿义务机关补正程序。又其就全案之事实调查未详尽或函附之证件内容不完整,而影响案件之研判者,本会承办人应即通知该机关再行调查或补送相关文件资料,必要时得自行或会同调查之。

四、受理之国家赔偿案件如无法确定赔偿义务机关或于赔偿义务机关有争议时,应暂由第一次收文机关为主办赔偿义务机关,并即通知相关机关于20日内提供处理意见,再依各相关机关陈述之意见及提供之佐证数据,由本会承办人员汇整签具处理意见(包括权限争议或有无赔偿责任之意见等待审事项),提报国赔会审议。

五、请求权人如以同一原因事实,同时向本府数机关请求国家赔偿时,宜综合并案处理,并签报本会主任秘书以上主管指派本案之承办人员。

六、本会承办人员撰写国家赔偿审议案件时,应衡酌下列事项:

(一)注意其内容之完整及时效性

(二)针对案件争点之主张与有利、不利之事证及法令依据,并依据事实及证据作完整之叙明,避免遗漏。

(三)对于案件所涉及重大之疑义或重要争点,先予归纳及厘清并作成审议意见,同时应参考搜集所涉及之法令规定、行政规则、实务见解、法院判例或判决理由、学说理论及类似案件过去之处理先例,附具于审议书后供国赔会审议。

(四)作成之审议意见,如属案情简单者,宜认定应否负国家赔偿责任或应否行使求偿权,并作成初步结论。如案情复杂不易了解者,拟具之意见应分段分析,供国赔会审议。

七、提报本府国赔会审议之案件,应将当事人国家赔偿请求书及相关证据数据列为必要附件并编号,必要时得请赔偿义务机关将左证之照片、肇事现场图等数据,制作成计算机图片文件,以大屏幕画面显示,俾利于国赔会之研判。

八、国赔会审议时,有下列情形,应通知当事人到会说明。但显无理由者不在此限。

(一)被害人死亡或重大伤害案件。

(二)预估其请求合理赔偿金额在新台币100万元以上案件。

(三)案情复杂须当事人到会说明之案件。

(四)当事人申请到会说明之案件。

九、提报本府国赔会再审或行使求偿权之审议案件,应将原审议案件及相关证据数据列为附件,俾便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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