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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工业部标准化工作管理条例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6-11-30 生效日期: 1986-12-05
发布部门: 航空工业部
发布文号: 航技(1986)107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标准化工作的管理和标准实施的监督,建立完整的现代化技术标准化体系和标准化工作管理体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和《军用标准化管理办法》,特制订本条例。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标准化是组织现代航空生产,实现横向联合技术配套,发展现代科学研究的重要技术基础,推行标准化是国家的一项重要技术经济政策和技术立法工作。
  在航空工业全面推行标准化,是获得高水平,高可靠性的航空产品,坚持航空产品质量第一方针,取得经济效益的有效途径,对满足使用要求,加速军用航空和民用航空的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第三条 技术标准(包括规范及手册,以下简称标准)是从事航空产品设计、生产使用、科学管理、商品流通、技术引进和出口、对外贸易共同遵守的技术依据。所有航空产品的性能和质量、安全可靠性、系列参数,通用零部件、原材料、工艺和装备、测试设备、试验方法、软件与程序技术管理等,应当统一的技术要求,都必须制订相应的标准,并实施。
  技术指导性文件是一种属于标准化范畴的技术文件,可根据具体情况制订和实施。

第二章 标准的分级

    第四条 根据国家规定,标准分为国家标准(包括国家军用标准,以下同)、部标准(专业)和企业标准(包括事业单位和公司的标准)。部标准和企业标准不得与国家标准相抵触,企业标准不得与部标准相抵触。
  国家标准--是指对全国经济、技术发展有重大意义而必须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标准。
  部标准--是指在航空科研、生产、科学管理和使用维修范围内(在一个专业或几个专业内)应统一的标准。
  企业标准--是指在未发布国家标准和部标准及在上级标准不能满足本企业需要的情况下,要在企业内部统一的标准。为了提高产品性能和质量,企业可制订比国家标准、部标准技术水平更先进的标准。


    第五条 部标准的代号由国家标准化主管部门统一给定,企业标准的代号由部统一给定。

第三章 标准的制订、审批和发布

    第六条 凡是根据科研、生产、使用和科学管理发展的需要,以单位、集体、个人名义均可提出标准草案,并办理审批手续,成为正式标准。


    第七条 在制订标准时,对国际的通用标准和国外的先进标准要认真分析研究,结合我国的发展实际情况积极采用。在制订标准时,要以科研、生产、使用经验的总结和基础试验研究的综合技术成果为依据,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充分体现国家的国防和经济技术政策,力争使主要标准达到国际水平。


    第八条 在制订标准时,要结合我国的设备进口和技术引进以及对外贸易的实际情况,要充分注意由于标准引起的“贸易壁垒”和“技术壁垒”,以保护我国的经济利益,促进国际间的合作。


    第九条 在制订标准时,要对同类产品的品种、规格进行优选,形成系列;对量大面广的零件、部件要尽量扩大使用范围,提高通用互换程度;各类标准要协调配套,并充分注意军民通用。


    第十条 部标准由部批准发布;部标准的更改单经部批准由部标准化中心机构或部标准化专业技术归口单位发布;企业标准由企业批准发布,必要时可报上级主管部门或标准化中心机构备案;企业标准的更改单由企业批准并由企业标准化机构发布。


    第十一条 要根据技术发展的需要适时对标准进行更改和修订。更改是对个别指标和条款进行修正;修订是对标准的总体进行重新认证和制订。


    第十二条 标准的修订、废止必须由标准的发布部门批准。

第四章 标准的实施和监督

    第十三条 标准一经批准发布,就是技术法规,一经采用,就应严格监督。新产品设计是实施标准的最佳时机,要抓好产品方案论证、设计、定型、批生产各阶段的标准化、通用化、系列化。产品定型时必须经标准化部门进行标准化审查,不符合要求不准定型;不具备性能和质量标准的产品,不准投入批量生产;不符合标准的产品,不准出厂。


    第十四条 标准被修订后,从规定实施之日起,新设计或改进改型的产品应予实施。允许新旧标准在一定时期内并存。必要时,由部发文作出具体规定。


    第十五条 在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时,按照国家颁发的《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标准化审查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由标准化部门实行标准化审查。


    第十六条 标准的解释,由标准的审批部门或由其指定的单位负责。
第五章 标准化工作机构

    第十七条 部科学技术局统一归口管理部标准化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贯彻国家和部的标准化方针政策;
  2.负责对上级标准化部门及各有关省市、部委、军兵种标准化部门日常工作的联系和归口;
  3.组织编制部标准化发展计划、年度计划、标准化科研经费的预算并负责经费使用情况的检查及部标准的审批和发布;
  4.负责组织部内外有关重要标准的技术协调;
  5.负责我部起草的国家标准的计划实施及组织审定和报批;
  6.会同有关生产技术主管部门组织重大技术标准的实施;
  7.组织部重大设备进口和技术引进项目的标准化审查及提出部标准化外事活动的计划建议;
  8.协助有关部门审理标准化科技成果;
  9.检查监督企业标准化工作。


