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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重大事故延期举行试务共同注意事项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0-18 生效日期: 2005-10-18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台技(二)字第0940132982C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月十八日教育部台技(二)字第0940132982C号令订定发布全文11点;并自九十四年十月十八日生效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七月二十八日行政院院台教字第0940031988号函备查

  一、教育部(以下简称本部)为因应于考试举行前或考试期间遭逢全国性或区域性之重大事故,以致全部考区或局部考区之全部科目或部分科目必须延期考试,特订定本注意事项。

  二、本注意事项所称重大事故,包括如下:

  (一)台风、地震、豪(大)雨或其它重大天然灾害。

  (二)法定传染病流行疫情或其它重大疫情。

  (三)空袭、火灾等其它重大事故。

  三、各级入学考试试务单位应邀集相关机关代表组成重大事故应变小组,于考试前或考试期间遇有下列重大事故时,因应处理相关事宜:

  (一)中央气象局发布陆上台风警报,并预测考试前十二小时内登陆,或考试期间将影响考试之进行。

  (二)考试期间任一通报作业权责机关或各机关、学校依行政院「天然灾害停止办公及上课作业办法」之规定宣布停止办公或上课。

  (三)经卫生主管机关发布传染病流行疫情,并公告于考试期间限制或禁止上课、集会、宴会或其它团体活动。

  (四)因空袭、火灾等其它重大事故,致无法如期举行考试。

  (五)考区发生各种重大灾害、疫情或事故,致明显影响正常考试之进行。

  四、重大事故应变小组对延期考试所为之决定,应实时通报各相关单位,且各入学考试试务单位应即配合执行。

  五、延期考试之决定,至迟应于考试三小时前对外公布,并实时发布新闻稿及通知媒体播报。

  六、延期考试应重新公告有关考生重要权益之事项,包括考试对象、考试日程表及试场地点等,并同步提供电话语音及计算机网络之查询。

  七、延期考试发生考试场地洽借、试务人员不足等困难时,应即报请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协助处理之。

  八、因延期考试致影响考生权益,应由各招生委员会研拟处理措施,报各该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核处。

  九、延期考试所增加之费用,以编列之试务经费支应。但因非试务事项增加之经费,得另报请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或相关单位项目补助之。

  十、本注意事项未规定者,各级入学考试试务单位得另订补充规定,报请各该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核定后实施。

  十一、其它各类试务工作之办理,准用本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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