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京财综[1993]1276号
各出租汽车经营单位: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企业财务通则》和《运输企业财务制度》做好新老财务制度衔接转换工作,现将北京市出租汽车企业执行新财务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依据财政部有关车辆折旧办法的规定,根据北京市出租汽车企业的特点。经研究决定北京市出租汽车企业车辆折旧实行工作量法,按车辆类别规定总行驶里程。(详见:出租汽车车辆运费折旧表)。
二、为了更好地了解和掌握出租汽车经营单位的营运成本,为制定有关政策提供依据,保证出租汽车业的健康发展,在财政部规定的会计种类和格式的基础上,增加《营运成本明细表》和《分车型营运成本明细表》,企业按季度上报有关部门。
三、本文自1993年7月1日起执行,原北京市出租汽车企业财务报表同时作废。
1993年7月23日
附件:
北京市出租汽车车辆运营折旧表
车辆种类 国产车 进口车
1.大轿车(22座以上含22座) 40万公里 50万公里
2.旅行车(7座-21座) 30万公里 40万公里
3.小轿车 20万公里 30万公里
4.微型面包车 15万公里