    第十八条 部标准化研究中心机构是标准化技术总归口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提出标准化规划、计划草案和组织实施部标准化规划,计划,并开展标准化课题的论证;
  2.组织或承担标准化的基础理论研究及标准化效果的分析统计;
  3.受上级委托组织或承担国家标准的起草工作及在部的统一计划下组织或承担部标准及与我部有关的外部标准的制订、修订、技术协调、科学试验;
  4.组织部标准及我部负责起草的上级标准的审定及部标准的报批,编号,承担部标准及上级重大标准实施中的解释、宣传教育、技术指导、信息反馈等工作;
  5.承担部标准的出版发行及国内外标准资料的收集;
  6.归口国际标准化组织ISO/TC20日常技术工作,组织参加国内外标准化活动;
  7.组织标准化学术交流,编辑出版《航空标准化与质量》杂志;
  8.负责企业标准化的业务指导及人员培训;
  9.承担和组织部级新产品定型的标准化审查及部重大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项目的有关标准化的分析论证和审查。


    第十九条 在部标准化中心机构的业务指导下,部标准化专业技术归口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提出本专业标准化规划,计划草案和组织本专业标准化规划,计划的实施,开展本专业标准化课题的论证;
  2.组织和承担本专业标准(包括国家标准及有关部门标准)的制订、修订及相应的科学试验;
  3.负责组织本专业标准的审定、报批和解释;
  4.负责本专业的标准化人员培训工作及标准化技术经济效果的分析统计;
  5.负责本专业部级新产品鉴定的标准化审查及本专业部重大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项目的标准化分析论证和审查;
  6.归口或参加有关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活动。


    第二十条 各工厂、研究所设总工程师、总设计师直接领导的相应独立的不同级别建制的标准化工作机构主管本单位的标准化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贯彻执行上级标准化方针政策及规划,计划的实施;
  2.组织编制企业标准化规划和计划,归口负责标准化经费的预算和使用;
  3.承担上级下达的标准化工作任务和组织承担企业标准的制订、修订及负责企业标准的审批、编号、发布等工作,开展标准化的试验研究,解释企业标准。
  4.组织实施各级标准,开展标准化效果分析统计、宣传教育及基础理论研究,向有关部门反馈标准化情况、负责标准化成果的评选;
  5.参与新品方案论证并提出标准化要求,负责提出新品论证、设计定型、生产定型各阶段的标准化技术分析审查报告;
  6.负责企业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项目的标准化审查和设计图纸及技术文件的标准化审查;
  7.组织或参加标准化学术、经验交流及标准审定等活动;
  8.收集和管理有关标准化方面的资料和情报工作。


    第二十一条 根据标准化政策性、技术性、综合性很强的特点,应从有实践经验和组织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中选拔标准化工作人员,他们是整个科技队伍的组成部分,要加强培养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六章 奖励

    第二十二条 标准化科技成果是整个科技成果的组成部分,对标准研究制订和开展标准化科学试验做出成就的工程技术人员、干部和工人应给予荣誉或物质的奖励,并作为考核、晋升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标准化科技成果纳入部技术成果评选范围。企业标准化科技成果纳入企业科技成果评选范围。凡参加部标准研究制订的编制组成员,在标准发布后,由部发给《航空标准化科技成果证书》以资鼓励。


    第二十四条 根据国家稿酬的有关规定,凡标准正式出版后,付给编者稿酬。

第七章 标准化计划与经费

    第二十五条 部标准的研究制订计划和发展规划,是科研计划和发展规划的一个组成部分。必须根据国民经济及国防建设的方针、政策进行编制,并应与全部的科研生产建设计划和发展规划相适应,标准的研究制订和试验项目应与新产品的研制结合起来进行。各单位应将上级下达的标准任务纳入本单位的科研计划,定期检查考核,按时完成。


    第二十六条 企业实施标准所必须的技术物质条件,应纳入企业的技术措施计划。航空产品研制时实施标准经费,由型号费支付。技术改造项目实施标准经费,由技术改造费支付。民用产品开发实施标准经费,打入产品成本。


    第二十七条 部标准的研究制订经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具体情况实行课题定额补助,并由部从科研费中拨给,并实行技术经济合同,要专款专用。工厂的企业标准研制及标准化活动经费由企业管理费支付。研究所的企业标准研制及标准化活动经费,由科研费支付。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可根据《条例》拟订相应的标准化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颁发之日起实施,以前颁布的部标准化规定与本《条例》有矛盾的,一律以本《条例》为准。


    第三十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于航空工业部科学技术局。
1986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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