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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转发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关于做好外宾、华侨、港澳同胞的商品包装托运和邮寄工作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79-08-04 生效日期: 1979-08-04
发布部门: 商业部
发布文号: 国发(1979)166号
现将国务院国发(1979)166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精神与有关部门主动联系,尽快把包装托运业务开展起来。至于其他单位销售商品的包装托运问题,由友谊商店统一办理,还是由各销售单位直接办理,请省、市、自治区领导确定。贯彻情况望及时告知我部。
  关于托运和邮寄物品出境的具体规定和手续,按外贸部(79)贸关gft行字第305号文件(附后)执行。
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关于做好外宾、华侨、港澳同胞的商品包装托运和邮寄工作的意见
   国发(1979)166号
  国务院同意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关于做好外宾、华侨、港澳同胞的商品包装托运和邮寄工作的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开展对外供应商品的包装托运业务,是一项新的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应予以重视和支持,并认真办好。
  为了适应我国旅游事业的发展和对外交流的扩大,对来华旅游、访问、探亲的外宾、华侨、港澳同胞的商品供应和服务工作必须切实做好,还要积极开展对外包装托运和邮寄业务,使旅客买到的东西能够顺利运走。我们讨论研究的具体意见是:
  一、积极做好包装托运工作。大家认为,从长远考虑,全国成立一个包装托运公司很有必要。根据当前的实际情况,建议暂由商业部门友谊商店兼营这项业务。友谊商店除了办理自己出售商品的包装托运以外,还要承办其他单位委托的包装托运业务。这项业务包括:
  (一)代理向海关报关手续,当地有海关的,向当地海关报:当地没有海关的,向临近的海关报。
  (二)代办水、陆、空托运及邮寄业务,由交通、铁道、民航部门承运和邮递。
  (三)代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保险业务。友谊商店办理包装托运业务,可以收取一定的手续费。在人民币外汇券尚未使用以前,商店卖货要根据银行开出的外币兑换水单(单据)或旅游接待部门的证明,开具发货票,要注明“外汇购买”字样。所有对外供应商品的单位,都要十分注意把关,防止用人民币套购对外供应的商品。海关根据友谊商店开发的“免领许可证验放凭单”(文物商品还要凭文物部门鉴定的火漆印),放行出境。
  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考虑分别由供货单位直接办理对外包装托运业务,不经友谊商店统一承办。具体做法,由省、市、自治区研究确定。
  二、进一步搞好邮寄工作。小件商品可以按包裹形式交邮局递送,要努力把这方面工作搞好。要改变现在海关对邮包一律限值、限量、限重的规定,具体标准由海关管理局抓紧调查研究,会同邮电部重新拟订。除了对侨眷交寄的邮电,视同一般邮包,仍按人民币收费,继续实行限值、限量的规定以外,对于外宾、华侨、港澳同胞交寄的邮包,改按人民币外汇券收费,取消限值、限量的规定,国际邮政规定的限重标准,仍继续执行。
  邮局在办理对外邮包时,要注意检查是否有套汇情况。要认真核对供货单位开出的发货票或其他有关证明,在海关报税单上注明“外汇购买”字样,海关据以放行出境。
  三、开展包装托运工作,涉及物资、人员和基建投资等问题,要切实解决。
  (一)包装物料等物资,所需不多,统一由友谊商店向各地计委申请,纳入地方的物资供应计划,优先安排,保证供应。国内一时解决不了的某些紧缺品种,可以考虑用留成外汇向国内进口解决。
  (二)所需人力,根据业务开展的实际情况,由各地劳动部门调剂解决。
  (三)所需仓库、运输工具和基建投资,根据国发(1979)98号《国务院转发国家计委对于进一步办好友谊商店的若干意见》的规定,“请有关省、市、自治区计委纳入计划,统筹安排,加以解决”。当前,这项业务刚刚开展,建议尽量挖掘现有潜力,调剂解决。
  请各地革命委员会加强对这一工作的领导,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互相支持,把工作做好,以利于扩大对外政治影响,增加国家外汇收入,为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作出贡献。
  以上意见,如可行,请批转各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和国务院各部委研究执行。附件:
一九七九年六月十八日 外贸部关于转发国务院国发(1979)166号文件的通知
  现将《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关于做好外宾、华侨、港澳同胞的商品包装托运和邮寄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请注意以下问题:
  一、外国人、华侨、港澳同胞用外汇购买物品托运或邮寄出境,已超过了个人行李物品和邮递物品的范围。因此,对他们寄运出境的物品,只要是用外汇购买的,均不受“自用合理数量”和限值、限量的限制。
  二、对友谊商店托运出境的物品,海关凭友谊商店填报的《免领许可证验放凭单》(以下简称“凭单”)核放,对邮寄出境的物品,海关凭邮局注明“外汇购买”字样的出口报税单核放。
  三、对其他供货单位托运出境的物品,承运部门除应向海关填报上述“凭单”外,还应随“凭单”附送“外币兑换水单”或注明“外汇购买”字样的发票,海关凭以核放。
  四、对各供货单位报运出境的文物、古瓷、古书画等,还必须附送文物管理部门的鉴定证明或火漆印,方准运出。
  五、对以函购方式报运出境的物品,也按上述规定办理海关手续。
  六、凡不符合上述要求报运出境的物品,海关不予放行,同时联系有关单位解决。如发现有弄虚作假、逃避监管的情况,海关应进行追查处理。
  自本通知下达之日起,我部(74)贸关行字第90号通知,海关管理局(75)贸关行字第186号文第(十)项,即予作废。
一九七九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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