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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从业人员行为守则(试行)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3-01 生效日期: 1999-03-01
发布部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为提高证券从业人员的自律意识、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行业的商业信誉,促进证券市场的稳健发展,制定证券从业人员执业操守“十六字”,及行为准则“八要十不准”,供证券从业人员严格自律,自觉遵守。   证券从业人员执业操守(十六字)
  遵纪守法勤勉尽责
  廉洁自律文明服务
  证券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八要十不准)
  八要:
  1、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证券市场有关规章制度;
  2、要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3、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4、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准确执行客户有效指令,保守客户秘密;
  5、要热情诚恳,文明礼貌,树立“客户至上”的职业道德风尚;
  6、要服从管理,规范服务,忠于职守,维持证券交易中的正常秩序;
  7、要团结同事,协调合作,妥善处理业务活动中出现的各种矛盾;
  8、要珍惜证券业职业荣誉,自觉维护本行业及本单位的声誉。
  十不准:
  1、不准向客户提供虚假及不负责任的信息,以诱导客户买卖证券;
  2、不准与客户、发行公司或相关人员约定获取不正当利益;
  3、不准为自己或亲属买卖股票;
  4、不准对客户的交易记录擅作更改;
  5、不准挪用客户的证券或资金、利用客户的名义或帐户买卖证券;
  6、不准向他人泄露客户的委托事项及有关交易情况;
  7、不准接受客户的买卖证券的全权委托;
  8、不准为客户透支;
  9、不准因本人或本单位的利益而影响或试图影响客衣的交易行为;
  10、不准有任何操纵市场行为。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999.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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