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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物资企业经营中若干政策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9-07-18 生效日期: 1989-07-18
发布部门: 物资部
发布文号:
为了正确贯彻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的方针,针对前一阶段物资企业在经营中遇到的几个突出的政策界限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合法经营与非法经营的界限
  物资企业在经营中,要自觉地规范自己的经营行为,端正经营方向,维护生产资料市场交易秩序。
  (一)不超越营业执照中规定的经营范围。但县和县以上政府在其职权内临时交办的经营范围以外的购销任务除外。
  (二)不与没有合法生产、经营资格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购销关系,也不为其提供资金、帐号和场地等。
  (三)在经营活动中,不行贿、受贿、欺骗,不采用其它非法手段。
  同以上内容相违背的,视为非法经营。
  二、正常流通与非法倒卖的界限
  物资企业应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开展物资购销活动;以最快的流通速度、最少的费用、适时供应到用户。
  (一)同一物资企业内部的各业务单位之间不能转卖。
  (二)同一物资主管部门所属的同级物资企业之间可以介绍或代理,不能转卖。
  (三)不同地区、不同层次的物资企业(包括联营单位)和其它生产、经营企业之间,可以进行物资购销,但同一批物资不能售出后又购进来加价转卖。
  同上述内容相违背的,视为非法倒卖。
  三、合法盈利与非法牟利的界限
  凡执行国家价格政策规定和收费标准的,视为合法盈利。
  (一)指令性计划分配物资执行各级物价主管部门、物资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和收费标准。特殊情况,需要变更价格和收费标准的,要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二)计划外物资,凡国家规定了最高限价、浮动价和收费标准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最高限价、浮动价和收费标准的,仍按1985年国家物价局和国家物资局的规定随行就市,允许低价高走、高价高走和高价低走、低价低走。
  (三)在经营活动中,允许物资企业有赔有赚,以盈补亏。凡当地政规定了物资企业利润率标准的地区、按综合平均利润率检查,年终统一算帐。
  同上述规定相违背的,以及弄虚作假,巧立名目等取得的收入,为非法收入或非法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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