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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配股申报材料收悉。根据福建省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配股初审意见的报告》(闽证监[1998]88号)及《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99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向全体股东配售19,742,400股普通股。其中向国家股股东配售1,927,800股,向法人股股东配售6,712,200股,向内部职工股股东配售572,400股,向社会公众股股东配售10,530,000股。
二、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报送我会的《配股说明书》中的方案进行配股,并在1999年4月20日之前完成所有配股工作。
三、你公司向国家股股东和法人股股东配售的股票,在国家有关规定公布之前,暂不上市流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