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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请求界定湖南正达新产业开发公司经济性质的请示》的答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9-29 生效日期: 1997-09-29
发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请求界定湖南正达新产业开发公司经济性质的请示》(湘工商企字(1997)14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企业的经济性质,应由该企业原登记主管机关依法重新核定。

  二、经审查,申请开业登记时提交的申请文件真实、有效,但当事人没有依法履行义务的,应当责令有关当事人限期履行义务,并依企业登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有关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义务的,应重新核定企业的登记注册事项。对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应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三、经审查,申请开业登记时提交的申请文件为虚假,出资人没有出资,企业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应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不必再对企业的经济性质进行核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1997.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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