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关于宾馆附设门市部对旅客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12-02 生效日期: 1997-12-02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函[1997]648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宾馆附设门市部对旅客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湘国税函[1997]24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1996年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饮食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02号)规定:饮食店、餐馆(厅)、酒店(家)、宾馆、饭店等附设门市部、外卖点对外销售的货物征收增值税。所谓对外销售货物是指饮食店、餐馆(厅)、酒店(家)、宾馆、饭店等单位附设门市部、外卖点销售的一切货物。对其销售的货物,无论是销售给旅客,还是其他单位和个人,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 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 条关于兼营行为的征税规定征收增值税。
  因此,你省新化县委接待处所属宾馆门市部销售的货物,不论其销售对象,均应当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
1997.12.02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3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