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关于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9-01 生效日期: 1997-09-01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征税问题的请示》(深地税发(1997)356号)收悉。关于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是否征收营业税的问题,现批复如下:   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的有关规定,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投资入股,与投资方不共同承担风险,收取固定利润的行为,应区别以下两种情况征收营业税:以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的,属于将场地、房屋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以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商誉等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的,属于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的行为,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64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