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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公司企业法人对外投资比例问题的答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8-13 生效日期: 1998-08-13
发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工商企字(1998)第175号

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非公司企业法人对外投资比例的请示》(黔工商企字(98)第16号)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局意见,非公司企业法人对外投资比例按《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财务监督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累计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八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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