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航天工业国家级节能企业升级(定级)办法(试行)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1-08-03 生效日期: 1991-08-03
发布部门: 航空航天部
发布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航天工业部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空间和外大气层委员会(以下简称“双方”),根据两国政府一九七六年五月签订的科技合作协定的精神,为了进一步推动和发展两国人民的友谊和双方加强在空间科学、空间技术,及其和平应用方面的交流与合作,造福于两国人民,兹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双方本着友好合作和平等互利的原则,依据各自国家的法律法规,促进在和平利用和探索空间方面的经济技术合作和交流。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双方合作的内容包括:
  1.设计、研制和制造各种卫星,包括科学试验卫星、遥感卫星和通信卫星,及其应用和有关设施和设备;
  2.各种卫星的发射服务,卫星搭载服务和测控服务;
  3.空间技术的应用,如遥感技术,探空火箭,微重力试验及设计和研制用于微重力试验的有效载荷回收系统;
  4.双方感兴趣的其他和平利用空间方面的项目;
  5.在空间科学和技术方面的人员培训,共同举行学术讨论会、科技资料和技术人员的交流等。

    第三条  
  双方每个合作项目的内容、方式及财务等事宜由双方有关机构签订合同或协议,经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  
  双方各自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本协议,并可设立联合工作组,每年讨论本协议的合作项目的执行情况,互访时的费用原则上自理。

    第五条  
  双方同意,合作项目所取得的科学技术成果和信息,双方共享,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转让和泄露。

    第六条  
  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

    第七条  
  在本协议有效期满之前六个月,如任何一方未通过外交途径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议,则本协议将延长三年。

    第八条  
  本协议的终止,将不影响尚未结束的合作项目的执行。
  本协议于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九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
航空航天工业部         空间和外大气层委员会
代 表             代 表
刘纪原             西卡达·扎曼
(签字)            (签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航天工业部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空间和外大气层委员会(以下简称“双方”),根据两国政府一九七六年五月签订的科技合作协定的精神,为了进一步推动和发展两国人民的友谊和双方加强在空间科学、空间技术,及其和平应用方面的交流与合作,造福于两国人民,兹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双方本着友好合作和平等互利的原则,依据各自国家的法律法规,促进在和平利用和探索空间方面的经济技术合作和交流。

    第二条  
  双方合作的内容包括:
  1.设计、研制和制造各种卫星,包括科学试验卫星、遥感卫星和通信卫星,及其应用和有关设施和设备;
  2.各种卫星的发射服务,卫星搭载服务和测控服务;
  3.空间技术的应用,如遥感技术,探空火箭,微重力试验及设计和研制用于微重力试验的有效载荷回收系统;
  4.双方感兴趣的其他和平利用空间方面的项目;
  5.在空间科学和技术方面的人员培训,共同举行学术讨论会、科技资料和技术人员的交流等。

    第三条  
  双方每个合作项目的内容、方式及财务等事宜由双方有关机构签订合同或协议,经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  
  双方各自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本协议,并可设立联合工作组,每年讨论本协议的合作项目的执行情况,互访时的费用原则上自理。

    第五条  
  双方同意,合作项目所取得的科学技术成果和信息,双方共享,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转让和泄露。

    第六条  
  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

    第七条  
  在本协议有效期满之前六个月,如任何一方未通过外交途径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议,则本协议将延长三年。

    第八条  
  本协议的终止,将不影响尚未结束的合作项目的执行。
  本协议于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九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
航空航天工业部         空间和外大气层委员会
代 表             代 表
刘纪原             西卡达·扎曼
(签字)            (签字)

    第一条 为了加强节管理,降低能源消耗,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根据国务院《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国发[1986]4号)、《关于加强工业企业管理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86]71号)、《企业节约能源管理升级(定级)规定》(计资源[1991]216号)和一九九0年十二月国务院第六次节能办公会议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航天工业所属企业。

    第三条 航天工业国家级节能企业分为国家能特级企业、国家节能一级企业和国家节能二级企业。

    第四条 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年生产综合耗能一千吨标煤以上,符合本规定有关条款的企业均可申报国家级节能企业。

