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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物价局关于调整五市城市污水处理费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9-15 生效日期: 2003-09-15
发布部门: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苏府办[2003]129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物价局制定的《关于调整五市城市污水处理费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三年九月十五日 
 
 
关于调整五市城市污水处理费的意见 
 
  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水价改革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 \[2003\]6 号)和省物价局、建设厅、发展计划委员会、环境保护厅《关于调整城市污水处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工 \[2003\]44 号、苏建城 \[2003\]25 号)的有关规定精神,决定调整我市所属五个县级市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并提出如下意见。 
  一、调整的水平 
  按照省政府及省有关部门的文件规定,五个县级市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由现行各地实际执行的水平,统一调整到与市区 1.15 元 / 吨的同等水平。但是考虑到与邻近地区县(市)水平的衔接,确有困难的可先调整到 1.00 元 / 吨。明年适当时候再调整到 1.15 元 / 吨。 
  由于污水处理费是随自来水销售而征收的,故在调整污水处理费时,同时相应调整自来水的销售价格。 
  二、使用自备水源,并将污水排入城市设施进行集中处理的单位,应按规定的标准向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交纳污水处理费。 
  三、污水处理费必须用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污水处理企业的运行,不得挪作他用。 
  四、为了尽可能地不增加对社会低收入者的生活费用开支,按照上级有关文件的规定精神,对领取了特困证书的职工家庭,应当给予适当的补贴。 
  五、五市城市污水处理费的调整从今年的 11 月 1 日抄见水量起执行。 
  县以下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及自来水价格的调整工作,可由各地政府及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本意见原则,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方案并组织实施。 
  这次污水处理费调整幅度较大,为了避免引起市场的不良反应,各地应采取积极措施,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以保证污水处理价格改革的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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