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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的退(免)税凭证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7-09-26 生效日期: 1997-09-26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函[1997]538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的退(免)税凭证税务处理问题的请示》(豫国税发(1997)25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销售收入实现后,必须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提供各项法定的退(免)税凭证,否则应就上述销售收入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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