    第五条 申报国家级节能企业的基本条件  
 国家二级节能企业:
  (一)建立了节能保证体系,有健全的节能组织机构和完善的能源管理制度,认真实行节奖超罚,全面完成上级下达的节能计划。
  (二)定额管理的覆盖面达到企业年生产综合能耗的80%以上,并分解到车间、班组。炉窑、站房和其它主要设备按国家和专业标准进行考核。
  (三)有健全的能源原始记录、台账,按规定向主管部门报送能源统计报表。
  (四)计量工作达到国家二级以上计量单位水平,并取得了计量部门颁发的二级以上计量合格证。能源计量仪表运行正常。
  (五)企业完成了企业能量平衡或主要耗能设备能量平衡工作,并取得合格证。
  (六)制定了企业中期节能规划和年度计划,节能技改资金要占企业折旧基金的15%以上,国家公布的淘汰设备底数清,有改造、更新计划。
  (七)以七十年代引进的外国技术设备为主的企业,只有耗能水平达到或低于引进设备设计值时,才能申报国家级节能企业。
  国家一级节能企业:
  国家一级节能企业除达到国家二级节能企业的要求外,还必须做到:
  (一)实行了能源科学化、标准化、程序化管理,全厂动力站房能源系统实现了计算机辅助管理,主要耗能设备用微机监视控制。
  (二)企业动力管网泄漏点达到0.2%以下,能源综合计量检测率达到95%以上。
  (三)能耗定额考核的覆盖面达到企业年生产综合耗能量的85%以上。
  (四)企业各主要耗能部门、车间及主要耗能设备实行能源经济承包责任制,并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第六条 航天工业企业节能升级(定级)审定的依据:
  (一)航天(1991)0991号 《航天工业单位产品能耗计算办法》(试行)。
  (二)天字(1991)053号《航天工业炉窑及站房能耗分等》(试行)。
  (三)《航天工业企业节约能源管理升级(定级)检查评分规定》(见附件一)。
  (四)各种产品归口行业耗能分等指标。
  (六)部颁《中华人民共和国航天工业国家级企业等级标准》。

    第七条 考核办法:
   (一)凡主要产品的年耗能量占企业年生产综合耗能量70%以上的企业,用单位产品可比综合耗能指标考核。
  航天产品(包括无归口行业的民品),其单位产品可比综合能耗指标按部颁定额考核,计算办法按航天(1991)0991号《航天工业单位产品综合耗能计算办法》执行。有归口行业的产品,其单位产品可比综合能耗指标及计算办法均按归口行业的规定执行。
  被考核产品的年耗能量必须达到企业年生产综合耗能量的70%以上。同时企业主要炉窑、站房及主要耗能设备无等外级。
  (二)由于产品种类比较多,不能用单位产品可比综合能耗考核的企业,可用《航天工业炉窑及站房能耗分等》指标考核。
  被考核炉窑及站房年耗能量之和要占企业年生产综合耗能量的75%以上。如不足75%可用其它设备的耗能量补足到75%以上。补充部分的考核办法是:考核年度能耗水平要比上年度能耗水平下降3%即为合格。
  企业生产过程中使用的主要炉窑、站房及设备,按其耗能多少的顺序排列,其80%的台数必须达到申报的等级。
  (三)企业节能管理基础工作按《航天工业企业节约能源管理升级(定级)检查评分规定》一级企业九十分以上,二级企业八十五分以上。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不能申报国家级节能企业。
  (一)企业因违反《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或因浪费能源、节能监测不合格等原因受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部通报批评者。
  (二)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继续生产国家规定淘汰的费能设备和产品。

    关联法规    

    第九条 国家级节能企业的考评、审定工作,应在国家级企业升级考评、审定前单独进行,条件成熟的也可同时进行。但节能升级必须单独申报、单独填写有关材料进行考评。已获得国家级节能企业称号的企业,在申报对应等级国家级企业考评时,能源部分免于考评。
  国家级节能企业应从省级节能企业开始逐级晋升。同一申报年度内只能晋升一个等级。

    第十条 经自检达到国家级节能企业标准和条件的企业,均可于每年的三月二十日前向部能源主管部门提出升级书面申请。并同时向部地区评审组报送《国家级节能企业申报表》、达标计算表、自检评分数和工作总结各一份。

    第十一条 各评审组最迟于五月十五日前评审完毕。企业于五月三十一日前将经评审组填写好意见的全部材料,并多加一份报批表一并报部审批。

    第十二条 部直属企业向评审组报送的材料,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经委(计委、计经委)填写推荐意见。

    第十三条 院、局、基地所属企业向评审组报送的材料,须经院、局、基地提出初步意见,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经委(计委、计经委)填写推荐意见。

    第十四条 国家一级节能企业由部组织评审,二级节能企业可由部委托地区评审组或院、局、基地评审组进行考评。审定工作每年六月三十日以前全部结束。

    第十五条 国家一级节能企业实行预考评办法。预考评合格的单位,将申报材料和考评意见报部备案,次年进行复查,乃达到一级节能企业水平,将复查材料报部,颁发证书。

    第十六条 企业节能升级合格证有效期为三年。三年后企业重新申报考评。

    第十七条 国家一、二级节能企业每年进行复查,复查结果报部备案。经复查不合格的企业或有违反本办法第 条规定者,可给予六个月整改期。到期乃不合格者经部能源主管部门核准降低其等级或取消其节能企业等级称号。

