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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利用音像制品发布烟草广告有关问题的答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11-19 生效日期: 1998-11-19
发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利用音像制品发布烟草广告的请示》(工商广字(1998)31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卡拉OK带、VCD光盘和录像带等音像制品的播放场所,主要是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其它公共娱乐场所、家庭等。
  1、利用上述媒体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发布烟草广告,属于《广告法》第 十八条第二款禁止的范围。

  2、其它公共娱乐场所、家庭等虽不是《广告法》禁止发布烟草广告的场所,但与青少年关系密切。如播放含有烟草广告内容的上述音像制品,对青少年影响极大,与《广告法》中有关烟草广告法律条款的立法宗旨相悖。》中有关烟草广告法》中有关烟草广告法律条款的立法宗旨相悖。律条款的立法宗旨相悖。
  根据《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  条的规定,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对于利用卡拉OK带、VCD光盘和录像带等音像制品发布烟草广告,应不予批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1998.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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