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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高速公路管理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11-28 生效日期: 1997-11-28
发布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为保障高速公路的安全、畅通、完好,充分发挥高速公路的社会和经济效益,根据有关规定,现对高速公路管理通告如下: 
  一、凡进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驾乘人员以及在高速公路两侧控制区范围内从事各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通告。 
  二、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负责高速公路的养护、路政(含清理故障、事故拖车业务)、收费、通信监控和经营管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处理高速公路上的机动车辆违章及交通事故,并对涉及造成高速公路及其设施损坏的,应及时通知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协同处理或者移交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处理。 
  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现场勘查人员应迅速到现场勘查,完毕后,由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清理现场。 
  三、禁止行人、非机动车、履带式铁轮车、教练车、电瓶车、拖拉机、农用运输车、全挂牵引车、轮式专用机械以及设计最高时速低于70公里的机动车辆和未经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批准的超限车辆进入高速公路。 
  四、驶入高速公路的车辆必须按规定安装安全带,自觉遵守交通规则,按照交通标志示意行驶。禁止在高速公路上试车、倒车、逆行、掉头、违章穿越中央分隔带,禁止在高速公路上上下下旅客和装卸货物,不准向车外滴漏、散落、抛散物品。 
  五、禁止在高速公路行车道和超车道停车。车辆发生故障需要停车的,必须将车辆移入紧急停车带内;无法移入紧急停车带内的车,必须立即开启车辆示宽灯和尾灯,并及时通过路侧紧急电话报告。 
  六、因施工、交通事故以及不可抗拒的原因致使交通受阻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采取限制车速、调换车道、临时中断通行等交通管制措施,并以交通标志显示或者公告发布。确需关闭高速公路时,应当由交警部门和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共同公告。 
  七、高速公路及其设施受法律保护,未经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拆除、移动;不得在高速公路两侧设置非交通标志和广告。临时利用高速公路及其设施的,应经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按规定支付占用费;损坏高速公路及其设施的,应当按规定赔偿。 
  八、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站(所)由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置;收费标准由省交通厅会同省物委、省财政厅核定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驶入高速公路的车辆(军事车辆以及执行高速公路交通事故处理和巡逻任务的公安警车除外),必须按规定缴纳车辆通行费;车辆通行费的征收实行“入口取卡,出口交卡收费”的收费制式,无卡的按全程全额计征。 
  九、高速公路的服务区由高速公路管理机构专营和管理。 
  十、爱护高速公路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高速公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辖区人民群众的宣传教育,协助高速公路管理机构管好公路。 
  十一、对违反本通告者应依法予以处理。违法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十二、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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