    第十八条 国家节约能源特级企业由国家计委颁发证书;国家一、二级节能企业由部颁发证书。获国家节能等级称号的企业,国家计委予以公布表彰。

    第十九条 获得国家级节能企业称号的单位,可按国家计委计资源(1991)216号文件和所在地方有关规定,提取一次性奖金,奖励对节能工作有贡献的人员。按规定对国家级节能企业所需的能源,要优先给予供应,节能技术改造贷款可优先给予安排。

    第二十条 凡无部颁能耗定额和归口行业能耗定额的设备、工序(如机械加工、装配等工序),企业可按工时制定能耗定额进行考核。

    第二十一条 企业进行能耗指标达标计算时,必须有考核年度的全年原始记录;能耗指标以上年度实际能耗水平为基数相比较的设备,须有上年度全年的原始记录。原始记录要以计量仪表计量为准。

    第二十二条 按炉窑站房能耗分等标准考核的企业,炼钢电弧炉因年耗能量较小可不列入考核之内,但不准是等外炉。

    第二十三条 进行企业综合性能耗计算时,应遵守能量守恒定律,避免重复计算。各耗能系统的划分和计算应按部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四条 对于在节能升级(定级)中弄虚作假的企业,一经发现即取消其申报资格或已取得的等级称号,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于年综合能耗不到一千吨标煤的企业原则上不开展节能升级(定级)工作。但对国家部的有关节能的各项规定、标准等仍要认真贯彻执行,做好节约能源管理工作,降低能源消耗。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原部发(1987)航技字第0393号和(1987)航技字第0964号文即行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航空航天工业部。
      
