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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政部消防署及所属机关工作场所性骚扰防治措施申诉及惩戒处理要点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9-08 生效日期: 2005-09-08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消署督字第0941200088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九月八日内政部消防署消署督字第0941200088号函订定发布全文12点

一、本要点依两性工作平等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及工作场所性骚扰防治措施申诉及惩戒办法订定准则规定订定之。

二、本要点所称之性骚扰系指以明示或暗示具有性要求、性意味或性别歧视之语言、图画、影片、音乐或其它方式,对员工作为工作配置、报酬、考绩、升迁、降调、奖惩等之交换条件,侵犯或干扰其人格尊严、人身自由或影响其工作表现。

三、本要点适用于本署及所属机关员工相互间或员工与服务对象间发生之性骚扰事件。

四、为处理性骚扰申诉案件,本署应设性骚扰申诉评议委员会(以下简称性骚扰申评会)。性骚扰申评会置主任委员及副主任委员各一人,由署长就本署人员指定之,主任委员为会议主席;主任委员因故无法主持会议时,得由副主任委员代理之;副主任委员亦无法代理时,得指定委员代理之;另置委员五人至十一人,由署长聘请专家学者担任并就本署人员兼任之,委员应亲自出席,不得代理;另置执行秘书一人及兼职干事一人,由署长指定本署人员派兼之。前项委员人数,女性不得少于二分之一,男性不得少于三分之一。委员任期二年,均为无给职,因故出缺时,继任委员之任期至原任期届满之日止。性骚扰申评会开会时,应有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得开会,有出席委员过半数之同意方得决议,可否同数时,取决于主席。性骚扰申评会委员应按月轮值,以利申诉案件之受理。

五、发生性骚扰事件时,被害人本人或其代理人得以书面或言词,向性骚扰申评会提出申诉:

(一)申诉应检具申诉书,并载明下列事项,向性骚扰申评会提出:

1.申诉人姓名、服务单位及职称、住居所、联络电话、申诉日期。

2.有代理人者,应检附委任状,并载明其姓名、住居所、联络电话。

3.申诉之事实及内容。

4.可取得之相关事证或人证。

5.本人之签名或盖章。

(二)申诉人如以言词方式提出者,受理之委员应作成纪录,经向申诉人朗读或使阅览,确认其内容无误后,由其签名或盖章。

(三)申诉人或其代理人于案件评议期间得撤回申诉,其撤回方式应以书面为之,并于送达骚扰申评会后即予结案备查,且不得就同一事由再提出申诉。

六、性骚扰申评会评议程序如下:(作业流程如附表)

(一)接获性骚扰申诉案件,当月轮值委员应于五日内送请主任委员于七日内指派二人以上之委员,组成项目小组进行调查。

(二)项目小组调查过程应保护申诉者及被申诉者之隐私权,调查结束后,由小组委员将结果作成调查报告书,提性骚扰申评会审议。

(三)性骚扰申评会会议以不公开为原则。

(四)性骚扰申评会评议时,应通知申诉人、被申诉人,以便其申请到场说明;并得邀请申诉人、被申诉人、关系人、学者专家或相关人员列席说明。

(五)性骚扰申评会应对申诉案件做出成立或不成立之决议,评议成立时,并得作成惩处、命被申诉人以书面保证不得再有类似行为发生、或其它处理等之建议。评议结果应签陈署长核定后移请人事室依规定办理惩处或相关单位执行有关事项。

(六)评议决定应载明理由,以书面通知当事人。

(七)申诉案件应自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完成评议。必要时,得延长十五日,并应以书面通知当事人。

(八)性骚扰申评会于受理申诉案件期间,其委员有行政程序法第一章第四节回避之适用者,应依该法回避通知两造,如果加害人不服决议时可循行政程序处理。

七、申诉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应为不受理之决议:

(一)非本人之代理人而代本人提出申诉者。

(二)同一事由经申诉决议或已撤回后,再提起申诉者。

(三)无具体之事实内容或未具真实姓名、服务机关及住居所者。

八、参与调查、评议之人员应对申诉案件内容负保密责任,违反者,主任委员应立即终止其参与,并签陈署长依规定办理惩处;前述违反者如非本署及所属机关人员,得函请其服务机关(构)依规定办理惩处事宜。

九、性骚扰申评会建议当事人有辅导或医疗需要时,本署或所属机关得转介专业辅导或医疗机构。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性骚扰申评会得决议暂缓调查及评议:

(一)申诉人提出暂缓评议之请求。

(二)其它有暂缓调查及评议之必要者。

十一、本署应采取事后之追踪考核监督,确保性骚扰申评会所作决议之惩戒或处理措施有效执行,避免相同事件或有报复情事发生。

十二、非本署及所属机关之兼职委员及参与调查之专业人员撰写调查报告书,得支领撰稿费。出席会议时得支领出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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