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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物资体制改革的方案》(国发(1988)27号),能源部(石油)等18个部门的物资供应业务及机构暂不并入物资部,实行双重领导,以主管部为主。这些部门的供应机构是各部门物资流通的主渠道,也是全国物资流通主渠道的重要组成部分。物资部各部门要尽一切可能支持和帮助这些部门搞好物资供应工作。为进一步做好上述部门物资供应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研究和实施搞活物资流通、深化物资体制改革的政策措施,更好地为各部门的生产建设服务,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指令性计划物资供应的组织与协调
物资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国民经济发展规划、计划,会同国家计委尽可能安排好指令性计划物资的分配,加强指令性计划分配物资订货和执行合同过程中的协调工作,切实帮助供应机构组织好重要生产资料和专用物资的供应,满足所在部门重点企业和重点建设项目的需要,满足国防军工和重点科研项目的需要。各供应机构应将有关计划安排和执行情况的资料抄报物资部综合计划司或国防军工司。对存在的突出问题,物资部有关部门要努力解决。
二、关于计划外物资的调剂串换和市场开发工作
为搞好各部生产建设的物资供应,物资部要创造条件,采取多种方法和渠道,组织各供应机构之间、供应机构与物资部各公司之间、以及供应机构与省市地方物资企业之间积极开展计划外物资的调剂串换工作。物资部组织的一些物资调剂交易会、协作会,应吸收各供应机构参加。物资部各公司在开发计划外资源方面,也应本着自愿、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积极吸收各供应机构参加。
三、关于加强对执行物资行业方针、政策的指导
物资部在拟定物资管理方针、政策、法规和体制改革方案时,应听取供应机构的意见。对部属公司和地方物资企业所制定的有关发展物资流通产业、开拓有计划的生产资料市场的政策(如计划外物资串换的规定、发展经济联合的规定等),也适用于各部门的供应机构,如何实施由主管部决定。
物资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物资部颁发的《全国性公司经营重点生产资料审批办法》做好经营资格和经营范围的审批工作。
此项工作由物资部体制法规司会同有关司共同执行。
四、关于企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
实行主管部和物资部双重领导以主管部为主的物资供应机构(公司),应根据主管部与物资部的中长期发展规划编制本系统的发展规划,并纳入主管部的中长期规划之中,与部门生产建设规划协调一致。其规划方案送主管部审定的同时,抄报物资部综合计划司备案。
五、关于搞好物资企业的内部管理
供应机构在推行经理负责制和各种形式的经济责任制、以及企业上等级和会计达标升级等工作时,物资部供应管理司、体制法规司、财务基建司等要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帮助,提供物资行业的有关标准和规定。物资部直属公司在强化企业管理方面的有关规章制度的文件和规定,请供应机构参照执行。物资部对企业各类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的计划、教材、各供应公司可参照执行,也可参加部属公司共同组织的培训活动。
六、关于统计工作
物资部要加强对供应机构统计工作的指导和管理,逐步使经营情况统计(主要是物资购、销、存统计和财务综合指标统计)适应物资行业管理的需要。供应机构应暂按国家统计局和财政部的现行制度向物资部统计办公室和财务基建司抄报业务统计资料和财务会计报表、以及汇总分析资料,并开展定期的经济活动分析。
七、关于加强与供应机构的工作联系
(一)物资部每年主持召开一次主管部门的主管副部长会议,了解物资供应情况及存在问题,介绍物资形势、任务、方针和政策,并提出相应要求;每年召开一次供应机构经理座谈会,重点听取各部门对物资工作的意见,研究改进办法和措施;邀请供应机构参加物资部召开的有关业务会议,物资部也将派人参加供应机构的工作会议。
(二)物资部在向各部门和直属公司发文时,视情况加发供应机构,另将以下部内文件发供应机构参阅:
1、《调查、研究、建议》
2、《物资研究资料》
3、《动态要闻》
4、《物资统计信息》
5、《市场与价格》
6、《公司动态》
7、《财务基建情况反映》等
各供应机构也请将报主管部门的有关文件、简报、统计资料、工作总结、典型经验材料等抄送物资部有关部门。
(三)加强与物资部直属公司的联系
供应机构可从经营管理等方面加强与物资部直属公司的联系,互通信息、交流经验、共同发展经营网点、联合开展优质服务竞赛活动、以及兴办联营企业等,共同为国家重点生产建设搞好物资供应和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