航空航天部(已变更)
1991.08.03
关于印发《企业节约能源管理升级(定级)规定》的通知
(91)216号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委、计委(计经委)、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开展企业节约能源管理升级(定级)(以下简称企业节能升级)工作是“七五”期间企业抓管理、上水平、降消耗、增效益的一个重要措施。自原国家经委发布《企业节约能源管理升级(定级)暂行规定》(经能[1987]51号)以来,企业节能升级工作在全国深入开展,目前已分三批公布了国家一、二级节能企业3615个,其中一级企业437个,为进一步推进企业节能工作,在总结执行经能[1987]51号文经验的基础上,我委在征求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重新制定了《企业节约能源管理升级(定级)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原国家经委经能[1987]51号文即行废止。
  节能降耗是企业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途径,企业节能升级工作应成为促进企业实现节能降耗目标的重要手段。“八五”期间我们要更深入细致地做好这项工作。希望各地区、各部门按照1990年12月国务院第六次节能办公会议的要求,努力做好协调工作,尽快修定、完善本地区、本部门有关企业节能升级文件和能耗指标、标准和计算办法,作为本规定的配套文件和办法予以实施。
国家计委计资源
1991年3月2日
企业节约能源管理升级(定级)规定
 一、总则
  (一)节约能源是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的重要途径。根据国务院《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国发[1986]4号)、《关于加强工业企业管理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86]71号)和1990年12月国务院第六次节能办公会议文件的精神,为促进企业节能工作全面、深入地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二)企业节约能源管理升级(定级)分为四级,即:“国家节约能源特级企业”、“国家节约能源一级企业”,“国家节约能源二级企业”和“省级节约能源企业”,统称“节能等级企业”。
 二、升级(定级)范围
  (三)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年综合能耗在2000吨标准煤以上,并符合本规定有关条款的企业,均可申报节能等级企业。根据行业特殊情况需要扩大或缩小能耗范围的,应报国家计委核准。
  “省级节约能源企业”的能耗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自行确定。
  (四)企业(集团)公司其所属的二级生产企业中,70%以上已定为节能等级企业,这些节能等级企业的总能耗又占企业(集团)公司总能耗的70%以上,企业(集团)公司也可申报节能等级企业。
  (五)符合本规定有关条款的中外合资企业也可申报节能等级企业。
  (六)兼并企业允许以兼并前为单位申报,被兼并部分暂不考核。自兼并后的第三年起(含兼并年度)实行整体考核。
  被兼并企业在兼并前获得的节能等级企业称号,自兼并之日起即行终止。
 三、升级(定级)条件
  (七)申报国家节能等级企业,并考核指标必须达到由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的考核标准,省级节能企业的考核指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确定;计划单列市的省级节能企业的考核指标依照所在省、自治区制定的考核标准制定;考核产品的综合能耗应占企业总能耗的70%以上。
  (八)对企业申报节能等级企业的工作要求:
  1、必须有明确的节能管理机构(或专职人员)和健全的管理制度;
  2、实行能耗定额管理,严格实行节奖超罚;
  3、能源消耗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健全,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能耗统计报表;
  4、国家级节约能源企业要有计量部门颁发的二级以上计量合格证,省级节约能源企业要有三级以上计量合格证;
  5、有中期节能技术改造计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有一定比例的更新改造资金用于节能技术改造;
  6、完成企业能量平衡或主管部门所要求的主要耗能设备的热能测试工作;
  7、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生产计划、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和节能计划。
  (九)对主要耗能设备系由国外引进的企业,其产品单耗或其他可比能耗只有达到合同保证值时才可申报节能升级。
  (十)企业因违反《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或因浪费能源、节能监测不合格等原因,受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国务院主管部门通报,不得申报当年的节能升级。
  (十一)在考核年度和申报期间,主要耗能设备的操作者和管理人员因违反规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不得申报当年的节能升级。
  (十二)继续生产国家规定淘汰的费能设备和产品,不得申报节能升级。
  (十三)关于能耗的国际和国内先进指标,由国务院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提出,国家计委组织协调认定;省级先进水平指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委(计委、计经委)负责组织认定。凡提不出行业某一等级能耗指标的,该行业的企业暂不能申报该等级的节能升级。
  (十四)对主要耗能设备或主要耗能工艺实行晋等升级的行业,企业主管部门应将其作为企业节能升级的主要内容之一。节能等级企业其主要耗能设备或工序能耗水平不得有等外级。
 四、升级(定级)审批程序
  (十五)企业节能升级应从“省级节约能源企业”开始,必须逐级晋升,一次只能晋升一个等级。
  (十六)企业节能升级由企业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
  1.“企业节约能源管理升级(定级)报批表”;
  2.能源基础管理工作和消耗指标的达标计算;
  3.节能工作汇报材料。
  (十七)“省级节约能源企业”由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委(计委、计经委)按隶属关系审批。国家一、二级节能企业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行业厅局在征得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委(计委、计经委)节能主管部门同意后上报,行业节能主管部门审批,国家计委备案。必要时,由国家计委会同(或委托)有关部门对已获得节能等级企业称号的单位进行复核或抽查。
  “国家节约能源特级企业”由国家计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批准。
  (十八)对国务院主管部门直属企业的节能升级工作,地方行业厅局要在征求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节能主管部门的同意后方可上报审批。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节能主管部门和负责节能升级的主管部、局、总公司发生意见分歧不能统一时,由国家计委予以裁定。
 五、奖励
  (十九)“国家节约能源特级企业”由国家计委颁发证书,其余节能等级企业由审批部门颁发证书。获国家节能等级称号的企业,国家计委予以公布表彰。
  (二十)获节能等级称号的企业,可根据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国家经委《国营工业、交通企业原材料、燃料节约奖试行办法》([86]财工字第17号)和财政部、国家经委《关于提高工交企业经济效益,狠抓扭亏增盈工作的意见》([86]财工字第433号)的精神,按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委(计委、计经委)主管部门核定的能耗定额提取节约奖。
  (二十一)地区或部门可按《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精神,根据本地区(部门)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地区(部门)的奖励办法,对获得各级节能等级称号的企业,予以奖励(如对获得节能等级称号的企业发给一次性奖金,奖给对节能有贡献的人员等)。
  (二十二)地区或行业主管部门对获得节能等级称号的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优惠供应能源和优先安排所需节能技术改造资金。
  (二十三)节能等级企业称号有效期为三年。届时企业需重新申报定级;如不重新申报,其称号和享受的优惠待遇自然终止。
  (二十四)各主管部门应建立起来切实可行的复查制度。获得节能等级称号的企业,如发生能源管理工作明显下降、能耗指标超标等情况,行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节能主管部门要及时发出警告,限期扭转。企业在限期内还未扭转者,由审批部门核准,予以降级或撤销称号,其优惠奖励待遇同时降级或取消。
 六 附则
  (二十五)企业节能升级每年办理一次,在七月底前报送国家计委备案。
  (二十六)计划单列市的企业节能升级名单由所在省经委(计委、计经委)统一公布和归口汇总,不单独向国家办理备案或申报手续。
  (二十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委(计委、计经委)可根据本规定原则制定省级节能等级企业升级(定级)的实施细则。
  (二十八)军队所属企业可参照本《规定》开展企业节能升级工作。
  (二十九)本规定解释权属国家计委。某些地区或部门由于特殊情况不宜实施个别条款的,应报国家计委审定。
  (三十)本规定自办法颁布之日起生效。

关联法规        

    
附:一、企业节约能源管理升级(定级)报批表(略)
   二、关于行业制定先进能耗指标的说明(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59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