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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对旅客携带入境食品管理的公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2-17 生效日期: 2006-02-17
发布部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近期,国家质检总局根据有关举报线索,对部分口岸旅客携带食品问题进行了调查,发现存在一些旅客每日多次出入口岸、携带食品入境销售的现象,携带泰国产“红牛”饮料入境销售的情况尤为严重。
  为保障进口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决定加强对入境旅客携带食品的管理,现公告如下:
  一、经常进出境的边境居民、短期旅客,其随身携带食品以旅途必须应用为限,每日每种限1箱。超出限量的,将视为贸易行为,须向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检验检疫,并按照有关规定查验中文标签,收取相应检验检疫费,检验合格后方准入境。

  二、各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提醒入境旅客,禁止违法携带食品入境,并加强口岸查验工作。

  三、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要与当地工商部门密切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禁止销售未经检验检疫和无合格中文标签的进口食品。
二〇〇六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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