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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烟台东方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1-21 生效日期: 1999-01-21
发布部门: 证监会
发布文号:
东方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配股申报材料收悉。根据山东省证券管理办公室《关于上报烟台东方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1998年度配股申报材料的报告》(鲁证管字[1998]113号)及《烟台东方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1998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向全体股东配售40980000股普通股。其中向国家股股东配售13200000股,向国有法人股股东配售900000股,向内部职工股股东配售16604810股,向社会公众股股东配售10275190股。
  二、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报送我会的《配股说明书》中的方案进行配股,并在1999年4月15日之前完成所有配股工作。
  三、你公司向国家股股东及法人股股东配售的股票,在国家有关规定公布之前,暂不上市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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